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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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既是相互区别,又是紧密联系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核心问题,二者相互依存,互相制约,互相转化。第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互相依存。一方面,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通过行使权力,选举人大代表,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并赋予其权利,这展现了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的过程。因此,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一切国家权利都是由公民权利派生和转化而来的。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实现的保障。国家权力一经产生和得到确认,其自身又有独立性,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与运作规律,同样对公民权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建立有限政府、有限国家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利;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搜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通过组建国家政权组织体系是国家权力得到合理配置与合法运行吗,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第二,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互转化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转化是一种对向性的转化,即公民权利向着国家权力转化,而国家权力向着公民权利的方向转化和回归,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公民权利向着国家权力转化的缘由和目的,是因为单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公民权利转化为国家权力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公民权利的顺利实现。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转化与回归的基础在于一是国家权力的所有权与行使权可以分解配置。二是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实现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以最终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第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互渗透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从显性上来讲,是有严格的区别的,但二者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它们的价值取向的基本一致时,又相互渗透。当公民行使权利时,可以自己作为与不作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实施一定作为或不作为,这后一种权力行使,对他人来说表现为一种“权力”。如果他人有实施一定的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而不履行时,权利人则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强制履行。这样,权利借助国家机关的强制力而显现出权力了。国家权力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表现为公民权利。第四,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互制约。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对立,此消彼长。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实现表现:首先是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宪法宣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了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和途径。其次,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前者是国家权力通过主动行使来保护公民权利,后者是为公民权利行使创造条件。但不管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与公民的价值观念和需要相一致,必须受到公民权利要求的制约。再次,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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