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结合三办法一指引)风险管理部部闫钏2010年6月出台意义•强调“合同约束”和“协议管理”,促使贷款进入实体经济,抵御危机•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健运行•顺应国际金融监管不断强化的趋势,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强化了贷款调查环节,要求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从源头上保证个人贷款的资产质量核心要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尽管包括四个文件,但其核心要义是完全一致的,其思想精髓是完全相同的。总的来说,贷款新规的核心要义体现在七个方面全流程管理原则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及个人贷款,均经过从借款人申请贷款到贷款业务结束的过程。全流程贷款管理强调要将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行为贯穿到上述贷款生命周期中的每一个环节。诚信申贷原则•一方面,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贷款人要求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并且承诺所提供材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另一方面,借款人应证明其设立合法、经营管理合规合法、信用记录良好、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以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等。协议承诺原则•“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贷放分控原则“贷放分控”是指商业银行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从而改变我国银行业传统信贷业务操作中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不分的弊端,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贷放分控的要义是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实贷实付原则实贷实付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其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罚则约束原则罚则约束原则,就是指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执行贷款新规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对于明显违反贷款新规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利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给予处罚,以保障办法的执行力。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的处罚类别,可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水平。个人贷款基本流程•贷前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批→合同签订→担保办理→转支用流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就是对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详细规定。•重点讲第二章到第六章。第一章总则•共十条:对个人贷款适用法律、适用监管机构、一般性的要求做了总的规定。•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本行基本要求: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不得发放国家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从事股本权益投资、注册验资、从事股票等投资。严格防止用途转移,包括顶贷、挪用等。特别是循环授信贷款和联保贷款,做好对顶贷的防范和用途的审核。•个人助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特别规定:•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垫支。•并不得将多个自然人助业贷款用于同一企业。•实际使用贷款的企业在本行无贷款余额。•企业在他行存在到期未还的金融债务或恶意不良信用记录。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章受理与调查•本条主要从借款人方面规定了个人贷款应该遵守的基本前提条件,应确保在贷款发放前本条所列的所有要求同时满足。•第二款明确了个人贷款主体准入的基本标准。•第三款规定个人贷款申请的具体要素要与借款人的实际需求相符款。•第四款规定个人贷款要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无论是个人的工资收入、其他收益、抵质押处置预期收入等抵质押处置预期收入等,均应在申请个人贷款时明确,在此基础上借款人还需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以积极配合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第五款用以衡量借款人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其对个人信用的判断应根据个人职业、年龄、婚姻状况、收入、人行征信记录、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等因素综合判断。本行规定•部分个贷业务对象可以是港、澳、台居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含)以上的外籍人士。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对于客户信用状况良好的界定。主要以个人征信查询为基础,再参考其他调查了解的信息。对于客户信用记录有异议的,要结合相关证明材料综合进行认定,对于信用卡纯年费逾期和贷款金额小或利息逾期记录可不计入逾期次数。有下列应情形之一的信用记录,不能认定为信用状况良好:•贷款24个月还款状态显示2及以上数据;•贷款最高逾期期数大于显示3及以上的;•贷款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及以上的;•信用卡账户状态为显示为冻结、止付、呆账;•信用卡24个月还款状态显示3及以上的;•贷记卡近12个月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3次的。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二章受理与调查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本条明确个人贷款需要以书面形式申请.•本条要求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对申请不同的个人贷款品种提交贷款人规定的具体申请资料。针对某一品种的个贷产品需要提供何种申请材料,应体现在贷款人具体的产品管理制度中,并及时清楚告知借款人。