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教育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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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法律责任责任关系责任方式指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的义务关系,表明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指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如果做出相反的行为,这个人则应受到制裁一、教育法律责任权利人义务人客体内容权利义务权利人义务人义务法律责任关系:(违反)根据教育法律下特定的责任关系并由一定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表现为法律责任方式的不利后果。教育法律责任可以定义为:是指教育法律所规定的主体A对主体B的责任关系,这种责任关系是法律责任存在的根据。教育法律上特定的责任关系是教育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违法行为是义务主体的责任与行为的因果联系,它通常以予以补偿或受到制裁反映其责任方式。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事实依据是否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大体上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以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可避免,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但由于这些事件的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有可能产生,也可能变更,甚至归于消灭。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是指法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法律行为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和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由于违法行为是产生法律责任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原因,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前提,根据构成违法行为的要素,认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构成要件图解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有时不一定是违法主体。学校作为法人的法律责任要由其法人代表来承担。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指违法主体或承担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国家机关(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及其职能人员)、教育机构、校长、教师、学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其他教育法律关系的义务承担人。由教育法可知,教育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有:谁应对此承担责任?某幼儿园幼儿下课后由老师带着上厕所。幼儿高甲跑进厕所,见幼儿金乙正在小便,便一把将金乙推开,不料金乙没站住,摔倒在厕所的墙角。老师赶忙把金乙扶起,并对高甲进行了批评。金乙当时感到右腿很痛,待其父母把他接回家后腿部更痛,并鼓起一个大包。金乙的父亲连夜将其送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腿骨折。金乙住院60天,共花去医疗费800多元,其父母因照顾金乙而误工减少收入1600元。在此案中,金乙所遭受的伤害,完全是由高甲将其推倒造成的,因此高甲的父母应对高甲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尽管金乙的伤害是在幼儿园期间造成的,但幼儿园老师对高甲将金乙推倒根本无法预料,很难认定在这一伤害事故中幼儿园的过错,因此幼儿园对金乙的伤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高甲的父母承担全部民事责任。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行为3.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行为人有过错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反教育法的故意或过失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刑事法律关系中过错非常重要。谁的过失?!王某,男,10岁,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去年10月15日早上,班主任老师叫王某去打开水。由于年龄小,王某只能抱着暖瓶上楼,当他快要上到四楼时,不慎跌倒,左前臂被开水烫伤,经医生诊断创面为2%的二度烫伤。开始时家长以为花上几百元钱换换药就能治好了,没想到创面久不愈合,后来又在沈医附属中心医院做了植皮手术。术后创面愈合处又出现增生性疤痕,面积约30×20平方厘米。为给王某治疗,家庭已先后花掉数万元。目前,王某手臂上的疤痕阴雨天奇痒难忍,根据医嘱需要做第二次手术。过失与故意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杭州市文二西路,胡斌驾驶跑车将受害人谭卓撞飞大约5米高、摔出20多米远,当场死亡。7月20日,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张明宝酒后驾车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其中5人死亡、4人受伤;撞坏机动车6辆。12月23日,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时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前提条件,诸如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损害事实行为人无违法行为行为人无过错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损害事实有因果联系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校园伤害学校无过错责任谁承担今年15岁的小涛是全日制寄宿学校南昌少春中学高一(2)班的寄宿生。2001年9月29日下午,小涛在课间和几个同学来到篮球场打篮球,但因为上篮时跳的过高,身体失去平衡,小涛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右腿小腿立即肿了起来。一起打篮球的同学急忙报告了老师,小涛立即被送往医院急诊医疗,被诊断为右径腓骨骨折,当日便进行了手术。后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法医鉴定,小涛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小涛的父母认为,少春中学是一所封闭管理的全日制寄宿学校,自己的孩子除了双休日回家以外,一周有5天都是在学校生活和学习。现在小涛在上学期间受伤,说明学校疏于管理,应该负有责任。于是一方面向学校打报告要求休学一年,一方面要求学校支付小涛的医疗费并退回学费和择校费。但少春中学认为,小涛的伤是他自己在打篮球时上篮造成的,并没有和其他同学发生碰撞,学校也及时派人将小涛送到医院医治。在整个过程中学校都不存在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至于学费和择校费,学校认为小涛受伤后8个月没有到校学习,也没有办理任何退学和休学手续,应视为自动退学,不予返还。法院判决:学校承担无过错公平责任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体育运动中遭受意外损伤可以说是不可避免,但体育运动依然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一项增强人民体质的事业,而且对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学生尤为重要。所以不能因为人们执意从事可能带来损伤的体育运动而认定为主观过错。体育运动的快速、激烈和冲撞性特点容易招致损伤,因而每一名参加者都应该注意运动安全以避免损伤的发生,但也只能是一般注意而非格外注意。本案原告小涛年满14周岁,完全可以参加篮球运动,而对于发生在极短时间内的运球、投篮等连续性动作中的损伤,小涛不可能预见到,一般人也不能预见,所以小涛对自己受到的伤害不负有过错责任。篮球运动是自由的集体运动,学校所应该做的是教导而不是监护,是提供符合标准的运动场所,原告无证据证明运动场地有瑕疵而导致小涛受伤,所以少春中学对小涛的损伤亦不承担过错责任。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小涛的损伤无过错,所以本案适用民法中的无过错公平原则,小涛因损伤产生的损失,双方各承担一半。遂判决南昌少春中学赔偿小涛1.5万余元。4.有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了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三者兼有。5.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学校该不该赔偿?某校学生正在上体育课,突然雷声大作,老师迅速将学生转移到楼里。但是,有个别学生行动迟缓,受到雷击,造成一定程度的伤残。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0万余元。天灾?人祸?2007年5月23日16时34分,重庆市开县义和镇兴业村小学突遭雷击,造成7名小学生死亡,其中5人为六年级学生,2人为四年级学生,年龄最小的10岁,年龄最大的14岁。44名小学生受伤,其中5人为重伤。什么原因导致了此次雷击事故?有关专家分析认为有以下几种可能:1、该小学位于山包上,位置突出而遭遇雷击;2、教师房子内部可能有容易导电的电线或者其他金属,引发雷击事故;3、教室比较陈旧,房盖的横梁腐烂,容易产生白蚁,而白蚁最容易引发雷击。损害事实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构成要件图解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方式的类别。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三种方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1、违反教育法规的行政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但的法律后果。2、违反教育法规的民事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基础之上的。这种法律关系存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3、违反教育法规的刑事法律责任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即教育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一)惩罚(二)补偿(三)强制(一)惩罚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惩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惩罚(法律制裁)具体包括以下种类: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惩罚(法律制裁)1、民事制裁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民事制裁通常是由于侵权或违约引起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国家的强制下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等。2、行政制裁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行政制裁的内容主要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形式。3、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称刑罚制裁。这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4、违宪制裁违宪制裁是指依照宪法的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违宪制裁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二)补偿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补偿包括防止性补偿、回复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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