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治制度12级政治学理论周檬第一节英国的形成凯尔特人罗马帝国(公元43起,300多年)盎格鲁-撒克逊、朱特人北欧海盗“诺曼征服时期”(威廉)(1337-1453)英法“百年战争”(1455-1485)“玫瑰战争”都铎王朝威尔士(凯尔特人堡垒,1536、1542的联合法令)1707苏格兰1801爱尔兰1949北爱尔兰第二节英国的宪政史英国宪法的产生1.1215年:《大宪章》(MagnaCharta)2.1628年:《权利请愿书》3.1679年:《人身保护令》4.1689年:《权利法案》5.1701年:《王位继承法》《大宪章》(MagnaCharta)又称《自由大宪章》,是1215年6月15日英国贵族胁迫英王约翰签署的法律文件。共63条,表现了两个方面的政治要求:第一,限制国王的权力,确立了国王必须受法律约束的原则;第二,承认城市市民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其基本精神是限制王权。《大宪章》是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它是与贵族相互妥协的产物,它的革命精神是有限的,但它却是英国宪法和宪政理念的发源点。它是正当程序原则的肇始者,是英国议会形成的驱动器,被誉为“英格兰自由的奠基石”。不断斗争与不断让步也由此成为缓解英国政治危机的绝妙手段,它总是能将各种冲突着的社会力量协调起来,进而推动英国宪法在不断的修正与完善中向前发展。《权利请愿书》查理一世上台以后,滥用监禁和征税的权力,强制推行借债政策,因而导致国内关系紧张。1628年3月,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会。在会议上,查理一世为获取35万英镑款项的批准,接受了议员们提出的《权利请愿书》。《权利请愿书》全文共有8条,列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自由人等等。《权利请愿书》是议会争取自由和权利的胜利果实。但查理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并无意真正执行它,当议会批准补助金后,查理一世对议会抗议他征收吨税和磅税恼羞成怒,遂下令解散议会,自由英国进入无国会的专制统治时期,《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议会对《权利请愿书》重新解释,赋予其新的内涵,并把它认定为英国宪法的渊源之一。《权利法案》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宣告了专制王权的终结。1689年《权利法案》是“光荣革命”后的第一个反映英国阶级分权的宪法性文件。《权利法案》虽然确立了君主的地位,但也确认了资产阶级的民主权利。这个法案的基本精神是资产阶级通过他们所掌握的议会下院限制王权。但是当时的议会在组织与活动方面仍然保持着封建主阶级的若干特权。《权利法案》的颁布《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它共有13个条款,规定了国王不能终止法律;除非经国会同意,不得提高税收或保持军队;应定期召开议会等。光荣革命进一步限制了王权,将国王真正纳入到了国会之中。自此之后,英国本土就再没有发生过战争和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光荣革命实现了君主制和宪政的调和,传统的政治形式与现代的宪政精神的结合,为英国式的渐进改革进一步铺平了道路。1701年《王位继承法》共4条。第1、2条规定了王位继承的顺序和条件,排除了天主教徒继承王位的可能。第3条确立了法官的独立地位。第4条规定国王应依据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实际上是把王权置于法律和议会之下,肯定了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使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它的出台,延伸了国会的立法权,使国会有权决定国王的继承人问题,基本上确立了分权和司法独立的原则。英国宪法的发展1.1832年:《选举法》(世称《改革法》)2.1911年:《议会法》1949年新修3.1918年:《国民参政法》4.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5.1948年:《人民代表法》6.1931年:《威斯特敏斯特法》7.1998年:《人权法案》(HumanRightsAct1998)第三节国家结构制度英格兰•ODPM(副首相府)•九个大区大伦敦:议会、议长、市长;其他由大区行政版管理(选区单位,协调消防、警力,作为医疗保健与通信服务区)•郡(都市郡、非都市郡、单一管理区)•区•民政区•议会、议员任期四年每一选区选1-3人的小选区制,得票多者当选•委员会•议行合一威尔士•国民议会•22个单一管理区•公共服务督察专员第四节议会(Parliament)议会的构成和职权英国议会采取两院制的组织形式:下院(HouseofCommons):代表全国的利益,议员名额按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到全国各个地方。上院(HouseofLords):代表特定人群(地区)的利益。英国议会上院议员上院议员由各类贵族组成,终身任职,人数不定。至2007年,英国上议院共有746席:其中615席是被任命的终身职,由内阁决定,由首相列名单,再请国王颁授。92席是世袭,2个当然占据,15个全院选举,75各政党挑选其它还有26个灵职。(英国国教会的大主教和主教)委员会全员委员会,大委员会(不表决)专责委员会:专题、联合、院内事务议会党团总督导员、督导员职务职能议长、副议长上院领袖管理局上院的主要职能:第一,参与行使立法权,主要体现在修改和否决议案以及对下院的监督等方面。(图表)第二,单独行使最高司法权,上院除审理贵族案件和下院提出的弹劾案之外,作为英国最高上诉法院,还有权受理除苏格兰的刑事案件之外的所有民事、刑事上诉案件。《2005宪制改革法》最高法院接管英国议会下院议员:投票。646个选区选出646个议员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期满全部改选。议员可连选连任,连任届次不加限制。委员会下院设3类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筹款委员会)、总责委员会、专责委员会(P48)议会党团:内阁、议会(顾问)委员会;执政党和在野党均设一名议会党团督导员,其职责是在议会领导下,根据本党领袖的意图,同议长商定议程安排,并督促本党党员出席议会会议、尤其是出席重要议案的表决会,并在会上按本党领袖的要求;专题委员会;地区委员会。职务:下院议长由下院议员推选。上任后退出政党活动,表明是超党派的。管理局,执行秘书下院的职权:立法权;监督:倒阁权、质询权、专责委员会的监督法案的提出:议员个人和政府有提案权,议员提的法案称议员法案,政府提的法案称政府法案。