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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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2016年12月前言为适应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联合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原《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于2007年颁布。颁布施行以来,对深圳市公立医院的规划建设和前期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对我市医院建设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和北京睿勤永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组成编制组,对原标准指引进行修订。编制组对本市及其他城市各类样本医院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深圳市、区两级卫生系统及医院建设相关部门对医院建设需求的意见和建议,经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反复修订和完善,完成《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本标准指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床位规模、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标准后附条文说明。本标准指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编制组2016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床位规模...................................................2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2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5第五章建筑标准...................................................6第六章信息化系统.................................................6第七章医用设备...................................................7附件条文说明...................................................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医院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标准指引”)。第二条本标准指引是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床位规模、建设内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以及医院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地方指导性标准。第三条本标准指引是编制、评审和审批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以及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四条本标准指引是政府投资的新建医院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改、扩建医院及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医院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五条各类医院的建设,除遵照本标准指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医院建设的标准、规范与相关政策。第六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根据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创新型城市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全市医疗机构的网点布局、建设规模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实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第七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合理确定服务半径,使患者就医方便可及。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选择适宜的建设地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用地面积,使医院有良好的院区环境,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第八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前期策划、方案设计到建设施工,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切实改善患者、陪诊家属的就医、陪护条件以及医务人员的工作条件。2第九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立足当前需求、考虑未来发展、理念适度超前的原则,切实做好医院的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医疗工艺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论证和交通影响评价等各项前期工作。第十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根据当前和未来发展需要,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应保持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性,使各类医院始终处于规模适宜、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的良好状态。第二章床位规模第十一条综合、中医、儿童、妇产等各类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200床、400床、600床、800床、1000床、1200床、1400床、1500床及以上八档。第十二条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外科等医院的建设规模,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十三条各类医院的编制床位数,宜按其与日均门(急)诊量的比值(以下简称“诊床比”)确定。各类医院的诊床比宜符合表1的要求,也可按本院或同类医院近3~5年日均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表1各类医院“诊床比”参照表(人次/床)医院类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诊床比577721.5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第十四条各类医院项目的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七项基本设施用房,以及科研用房、教学用房、健康体检用房、夜间值班宿舍、停车库和人防医疗工程用房等。第十五条七项基本设施用房。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中医医院的基本设施应增加药剂科室和中药制剂室用房,精神病医院的基本设施应增加工娱用房。各类医院七项基本设施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3表2各类医院七项基本设施用房床均建筑面积指标(m2/床)床位规模200床400床600床800床1000床1200床1400床1500床床均指标9095100110115120125130注:床位规模大于1500床时,大于部分的床均建筑面积使用1500床规模指标。第十六条七项基本设施各项用房所占面积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表3七项基本设施各项用房所占面积比例规模部门200床~1500床急诊部3%门诊部18%住院部38%医技科室24%保障系统8%行政管理4%院内生活5%注:各项用房占七项基本设施用房面积比例,可根据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七条科研用房。600床及以上规模的医院或设有经过批准的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承担国家、省和本市等医学科研任务的医院,应配套建设科研用房。各类医院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另行配建适宜规模的动物实验用房。第十八条教学用房。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临床医学院和承担临床实习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院,应配套建设教学用房。各类医院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以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学生人数4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数为基数,按每人18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第十九条健康体检用房。600床及以上规模的医院,应配套建设健康体检用房。各类医院的健康体检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健康体检用房面积指标(m2)床位规模600床-800床1000床-1200床1300床-1400床1500床建筑面积1400160018002000注:床位规模大于1500床时,健康体检用房面积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第二十条夜间值班宿舍。各类医院可配套建设医务人员夜间值班宿舍。医务人员的夜间值班宿舍,应以每天急诊部与住院部临床夜班医务人员的数量为基数,按每人建筑面积12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第二十一条停车设施。各类医院可按相关标准配建停车设施。各类医院应按每张病床1~1.8个停车位的标准配建停车库,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可参考表5指标。表5地下停车位建筑面积参考指标(m2)停车位n(辆)n<100100≤n<300300≤n<500n≥500建筑面积(m2/车位)50454035第二十二条人防医疗工程。各类医院应按民防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建人防医疗工程。人防医疗工程的建筑面积与建设等级,应按照民防主管部门的批复核定,并与地下停车库合并设置。第二十三条感染性疾病门诊用房。在医院建设项目的门诊部设施中,应设置相对独立的感染性疾病门诊用房,用于感染性疾病患者的筛查诊断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需在非传染病医院的院区内建设感染性疾病患者住院病房的项目,应经过专项审批并按《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2014)的相关要求执行。5第二十四条风雨连廊。各类医院建设项目,可适当设置风雨连廊。风雨连廊的建筑面积宜结合实际需要及建筑方案确定。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五条各类医院的选址与规划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二、交通便利,院区四周至少有两条城市道路可供医院出入,尽量临近公共交通站点。三、环境安静,不邻近学校、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四、地形规整,适宜医院建设项目的功能布局。五、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远离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六、远离污染源(污水、污物、噪声、高压走廊等)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储存场所。七、满足医院功能需求,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第二十六条各类医院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深圳的气候特点,保证门诊、住院等主要建筑具有良好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与采光条件。二、按照医院自身的专业特点,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安排医疗流程,有效组织人流、物流、信息流。第二十七条各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在保障医院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环境适宜的基础上,按照集约利用的原则确定。第二十八条各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包括医院主要功能用房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以及各类车辆的停放场地等。第二十九条各类医院的用地规模,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配置,综合医院床均用地面积为80~117平方米/床。各类医院的用地规模,需满足医院医疗、科研、教学与预防等四项功能的需6要,并符合绿色医院的建设要求。第三十条新建医院项目建设用地的容积率不宜高于1.8,绿地率不宜低于30%。改、扩建医院项目建设用地的容积率不宜高于2.5,绿地率不宜低于25%。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三十一条各类医院的建设,从规划设计到建筑施工,从建筑材料到设备安装,从主体建筑到配套设施,从室内外环境设施到标识系统,应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为医院建成后的安全运营及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第三十二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宜以多层为主。建设用地紧张、床位规模超大、需要建设高层建筑的医院项目,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合理设置高层建筑之间的交通联系设施和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的逃生疏散设施与场地,充分保证患者、医务人员等各类人群的安全。第三十三条各类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应选择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与设备。第三十四条各类医院项目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考虑标识系统、通讯基站、楼宇清洗、医院标志(牌)及景观照明等设施的安装位置与必要的设备。第三十五条各类医院项目应建设消防与安防监控,以及支持保障设施运行的智能化管理系统。第三十六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应重视解决竖向交通,按高峰时段的人流、物流需求,合理配置各类电梯和物流传输系统,并采用既提高使用效率又相对节能的技术措施。第三十七条各类医院的建设,在院内人群聚集与等候时间较长的区域,应采取吸音降噪措施,以保障相对安静的诊疗环境。第六章信息化系统第三十八条各类医院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医院体系结构、管理模式和运作程序,满足医院一定时期内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以及管理水平7等的需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并满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信息的要求。第三十九条各类医院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应根据不同级别和类型医院的具体要求,充分作好需求分析,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一次或分期实施。应达到“容量可扩充、用户可识别、业务可区分、质量可控制、系统可管理”的目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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