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LOREMIPSUMDOLOR3.6.1《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法条中疑惑的部分:什么是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流程是什么?什么是不合理的条件1.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信息和要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有意愿参与投标竞争并中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是招标采购的市场基础。例如,建筑面积12000m2、檐高24m、地上5层、最大跨度18m的写字楼工程,其设计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是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其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企业,监理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是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其以上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施工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是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2.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是依据公布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是否满足合同履行要求,其目的是剔除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有两种:①资格预审,即《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审查,其评审对象是潜在投标人而不是投标人;②资格后审,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时间点上的区别,在于资格审查是在招标文件发售前组织的,还是在招标文件发售后组织。在招标文件发售前组织的,可以视作资格预审;在招标文件发售后组织的,可以一概划归资格后审范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资格申请时间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对资格和的规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本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须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同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及其实施条例对的规定。当然,对于国有资金不占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资格审查可由招标人依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依法进行审查。注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资格预审结果的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这里,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作用是告知申请人资格审查结果,对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招标人需要告知其发售的地点、时间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与此相对应,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即招标人不得向其发放招标文件,也不得接收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因其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时,因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标人数,继续进行招标只会导致招标失败,所以,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可以继续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也可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资格后审的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的对象是,即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科研项目允许自然人投标时的自然人,,不能直接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而应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例】开标无须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了5份投标文件,随后组织开标。招标人首先组织其工作人员查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证书、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证书原件,发现有个投标人未携带材料员身份证,还有两个投标人未携带资料员证书原件,于是宣布这3个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不能参加开标。同时,由于仅剩下2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家,未达到法定投标人数,招标人宣布招标失败,并告知投标人将择日重新投标。不合理条件,即违反法理和事理的条件。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法理和事理的条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不合理条件的情形,其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这里,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一)~(七)情形内涵进一步辨析如下:(1)招标人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招标项目信息,造成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获得的招标项目信息不一致,直接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之间竞争,故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投标过程中,易造成招标项目信息有差别出现的环节有3个:①招标人组织现场考察或投标预备会,例如,招标人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投标预备会,或是分别告知投标人招标项目信息等;②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其中涉及的招标项目信息仅告知提出或者咨询有关事项的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发给部份申请人或投标人;③电话联系、交往过程中不经意将招标信息告知某个投标人而没有告知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时,直接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中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属于采用招标项目以外条件进行招标的行为,扩大或者缩小了竞争条件范围,例如提高技术资格要求等,同样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满足项目特点和需要的投标人构成了不公平,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本条规定在于规范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防止招标人内定中标人后以“量体裁衣”或“量身定做”的手法设置特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至于什么是“量体裁衣”或“量身定做”,以下通过一个具体实例进一步分析。【例】招标人违法设置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某省一条10.60km长的二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双向四车道公路路基、路面,以及其中单跨度35m、全长400m的桥梁2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规定,具备公路工程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以承包该项目施工。招标人内定中标人——某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其资质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具有多项长度在3000m及以上的隧道工程施工业绩。招标人在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技术和商务条件部分事项如下:①资格条件该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为:投标人须是独立法人,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同时具有长不少于10km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和3000m隧道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②技术条件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中,包括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其中需包括一条长3000m长的隧道工程施工方案。③商务条件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和业绩条件作了如下打分规定:具备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10分,二级施工资质的4分;具备长3000m及以上隧道工程施工业绩的,每个业绩2.5分,长3000m以下的,每个业绩1分,最高10分。同时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总分40分,其中隧道工程施工方案15分等。这里,招标人在资格条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3000m的隧道工程施工业绩,在技术条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一条长3000m长隧道工程的施工方案,以及在商务条件中,对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业绩进行打分的方法,均为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因为本项目建设内容不涉及隧道工程,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有关隧道工程施工技术投标文件,也无需具备隧道工程施工业绩。本案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3)招标人以特定行政区域业绩或者奖项作为中标条件,即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有某一业绩或者奖项,并在中标条件中倾向具有这一特定行政区域业绩或者奖项的潜在投标人,例如,要求投标人具有某市的业绩或该市颁发的某质量奖杯,或对获得该市质量奖杯的潜在投标人加分等;类似地,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即要求投标人具有某一特定行业的业绩或者奖项,或者仅对某一特定行业的业绩或者奖项进行加分,例如,某火车站候车楼工程设计招标,要求投标人近3年有铁路行业设计业绩,获得过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或对获得过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的投标人进行加分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行为,是对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内的潜在投标人的倾向,排斥了位于这些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以外的潜在投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4)招标人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行为,对这些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构成了歧视待遇,直接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例如,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省内企业每个类似项目业绩3分;中央和外省市企业,每个类似项目业绩2分等。(5)招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对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规定,违反了招标采购制度,即利用市场进行基础性调节,优化资源配置的运作机理,限制了投标人利用市场机制参与竞争,自主选择或者组合社会资源的行为,这种限制,对投标人投标权益构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所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其定性为不合理条件。招标采购过程中,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时,只能在招标文件中列举一些供潜在投标人投标参照的技术标准或者品牌,并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即只要潜在投标人投标选用的标的与招标文件所列技术标准或者品牌相当,招标人就不能据此否定其投标。((6)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指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股份有限、私营、港澳台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等所有或者组织形式。招标人和投标人是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其中,潜在投标人是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