议员提案通常要经委员会的挑选,再经抽签方式抽中者才可列入议程。通常,财政案必须在下院先提出,而有关贵族的议案必须在上院先提出,其他法案可先在任何一院提出。讨论法案:议员对列入议程的法案进行审议、辩论。讨论法案时要经过“三读”程序,以示慎重和民主。一个法案在一院通过三读程序之后,送交另一院,以同样的程序讨论。若两院结果不一致,便将法案送交两院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立法程序通过法案:一般法律以普通多数票通过即可,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则要求以2/3以上的多数票通过。议会表决的形式是赞成者赴主席台之右,反对者赴主席台之左,由议长委任检票员计算。公布法律:议会通过的法律经英王签署后在法定的刊物上公布(通常是《政府公报》),该法律正式生效。议事议员权利:为执行职务而发表的言论和在议会的表决不受追究非经议会许可,议员不受逮捕或者拘禁接受年薪的权利下院院会的开会时间:星期一、二、三、四的下午,星期五上午;全年开会175-200天口头表决、分门表决第五节国王、1、英王的地位根据英国法律,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是政府首脑、议会的组成部分、司法首脑、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法律规定英王的职权:立法方面(召集、终止、解散议会;批准、公布法律;授予贵族头衔;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等)行政方面(任命首相、政府大臣、高级法官、高级官吏、高级军官、海外属地的总督;制定文官管理法规)司法方面(赦免犯人,减轻刑罚,停止刑事追诉等军事方面(统帅武装力量)外交方面(对外缔结条约,承认新的国家和政府,宣战与媾和,派遣驻外使节,代表国家出国访问)英王个人的特权(法律除有明文规定外不适用于英王本人、不能强制执行,英王不能被起诉等)英王在英国存在的理由及其实际作用英王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象征英王是联系英联邦成员国的纽带英王是英国政治势力冲突的协调者英王政治经验丰富英国女王及其丈夫菲利普亲王英国王储查尔斯王子第六节中央行政部门内阁与首相内阁(Cabinet)内阁的组成、职责:内阁的组成:第一步,由英王任命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授权其组织内阁和政府;第二步,首相组阁,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呈请英王批准。内阁的职责:决策;行使最高行政管理权;协调和划分权限内阁会议:内阁定期召开内阁会议,通常是每星期的星期四早上,象征性地讨论政府重要政策以及做出决定。会议时间的长短是取决与首相的风格以及政治气候,如今内阁会议只开30分钟就结束。内阁的组织机构:内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内阁办公厅:内阁秘书处;中央统计局;档案馆;人事管理局;政府技术处内阁实行集体负责制首相(PrimeMinister)英国首相的权力:掌握重大的人事权对内阁拥有较大的控制权代表内阁回答下院的质询掌握政府的领导权掌握政府的财政权提请英王解散议会权英国现任首相布朗执行部门与文官英国中央政府部门大致包括以下三大类组织:内阁部门(政务官、文官)非内阁部门(文官)文官制度英国文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9世纪以前,英国政府行政官员的任用基本沿袭“恩赐官爵制”。19世纪以后,形成政党分肥制。自19世纪30年代始,英国政府开始着手建立文官制度。新方案规定各部的大臣、副大臣和政务次官等政府核心领导人,要通过选民直接选举才能担任,他们要随政党更替、内阁变换而进退。而一般处理行政事务的官员一经录用后长期任职,不与政党共进退。1855年,英国政府颁布《关于录用王国政府文官的枢密院命令》,成立三人文官委员会,负责文官的考试录用事宜。1870年,又颁布命令,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一切文官职位的任命都必须按照文官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公开竞争考试。英国文官制度的现状据英国《文官统计资料》的解释,英国的文官范围主要包括三部分:以公民身份为王国政府服务、未在政治(或司法)部门任职的工作人员;根据特殊规定担任某些其他职务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为王国政府服务、从王室的年薪中支薪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录用方面实行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分类和职能管理方面,英国的文官大致分为两大类:行政类和专业类在考核方面,实行以功绩制为核心的考核制度在任职上实行职务常任制,文官作为任期长久的专业人员,其工作不仅不受执政党变动的影响,而且无过失不得被免职为文官建立了严明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培训制度及工资和退休制度首相议会下院内阁(政府)对议会集体负责内阁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监督内阁,从而控制行政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唐宁街10号(No.10DowningStreet)建于1680年,18世纪以来为英国历届首相官邸和办公处。唐宁街为17世纪后半叶由唐宁爵士开发建筑的私人住宅街道,后来保留了四所住宅。1733年,英国王将10号辟为首相官邸。11号现为财政大臣官邸,12号是财政大臣的办公室。唐宁街本可自由出入。2001年“9·11”事件后为防恐怖分子袭击时,在街口设禁。第七节英国法院的一些特点中央政府掌握着所有法官的遴选与任命权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掌握终审权苏格兰地区高等法院具有本地区刑事案件的终审权地方法院也要将地方立法纳入使用的范围内分成民事刑事等功能性法院,而不是设置为综合性法院一。设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法院英国法官总共分为七级,•(1)不领薪的治安法官,在低级法院中任职,一般都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和专门训练,是业余法官;•(2)领薪治安法官,是经过专门训练的专职法官,可独立审理简易案件;•(3)记录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