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筹资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摘要]企业筹资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上市公司上市筹资是把双刃剑,给公司带来了大量的资金后盾,但是相应也出现很多问题,当务之急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理清和理顺上市公司各利益主体关系,重点是大、小股东利益关系及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关系,引导各利益主体向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行动。[关键词]筹资、资本、企业、治理结构一我国上市公司筹资存在的问题筹资即为资本筹集,行内又被称作“圈钱”。资本筹集是企业资本运动的起点,也是财务管理的必要条件。企业筹资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企业筹资优点:首先,企业通过上市募集资金,为企业发展提供后续资金。从财务理论角度讲,股权融资具有低风险、高成本的特点,但由于目前国内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没有严格的股利分配限制,所以常被视为低风险、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它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股本没有固定的到期日,无需偿还。它是公司永久性资本,在公司持续经营期内都无需偿还,除非公司解散。2、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公司有盈利,并认为适合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给股东;公司盈利较少或虽有盈利但现金短缺或有更有利的投资机会,也可以少付或不付股利。3、筹资风险小。由于普通股股本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一般也不用支付固定的股利,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风险。4、普通股筹资形成权益性资本,能增强公司信誉。普通股股本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等,是公司对外负债的基础,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融资风险。但是,上市公司上市圈钱是把双刃剑,其缺点包括两方面:(一)上市公司圈钱忙于募集资金使其使用效率低下。由于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增发融资等方式获得大量不计回报、无需付息的社会资金,因而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对此乐此不疲。同时,上市公司在圈钱成功后频繁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就可以说明,如在2003年1月18日,就有三家上市公司刊登了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告,长江通信则更是准备将其募集资金8000万元用于购买国债。对于这样的再融资,投资者只好用脚投票,一走了之。(二)委托理财风险凸现“二传手”的尴尬处境。委托理财原是正常财务现象,由于季节性销售等原因,企业有闲散资金头寸,存银行还是投入资本市场运作,企业是有权利选择的。但是始自1999年的大牛市给参与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带来了丰厚回报,于是乎大批“闲置”资金被投入其中,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约有100家,而在2001年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涉及金额高达240多亿元。对此,《证券法》虽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随意更改募集资金使用投向,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检查办法》中也提出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的一致性及变更的程序、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明确限制募集资金大量用于委托理财。但是企业往往以生产资金用于委托理财,再向银行贷款或募集资金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这样就迂回规避了法规限制,事实上,募集资金跟自有资金确实很难彻底分清。从表面上看,上市公司是将生产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用募集资金维持生产,但是这同直接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在本质上并没有任何区别,但却是法律所允许的。部分上市公司”圈钱”几近失控的情况表明,公司治理大有问题。问题之一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情况严重,导致了一些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偏好股票再融资,以高价配股或增发来”圈钱”。问题之二是当前上市公司缺乏激励机制,令经营管理层缺乏为股东创造财富的动力,再融资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及时,投资者无法监督,最终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问题之三是融投资行为短期化使得资金使用效率欠佳,上市公司管理层权责不对等,对经营业绩和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不负有实质性责任,加上再融资成本偏低且门槛较低,再融资能力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关联度较小,助长了上市公司乱立项目寻求再融资的冲动。公司只有通过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解决他们筹资存在的问题。二.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一、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前提是必须明确确定我国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就是单一目标----“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必须回答这样一个“古老”而一直又未扯清但必须明确回答的问题:现代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什么?换言之,现代公司的作用是什么?如何认识和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功能定位和治理形式等,直接决定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对于这个问题,国外学术界的认识分歧很大,有多种不同的看法,美国罗伯特?C?克拉克(1986)曾把这些观点概括为“二元论:严格利润最大化准则;一元论:公私利益的远期一致;适度理想主义:自愿守法;高度理想主义:利益集团的调和与作为剩余目标的公共利益目标”。同样,国内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分歧也很大,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与上述的“二元论”相同,即坚持传统的“股权至上主义”,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据此强调公司要实行“单边治理”;另一种则与上述的“高度理想主义论”一样,即要扬弃“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并据此强调公司要实行“共同治理”。持上述观点者各自都有很多理论根据,一时谁也很难说服谁。我个人认为,理论来自于实践,反过来又服务于实践,因此判断上述哪一种观点更为科学,关键是要看哪一种观点在实践中对企业的发展更为有利。二、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重点是要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之所以接连不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就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失灵,而公司治理结构之所以失就在于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现象普遍存在。据最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统计结果,截止2001年7月30日,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数占总股本的66%,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政府机构持股数占总股本的51.16%,国有股所占比例居绝对统治地位。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它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控制权方式、运作方式乃至效率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必须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这里应该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否定的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而不是笼统地反对其他股“一股独大”。不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一股独大”并非都是坏事。从理论上讲,只要大股东产权清晰,承担风险,直接拥有公司剩余价值的请求权,自然有着强列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强烈愿望和发展壮大企业的动力,大股东的行为一般自然就会正常化。从实践上来看,美、英的股份公司都曾经历了家族资本主义、经理资本主义与机构资本主义三个阶段,其股权结构也曾经历了由集中到分散、再由分散到相对集中的变化。无论是在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私人手里的家族资本主义时代,还是在股权相对集中在机构投资者手中的今天,“一股独大”或股权相对集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沃伦·巴菲特在希尔公司、比尔·盖茨在微软公司、李嘉诚在和记黄埔公司都曾占有很高比例的股权,这些“一股独大”不但没有妨碍公司的发展,反而成为公司快速发展的基本动力源。三、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是要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充分履行其职能的运作机制。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做好这样一件事:就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一种制衡关系,而制衡关系的核心就是董事会。然而遗憾的是,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我国学者与政府有关部门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互制衡以及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问题上,而对如何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的作用则重视和讨论不够,这也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效率低下的一个基本原因。四、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重点是要建立一个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长期以来,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人们都比较关注公司治理结构或公司内部治理机制问题,而对公司外部治理机则重视不够。国外公司的发展实践证明,公司治理是一个有机的系统,缺一不可。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仅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治理机制,而且还要完善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结语股市的灵魂是什么?是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业绩。股市的一切制度设计应该紧紧围绕着激发上市公司活力、提升上市公司业绩而展开,这样的股市才能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本质功能。股市应成为优质企业的孵化器。参考文献:1.《财务管理》竺素娥主编立信会计出版社2.《公司治理》郎咸平3.《财会月刊》2001、2002、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