企业并购重组法律实务并购重组的概念企业并购重组的一般法律规定三类关注的并购重组法律实务探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实务外资并购法律实务涉及国有产权的并购法律实务律师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提纲并购重组的概念理论理解“并购重组”并没有法律上的定义,从学理上说,是指“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二者有密切联系又有很大区别。在公司法上,“企业并购”可以理解为“收购”跟“合并”。收购,是对目标公司部分股权或资产的购买、置换;合并,则为收购的彻底形式,即对全部股权或资产的购买、置换。“资产重组”可以理解为通过兼并、合并、收购、出售、置换等方式,对企业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目的在于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资产的整体质量。并购重组的概念实践理解在法律实践中,律师依据对公司本身及其关联公司、子公司的业务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判断哪些业务或优质资产适合放到上市主体,哪些业务或不良资产适合剥离出去,或者在企业上下游进行并购,其实质都是对公司的资产进行重组。重组方式可以通过股权并购、资产出售或其他。主要目的都是为了资产和业务的完整性。因此,在实践中,更习惯将企业并购作为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将二者区分开。企业重组的概念企业并购重组的一般法律规定三类关注的并购重组法律实务探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实务外资并购法律实务涉及国有产权的并购法律实务律师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提纲企业并购重组的一般法律规定《公司法》(2006年实施)的规定公司的转投资及其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合并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法》中未规定,但会计上还包括“控股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的程序: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董事会应制定合并方案,并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董事会应制定合并方案,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企业并购重组的一般法律规定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并购重组的一般法律规定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并购重组的一般法律规定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企业并购重组的一般法律规定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企业并购重组的一般法律规定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企业并购重组的一般法律规定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企业并购重组的一般法律规定并购重组的概念企业并购重组的一般法律规定三类关注的并购重组法律实务探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实务外资并购法律实务涉及国有产权的并购法律实务律师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提纲三类关注的并购重组法律实务探讨分类我国现阶段企业并购重组分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非上市公司即一般企业并购重组。从收购方的资本来源看,主要来自境外资本和民营资本,从被收购方资产看,分涉及国有产权和不涉及国有产权的收购,不同类别的收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很大不同,其中上市公司收购和出售资产受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更严格的法律限制,其并购程序也更加复杂。并购重组的概念企业并购重组的一般法律规定三类关注的并购重组法律实务探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实务外资并购法律实务涉及国有产权的并购法律实务律师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提纲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基本法律框架法律《证券法》(2005年修订):并购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对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规定交易结构法律规定要约收购1、持股5%报告制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持股30%继续收购时的邀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邀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还应当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邀约。收购邀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3、终止上市:收购邀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4、股东可以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邀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5、要约收购期间排除其他收购方式6、股票更换:通过邀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缘由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7、收购结束的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恶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基本法律框架法律《证券法》:并购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对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规定交易结构法律规定协议收购1、协议定立后报告与公告: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2、保管股票与存放资金: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在将资金存放在指定的银行。3、收购结束限制股票转让: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4、更换股票: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5、收购报告: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基本法律框架法律《公司法》:公司合并、减资、转投资、转让股权等规定。《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实施):申报标准的规定•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基本法律框架行政法规《反垄断法》(2007年实施):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定•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