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及内容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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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及内容教案教学对象晋升三级警督警衔学员教学目标通过本节的学习,掌握并理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的概念、范围及内容的基本知识,能将理论知识与日常工作实际相联。教学内容1、维护审判秩序2、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3、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教学要求1、遵守课堂纪律2、认真听讲、做好笔记、积极思考教学重点司法警察职责范围教学难点司法警察职责内容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教时安排一个课时场地器材、教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基础理论》教学准备投影仪APP教学实施教员:上节课我们学习了《司法警察职责的概念》这节课我们将对《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及内容》中前三点进行学习(课本的45页):1、维护审判秩序。2、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教学实施3、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一、维护审判秩序教员:我们看一下知识点: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法庭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司法警察履行值庭职责,是维护国家司法安全的直接体现。具体包括:1、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2、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3、传唤证人、鉴定人;4、传递、展示证据;5、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等内容。教员:大家请看投影仪,这是近几年我国受理的案件数量。2012年:12517635件、2013年13371745件、2014年14380226件、2015年:17659861件、2016年23030000件、2017年28000000件。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1、案件数量一直增加,特别在2015年立案登记制度出台后,16年案件数量比15年增加接近一倍。2、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我们司法警察维护审判秩序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对我们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员: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违反法庭审判秩序的案例。案例一韩某某、陈某某扰乱法庭秩序案基本案情2015年11月16日上午,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民教学实施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与易某某、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庭审开始后,旁听案件庭审的被告人韩某某违反法庭纪律随意进入法庭审判区域,吼闹、谩骂审判人员,审判长对其进行了制止并再次宣读法庭纪律,但韩某某拒不服从。陈某某未经法庭允许在旁听席上随意发言、哄闹、谩骂审判人员,且经审判长多次训诫后,仍不听制止。在审判长要求法警制止时,陈某某推搡抓扯法警,韩某某打了法警一耳光。两名法警被抓伤,执法记录仪被毁坏。因韩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案件审理被迫中断。案例二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由于案情的需要,借调当地的公安进行协助开庭。在庭审过程中,某公安人员用手机拍摄庭审的情况,并发到朋友圈上,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教员:大家分析一下,我们现在扰乱法院审判秩序的特点?学员回答。教员: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1、扰乱法院审判秩序的案例越来越多。通过这几年的通报,可以知道,由于法院承办案件数量的增加,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件越来越多。2、扰乱法院审判秩序的人员与形式多样化。通过第二了案例可以看出,现在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不再是以前那些不懂法的人员,加上现在通讯科技越来越发达,所以要求我们教学实施司法警察在维护审判秩序的时候,不能区别对待。3、对制止扰乱法院审判秩序的方法不合理。为应对现在多发的扰乱审判秩序案件,司法警察做好方案并根据方案进行训练,防止出现案例一中司法警察受伤的情况。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教员:下面大家看一组数据:这是某中级人民法院近三年的安检人数的变化:2015年:54171人次;2016年:62630人次;2017年:100294人次。安全检查:是为保障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依法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和物品进行检查,以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不得参加庭审活动的人员进入审判区域的职务行为。身份查验与安检登记《法庭规则》第8条和《安全检查规则》第7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三)精神病和醉酒的;(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人身检查、物品查验教学实施《安全检查规定》第8条: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案例一:某法院在开庭审判一起离婚案件开庭前,被告人与律师一同经过安检区域,由于值班法警和被告人的律师比较熟悉,认为不用对被告人和律师进行安检,让他们通过安检门直接进入法庭,在开庭过程中,被告人在身上拿出刀具,将原告捅伤。教员:现实中仍有部分群众对法院安检工作存在误解。来访群众1:到法院办事好麻烦哦,进门还要进行安全检查,太不亲民了吧,我又不是犯罪分子!来访群众2:就是啊,又验包又掏口袋的,好麻烦啊,而且还不给我带手机和录影、录像设备,又不是干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来访群众3:是不是国内最近发生了报复法官的案件,法院都如临大敌了?来访群众4:法院的安检堪比机场的安检,法官们也太胆小了吧?教员:通过这些数据、案例和对群众访问,你们说说我们安全检查的现状?教学实施学员回答。教员:1、安全检查工作被认同度不高。有部分法院的群众(当事人、旁听人员及办事人员)对法院安全检查工作的认同度低,缺乏主动配合安全检查的意识,且对法院推行的安全检查工作提出质疑,甚至与安检人员发生争执,并简单粗暴地认为人民法院“门难进、事难办”。2、安全检查技术业务水平不强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各种管制物品、危险物品、偷拍设备等制作更加隐蔽,安全检查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就越发凸显重要。