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铁路行车、人身安全及设备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则。第2条本规则是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电务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和由铁路局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第3条铁路局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4条铁路局及所属电务(通信)段应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办法等,全面加强和规范电务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第二章安全基础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5条铁路局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健全和明晰各层级、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按照“逐级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推行安全管理规范化,不断夯实电务安全工作基础,实现电务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第6条坚持安全风险管理,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风险意识,实施动态研判和风险预警,强化过程控制,做好应急处置,防范安全风险。第7条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以“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为目标,通过开展标准化段、标准化科室、标准化车间、标准化班组、标准化岗位建设等活动,将各项管理标准和作业标准落到实处。第8条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保证行车、人身及设备安全。第9条电务(通信)段建立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作业过程自控、互控、他控机制,完善监控手段,强化现场作业控制。第10条加强维修、施工、故障处理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落实安全卡控措施,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增强电务职工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违章作业。第11条发挥电务调度职能作用,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和设备运用状态,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有效地监督生产任务完成和设备隐患处置,指挥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第12条电务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应定期登乘机车(动车组)进行安全检查,参加天窗维修和施工,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第13条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对全体电务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新职、转岗、晋升人员必须经过行车安全、人身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第14条新设备开通使用前,电务(通信)段应组织设计、施工部门和产品供应商,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第二节安全风险管理第15条加强风险识别和研判,围绕管理、设备、人员、环境四大要素,对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分层级建立风险控制表,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第16条落实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对安全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测监控,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第17条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强安全风险的专项整治和重点控制,控制安全风险。第18条建立闭环动态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管理评估,检验风险管控效果,持续改进风险管理。第19条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构建具有电务安全风险管理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发挥安全文化对安全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第三节安全管理职责第20条总公司电务部负责全路电务安全管理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管理总公司电务调度工作,参与有关电务行车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第21条电务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组织制定、完善、落实有关规章、标准及安全管理制度。(二)负责对本系统实施安全检查和指导,定期考核评价电务(通信)段安全生产情况。(三)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电务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电务设备应急抢修;参与调查处理电务事故,组织电务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对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专项整治。(四)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研判本系统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严格过程管控。(五)负责电务安全生产调度及信息管理,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分析,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六)负责审核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参加相应等级的施工,加强施工检查指导。(七)向铁路局安委会报告本系统安全工作,落实铁路局安委会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结合部存在的问题。第22条电务(通信)段安全管理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公司和铁路局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措施,并组织落实。(二)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严格执行作业纪律和标准,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确保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对科室、车间、工区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四)落实安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委会、安全分析会,研判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落实。(五)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发挥电务调度职能作用,实行调度昼夜值班制度,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和设备运用状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和安全生产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组织解决。(六)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建立应急抢修组织并定期进行演练,组织指挥事故抢险及故障处理。(七)落实施工安全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其他施工单位在管内的施工负监管责任。(八)以规章制度和典型事故案例为重点,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和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提高职工作业安全自控、互控、他控能力。第四节安全管理制度第23条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按照总公司、铁路局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第24条电务处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一)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二)岗位责任制(三)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四)施工管理实施细则(五)检查、考核评价办法(六)故障调查分析办法(七)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八)电务设备应急预案第25条电务(通信)段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一)安全管理规则细化措施(二)安全生产责任制(三)规章制度管理细化措施(四)安委会和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五)施工管理实施细化措施(六)检查、考核评价办法(七)故障调查分析办法(八)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九)电务设备应急预案(十)作业指导书(十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第五节检查与考核第26条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制定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办法,明确检查考核期限、内容、程序和标准,建立动态与静态相结合、过程与目标相统一、工作绩效与经济利益相挂钩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综合考核,促进设备标准化、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第27条安全管理检查主要内容:(一)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干部检查安全、质量的量化工作标准执行情况;(三)干部添乘检查情况;(四)天窗修管理及执行情况;(五)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六)事故、设备故障和安全信息管理情况;(七)安全例会制度落实情况;(八)人身安全管理情况;(九)基本规章制度及作业纪律执行情况;(十)施工管理及监督检查情况;(十一)职工安全培训情况。第28条电务部门各级领导日常检查安全工作量化规定:(一)各铁路局电务处长深入段、车间、工区检查工作,每年应不少于1/4工作日;(二)段长深入车间、工区检查安全工作,每年应不少于1/3工作日;(三)车间主任检查工区安全生产和设备质量的时间应不少于月度工作计划的2/3。第29条电务(通信)段应制定安全工作检查计划,保证每年对所有车间、工区检查一遍。第30条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制定添乘检查计划,电务处长每季度、段长每月添乘检查不少于一次。第31条各级综合考核规定:(一)总公司每半年对铁路局电务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检查评价并进行通报。(二)铁路局电务处每半年对电务(通信)段安全生产、设备质量和管理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通报。(三)电务(通信)段、车间每月将安全生产、设备质量和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第32条电务设备故障考核应体现“科学分析,重在防范,宽严适度”的原则。第33条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必须严格考核。第三章作业安全第一节基本安全制度和作业纪律第34条电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三不动”、“三不离”、“三不放过”、“七严禁”、通信电路纪律“十不准”等基本安全制度。(一)三不动:1.未登记联系好不动;2.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3.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已办理好进路或闭塞的设备)不动。(二)三不离:1.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2.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3.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三)三不放过: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2.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四)电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纪律“七严禁”: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2.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4.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5.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6.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五)通信电路纪律“十不准”1.不准任意中断电路或业务;2.不准任意加、甩、倒换设备;3.不准任意变更电路;4.不准任意配置、修改数据;5.不准任意切断告警;6.不准借故推迟故障处理时间和隐瞒谎报故障;7.不准泄露用户信息;8.不准泄露系统口令;9.不准在系统上进行与维护无关的操作;10.不准关闭业务联络电话。第35条电务系统基本规章“红线”:(一)在施工、检修、故障处理等各项作业中,违章使用封连线。(二)未按照规定程序,违章拆、改、配线。(三)未按照铁路局信号联锁管理办法,简化联锁试验程序,联锁试验不彻底。(四)违反LKJ数据管理规定,错装、漏装LKJ数据。(五)未按照规定,违章上道作业。第二节联系要点和登(销)记第36条联系、要点、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上道作业和影响行车设备(行车通信业务)正常使用的作业必须在车站(调度所)《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或《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经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或由扳道员、信号员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后签认,方可开始。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现场防护员,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二)电务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首先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相关设备,经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三)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及电务(通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经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同意后,方准进行处理。(四)故障处理完毕,应进行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施工、检修作业作业完毕,应进行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五)联系应使用标准用语,语意应简明、确切,做到相互复诵。联系、登(销)记办法及标准用语,由铁路局制定。第三节高速铁路作业第37条高速铁路天窗上道作业。(一)上道检查、检测、维修工作都必须在天窗时间内进行,未得到准许作业的命令前,所有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桥面、隧道和路基地段栅栏范围内。(二)天窗上道作业,必须设置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三)上道作业的人员、工器具进出高速铁路必须进行清点。(四)上道作业使用的工机具、仪器仪表、照明灯具、通信工具等实行编号管理,并应带有反光标识。(五)作业完毕,必须确认设备防松、防脱装置作用良好。(六)作业负责人在确认作业人员、机具已全部安全撤出后,方可办理销记手续。第38条设备故障或其它非正常情况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