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如结婚证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当地民政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经人民法院(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同时借款申请人签署离异未再婚的声明。•未婚的,由借款申请人签署未婚声明。但户口簿及其他申请资料记录有婚姻记录的,另行提供当地民政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或经公证的婚姻状况公证书。还款能力证明资料•收入证明•工资性收入证明:由借款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盖有行政、财务等公章的收入证明;或银行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账户(存折或银行卡)近期对账单;或税单等其他工资性收入证明材料。•经营性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应提供营业流水、银行对账单等资金入账证明或税单等其他证明资料,必要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可以证明借款申请人股东身份的资料。•租赁性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利证明文件及租金入账证明等。•其他收入来源:提供我行可以采信的相应证明资料。还款能力证明资料•资产证明•金融资产证明: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存款等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交易记录等。对于客户在我行管理的金融资产,可以由客户经理自行查询并打印,无需客户另行提供。•非金融资产证明:包括房地产,汽车及其他非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等。担保资料•抵(质)押担保•抵(质)押物权属证明资料。•借款人同意抵押承诺,如有共有人的,还需共有人作出同意抵押承诺。•抵押物处于被租赁状态的,需由借款申请人、共有人(如有)、承租人共同签署《房屋租赁承诺及确认书》。•需外部评估的,还需提供经我行认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保证担保•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参照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要求提供保证人身份证明资料、收入或资产证明资料。•公司、其他法人保证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途资料•购销合同、合作协议、增值税发票、还贷凭证等。•首付款发票:无法提供首付款发票的,可提供收款单位盖章确认的首付款收据或收款证明,如销售方为自然人的,也可提供标的物所有人签收的收款收据。•具体产品、功能的特别要求。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特别规定•港、澳、台人士•身份证明:须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婚姻证明:•港、澳已婚人士提供结婚登记证明,台湾已婚人士提供台湾身份证(见背面家庭成员明细)。•离异未再婚的,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未婚的,当事人签署未婚声明。如当事人信贷资料中有婚姻记录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婚姻状况公证书。•外籍人士•身份证明:外籍人士应提供护照、签证和在中国有效长期居留证明(外国人居留证)以及工作证明。•婚姻证明:具体提供的婚姻证明资料须按规定进行公证。需提请注意的•还款能力证明资料单独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可同时提供几项证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提供用途资料,借款人须提供贷款用途说明。•借款人的交易对象不具备提供用途资料证明或暂时提供无法实现的,可暂不收集用途资料,采用由调查人员核实用途。但在贷款支付时,符合受托支付的,须提供用途资料,自主支付的,提供用款计划或清单。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本条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以便开展后续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工作。•本条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要进行认真核实和分析,不受任何人的主观意志干扰,如实报告调查所掌握的客户情况。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四条•••••(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本条对商业银行对个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但这只是基本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适当延伸调查范围。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贷款调查必须全面深入贷款调查,通过多方渠道了解和收集情况,取得足以证实借款人资信状况的有关材料和证据,确保借款人资信情况及交易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地调查是指通过走访借款人的生活场所、工作场所或交易场所,进一步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商品交易实际情况等。•间接调查是指通过电话查问、外部权威网络查询、信息咨询等其他渠道,征询借款人资信的调查方式。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本条指出:在个贷业务经营中,当前部分银行将贷前调查等核心操作外包给开发商、经销商、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放松了银行自身的调查核查环节,给不法经销商、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放松了银行自身的调查核查环节,给不法客户或不法中介造成钻空子的机会,从而造成“假按揭”业务的发生。本行规定•贷款调查•贷款有面谈调查、征信系统调查、实地调查及电话调查四种方式,其中:面谈调查和实地调查为必要调查方式。•调查人不得参与对本人、本人亲属或本人关系人的信贷业务的调查;•贷款行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的,须报总行审批。•对贷款额度较大或高风险信贷(保证贷款、信用贷款)业务的个人贷款原则不少于两名人员参与调查。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本条要求执行贷款面谈制度。贷款人通过对借款人的面谈,可以有效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同时对了解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有更为直接和深入的了解。有助于贷款人收集全面、准确和完整的准确的借款人信息。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本条明确了对贷款审查工作的要求和目标,并列出了需要重点关注的审查要点•值得注意的是,本条除了要求审查借款人和贷款本身的情况外,还明确提出要关注调查人工作的尽职情况。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