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起诉状原告:李某,男,1962年3月9日生,汉族,经商,户籍地:湖南衡阳县乌石镇,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雨湖区。联系方式:1387524….。被告:胡某,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经商,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蛟托村东风组。住址:湖南省衡阳。原来使用的联系电话:151972500..,155734….。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9月31日止的利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合计人民币7612.5元。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57612.5元(大写:伍万柒仟陆百壹拾贰元伍角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10日,被告胡某以和他人合伙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当天即借给被告现金人民币50000元(现金伍万元整),由被告亲笔书写了欠条以及按手印,并书写了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底,同时口头约定逾期利息为银行贷款利率。2016年4月起,原告多次当面及电话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如期归还借款50000元。被告一直以手头紧张没有现金归还,要求缓一缓。2016年下半年起,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向其催问借款,被告先是不接电话,后来被告电话打不通了。于是在2016年之后,原告多次到被告胡某位于衡阳县杨家桥镇的老家找胡某催讨欠款,但都没有找到被告胡某。之后原告多方查找被告向其催款,均无果。到目前为止,被告胡某向原告的借款50000元,全部本金以及全部利息至今分文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人(签名):32019年10月日附:本起诉状副本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