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之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实务熊波2013.7主要内容一、评审工作制度及其核心价值二、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三、评审现场管理要求四、评审具体实施程序五、质疑投诉评审复议(一)评审工作制度来源1、《政府采购法》—2003年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2004年3、《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库〔2007〕2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库〔2012〕69号5、《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财政厅川财采〔2012〕54号评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单一来源采购评审小组)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进行审查、评价的过程。(二)评审工作核心价值1、程序规范2、独立评审4、公正评审3、合法评审5、监督制约(一)组成规则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按照下列规定组成,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一)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委员会中评审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二)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应为五人以上单数。(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评审小组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规定中的采购数额,以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或者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最高限价为准。(二)人员产生1、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委托产生。采购人可以委托评审专家或其他人员担任采购人代表,但不能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扰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二)人员产生2、评审专家——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定产生,即: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填写《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申请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抽取人员到达抽取现场设在县(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的管理人员凭密钥进行自动语音抽取专家人数抽齐后,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抽取人员、网络终端管理人员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上共同签字确认,并将抽取结果立即装入专用信封,现场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交由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带至评审现场评审专家到齐后,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当众拆封并验证专家身份。(三)人员变更1、采购人代表或者评审专家确定后,不能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委托或抽取。无法重新委托、抽取,或者重新委托、抽取不能满足评审工作时间要求的,评审改期进行,并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2、评审改期进行的,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包括询价采购报价文件和单一来源采购报价文件)等封存,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后,在监督之下拆封。3、禁止替代评审。除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参加或者替代评审。积极接受邀请、及时到达现场、不得随意请假、特殊情况按规定请假在每次评审执业情况评价反馈、定期资格复审续聘时予以体现对评审专家的要求:(一)评审现场范围评审现场区域包括具体的评审区域(狭义)、现场报价区域、电子监控区域、公众监督区域、休息就餐区域等。(二)评审现场物理标准评审现场应当规范有序,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实现评审过程电子化、透明化、物理分离和电子监控存档。评审过程电子化应当按照电子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评审过程透明化是指评审过程不秘密进行,实现供应商及其他人员能够通过单向透明隔音介质在不知晓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的情况下进行监督。评审过程物理分离是指具体评审现场各区域要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评审过程中要对评审委员会成员在相对集中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评审过程电子监控存档是指评审过程应当进行声像俱全的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存储介质留存归档。(三)评审现场人员评审现场人员包括:1、评审委员会成员,2、采购执行机构负责为评审提供事务性服务的工作人员(简称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3、监督人员(包括采购人监督人员、参加现场监督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邀请的社会监督人员),4、采购人负责采购项目的工作人员,5、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工作人员等。采购执行机构应当禁止非评审现场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四)评审现场人员活动范围1、评审委员会成员主要活动区域为具体评审区域和休息就餐区域;2、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主要活动区域为具体评审区域、休息就餐区域及其他相关区域;3、监督人员主要活动区域为电子监控区域和其他需要监督的区域;4、采购人负责采购项目的工作人员主要活动区域为公众监督区域;5、供应商工作人员主要活动区域为现场报价区域和公众监督区域。(四)评审现场人员活动范围评标室除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执行机构1名工作人员进入外(需现场演示的,允许供应商演示人员进入),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谈判(询价)室除谈判(询价)小组成员、采购执行机构1名工作人员和谈判(报价)供应商代表进入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五)评审现场人员行为规范1、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评审规程的规定要求遵守工作纪律和做好评审工作。(后面详细讲)(五)评审现场人员行为规范2、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1)完整提供与采购项目相关的政策制度文件、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报价文件);(2)提供评审过程中所需要的笔、纸、计算器以及做好评审之前的必要准备;(3)保管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通讯设备及其他相关物品;(4)满足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过程中的正当需求;(5)传递评审过程中与评审有关的文书事项;(6)维护评审现场工作秩序,及时报告评审现场的不当、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五)评审现场人员行为规范2、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2)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3)非法泄露获悉的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4)与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串通;(5)其他不应当实施的行为。(五)评审现场人员行为规范3、采购人监督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1)监督评审委员会成员是否依法独立评审;(2)制止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3)制止他人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行为;(4)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能现场处理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五)评审现场人员行为规范3、采购人监督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非法干预正常的评审工作;(2)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3)对评审现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或者报告。(五)评审现场人员行为规范3、参加现场监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1)监督评审现场是否具备依法开展评审的工作条件;(2)监督评审委员会成员是否依法独立评审;(3)制止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采购人监督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4)制止他人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行为;(5)依法答复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咨询;(6)处理适合现场处理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五)评审现场人员行为规范3、参加现场监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非法干预正常的评审工作;(2)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3)对评审现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处理;(4)错误答复政府采购政策制度;(5)现场处理不应当现场处理的工作事项,如审批采购方式变更、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政处理等。(一)评审前准备1、评审前,在已抽取的评审专家全部到达评审现场后,采购人监督人员当场拆封《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专用信封,再交由采购执行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应当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评审委员会成员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政策制度(包括有关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和行业政策制度)。2、评审委员会成员知晓或应当知晓需要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未主动回避,采购执行机构在知晓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后,须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回避。3、评审委员会成员不按规定讲通讯设备及相关电子设备交出统一保管的,采购执行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二)评审前介绍项目情况1、评审前,采购人需要介绍采购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应当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2、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介绍采购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介绍的要求同上。1、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2、理解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4、解释、澄清有关问题7、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3、投标文件初审8、出具评标报告9、废标项目论证5、比较与评价6、结果复核领取评审报酬采购执行机构复核对评审专家执业情况进行评价1、推选评标委员会组长。评标委员会组长主要负责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的事务性工作、与采购执行机构牵头交涉相关事宜、执笔撰写评标报告等。评标委员会组长与其他成员的法定职责、权利和义务相同。评标委员会组长不得影响其他成员依法独立评标。评标委员会组长由评审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2、理解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无效投标条款部分、资格资质性要求、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事项、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规定要求。3、投标文件初审。投标文件初审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进行,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无论招标文件是否作出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均应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性审查。《政府采购法》(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的依据仅限于招标文件的规定。(3)审查过程中具体问题处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密封、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投标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但应在投标文件规范性方面根据情况进行扣分:①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密封时未加盖、少加盖公章或者密封章,但是密封完好、完整标明了投标人名称且得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现场认可的;②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3)审查过程中具体问题处理:③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且占应签字地方的比例不能超过20%)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④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⑤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上述内容应当由采购执行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3)审查过程中具体问题处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投标文件初审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