在安检工作中,司法警察不仅要对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进行识别和检查,还要利用各种先进的安检设备进行必要检查。这就要求执行该项工作的人员,需要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具备熟悉使用先进器材的技能。而在现实中,由于法院警力不足,多采用劳务外包的方式,聘用部分安保人员协助安全检查。安保人员来自保安中介服务机构,流动性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安检水平也参差不齐。再者,没有经过安全检查专业技术技能岗前培训,对安检设备操作不熟练,安检执行操作不规范,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受检人员携带违禁物品,可能导致出现安全隐患。3、安全检查硬件设备投入不足安全检查设备对于做好安检工作来说非常重要。一些法院受经费投入不足、领导重视程度等方面限制,对一些成本教学实施较高的安检设备,如购买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等,缺乏经济保障基础和成本投入的决心。在现实中,一些法院存在没有配置安检设备,或者配置安检设备不完备的现象。有的安检设备老、破、旧,没有及时跟进时代。还有的法院受场地因素影响,安检空间配置不足,导致安全检查设备等器械布置不合理、不科学,形同虚设。4、安全检查通道存在“真空”地带。进入法院必经安检通道,但還是有部分人员可以通过“真空”地带进入法院。其中,有法律工作人员(如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走专用通道,还有经个别法院工作人员私自带入法院。这些人员进入法院后,有随意在办公区逗留走动;有携带如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在审判区域吸烟;有携带摄像设备,录音器材带入法院,进行偷拍偷录并传播于网络上,造成不良的影响,给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带来隐患。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法院“安检门”事件,看似是律师走专门通道和安检通道的纠纷,但也侧面反映执行安检工作时,因服务对象个体差异,使安检操作存在“特殊通道”的现象。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犯罪,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1、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犯罪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教学实施务行为。押解分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看管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在候审期间依法在人民法院临时羁押室或其他指定地点对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案例:1、在押解过程中脱逃:2008年3月,河北某法院一名被告人,在法警准备将其押送上车时,戴着手铐伺机脱逃。2004年4月,寿宁县法院被告人张某趁一名押解法警开车门之机挣脱另一名押解法警的控制,戴着手铐逃离法院。2010年10月,淳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三原县开庭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至看守所大门口时逃脱。2012年4月,大连市普兰店市法院庭审结束时,4名法警押5名被告人至本院地下室途中一名被告人推倒另外一名被告人,边跑边脱掉囚衣,冲出地下室,法警全力追赶未果。2、在开庭过程中脱逃:2002年7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西华县法院审判庭审理以张瑞华为首的特大抢劫团伙案。审判长宣布休庭时,被告人张瑞华一跃而起蹿上审判台越窗而出,这一切都在瞬间发生,法警迅速追击,可是张瑞华已无影无踪。2012年10月,湖南邵东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抢劫、故意损害财物案,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趁一名值庭人员去厕所之际,被告人突然脱离座椅,冲出隔离栏,翻越法院围栏脱逃。《押解规则》第八条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时:(三)对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涉及重大案件被告人教学实施的开庭,可以根据安全需要使用戒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戒具。(这条给我们在法庭押解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3、在休庭过程中脱逃:2007年9月和2002年7月,垫江法院、河南某法院被告人刘某、张某,在核对笔录,法警正准备上械具时窜出法庭跳窗逃跑。4、在羁押过程中脱逃:2004年7月,湖南某法院由于法警擅离岗位,致使被告人丁某扭弯羁押室窗户上钢筋后脱逃。1997年2月,河北某法院被告人闫某,被羁押在警车中候审时,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手铐,从警车窗户跳出脱逃。2012年10月,沈阳中院开庭审理一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隋某在被押往露天停车场囚车途中自行脱下手铐和囚服脱逃。5、借如厕之机脱逃:2007年12月、2006年12月和2004年5月,山西省某法院、宁夏某法院、湖南某法院被告人赵某、于某、李某均在借口上厕所过程中脱逃,其中赵某竟然携带手铐、脚镣脱逃。教员:大家分析一下,造成被告人脱逃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学员回答。主要原因有:1、思想上麻痹大意。在发生的多起人犯脱逃事件中,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担负押解、值庭的司法警察思想上麻痹大意、粗心大意所造成的,一些司法警察的思想上始终存在着“干了这么多年了,也没有跑掉过一个”的错误认识,没有充分领会到“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真正含义所教学实施在,导致安全防范意识差,而引发事故的发生。2、未按要求配备警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四项规则》明确要求,“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在多起人犯脱逃事件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于警力配备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在警力不足而被告人又多的情况下,许多法院经常出现一个司法警察押解二名甚至三名被告人,警力的不足给被告人造成可乘之机,导致被告人产生脱逃的念头。3、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对两名以上的被告人开庭,没有按照要求制定押解和值庭方案,人员分工不明,履职不清,直接导致个别法院出现押解的被告人被遗漏在法院无人看管,而引发被告人脱逃的事件发生。4、应变处突能力差。从多起脱逃事件来看,被告人大多数都是成功脱逃,充分暴露出司法警察履职能力弱,缺少熟练的押解值庭技术和经验,平时缺乏处突应变能力的训练,反应能力慢,缺乏灵活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5、法警身体素质差。当前基层警队忙于应付日常繁重的警务保障和执行工作,而忽视对司法警察日常体能和专业技术的训练,从多起发生脱逃事件来看,有的被告人还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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