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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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1: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编号:甲方: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甲方编制了辽宁省省直2009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项目(采购文件编号:LNZC20080227,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协议供货合同和本框架协议等文件文本,乙方依法获得了招标文件、协议供货合同和本框架协议等全部相关文件文本并通过详细阅读已对有关要求完全了解。为依法完成本项目,甲方、乙方自愿就本项目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订立本框架协议,内容如下: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作为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已经通过与采购单位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了委托代理的事项及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而已经成为本项目的合法当事人,具有办理采购事宜的必要合法根据。2.甲方就组织本项目的合法有效性负责,包括甲方在必要情形下将采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适当可行的必要措施,尽力保证甲方组织本项目的合法有效性。3.甲方将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采购单位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供货合同等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向中标人指定的代理商采购。4.甲方组织本次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5.甲方就本项目的任何或全部事项相关的活动或行为,均应当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6.甲方(及其代表的采购单位)有权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确定最终采购的产品、配置、数量和相关服务的内容。7.甲方有权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协议供货合同和本框架协议等文件文本对乙方在限额内按要求新增或变更协议供货代理商申请核批工作。甲方有权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协议供货合同和本框架协议等文件文本对乙方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如发现乙方及/或协议供货代理商违反招标文件或本协议或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承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及/或协议供货代理商的违约责任,暂停或取消乙方及/或协议供货代理商的供货资格,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有权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告或其他形式的披露,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8.甲方保证依法履行此协议供货框架协议项下全部约定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甲方公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后,取得为辽宁省省直单位提供中标产品的有效资格。2.乙方作为本项目相关货物的生产制造商,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授权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诚实守信的若干家中国企业法人作为乙方产品的协议供货代理商(名单详见附件)销售本项目中标产品。乙方承诺在该授权中应当明确表示:被乙方授权的协议供货代理商,承认授权人与甲方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在辽宁省省直2009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项目(采购文件编号:LNZC20080227)中,具有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权限,同时具有在接受《供货合同》各项实质性条款而不做任何实质性修订的基础上与最终用户及时签约的义务。乙方及其协议供货代理商在此确保该代表权行使的合法有效性并保证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后果(除本协议其他款项特别约定外,乙方在本条款下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采购单位的直接损失,且赔偿额累计不超过受指控的产品的合同金额)。乙方在此所作承诺均同时属于乙方及其协议供货代理商所做出的关于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相关事项的有效承诺。如果协议供货代理商违反了供货合同的规定,甲方及采购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为:首先按照供货合同的规定要求协议供货代理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供货合同有效期内协议供货代理商因破产、法律实体消亡等原因无力或无法继续履约或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及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乙方作为货物的生产制造商、中标人及协议供货代理商的授权人承担法律及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承诺和供货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3.乙方提供的投标货物应皆为符合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崭新的正品合格产品,乙方承诺为各采购单位和最终使用用户(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2002年联合发布的24号令)和招标文件全部要求的服务,及在乙方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站上和公司所利用的其他媒体上具有的标准配置和服务。乙方及其协议供货代理商应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电话咨询、订货及送货上门要求。4.乙方及其协议供货代理商应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及时向采购单位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成交价格不高于中标价格,且不在《供货合同》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若实际存在任何该等附加或额外条款,无论签署的情形如何,除非经甲方书面认可,均应当被视为是无效的。5.当采购单位投诉协议供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乙方承诺按照本框架协议及招标文件、供货合同中相关的规定、约定处理;对原料、设计、工艺等导致普遍性质量问题的情形,除按照本框架协议及招标文件、供货合同中相关的规定、约定处理外,还应当按照惯例适用召回制度;对于被有权机关(含质检机关)证实产品存在非常规违法、违规方面的问题(包含但不限于伪造品/假货/返修品/走私产品),乙方承诺会按照受采购单位投诉的产品的合同金额无条件先行双倍赔付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与协议供货代理商协调解决。在上述任何情形下,若乙方不认同采购单位投诉的问题或双方无法就是否存在产品问题以及问题类型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乙方在此承诺同意将产品送至省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送检费用。6.乙方特别承诺提供的中标产品及原装备件、附件、配件和耗材的供货价格均低于沈阳地区同类型招标项目供货价及最高级别分销商、代理商、集成商的提货价、结算价、优惠价。7.乙方知道甲方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及其协议供货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协议供货产品行情调查、调研和执行情况检查,并据此监测协议供货产品的供货价格,乙方及其协议供货商须保证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若发现采购单位实际成交价高于乙方的协议供货价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时的承诺时(乙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走私产品/伪造品/假货/返修品等非正规途径货源除外),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将价格降低到采购单位实际成交价以下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时的承诺(甲方有权按照采购单位所能有效证明的实际成交的价格先行调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乙方会尽快调查并做出能够为甲方所接受的合理解释,在此之前,乙方将先行按照此较低价格持续供货,否则将被暂停供货资格,直至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并做出能够为甲方所接受的合理解释后再行恢复)。若采购单位要求,供货合同实际履行方需退还此时至最近一次乙方申报价格无变更期间所实际多收的款项。否则甲方将暂停乙方的供货资格,直至取消乙方协议供货资格,但同时并不应当减免供货合同实际履行方应退还多收款项的责任。甲方对乙方的处理结果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协议供货产品的选配件及耗材。8.乙方保证在协议供货执行有效期内,乙方降低中标产品的媒体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时,将及时使用U-Key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里进行价格调整,并指定专人予以维护。即便没有发生价格调整的,乙方也会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和第十六个工作日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确认。9.乙方知道在协议供货项目有效期内,如果乙方推出新机型,且保证新机型的性能配置、原料及做工、综合质量、保用期限等各方面均不低于原投标机型,其价格优惠不低于原投标机型的综合优惠率,乙方可使用U-Key经“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协议供货管理系统报甲方批准列入协议供货目录。10.乙方知道甲方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将组织若干类别产品进行第二轮竞价,乙方对此无异议。11.乙方及其协议供货代理商应保证在供货时遵从甲方关于本项目的采购程序,按中标合同文本规定内容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与各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妥善保管该合同,保证不会将合同及/或其中的权利、义务转让,保证不会转包、分包。乙方保证督促协议供货代理商按甲方要求在网上合同管理系统上填制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12.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免费提供投标产品合理数量的样机及有关配件,配合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投标产品进行测试及标后评测。上述合理数量按照行业惯例由甲方确定。测试及标后评测之后,该等样机与配件将予以返还,但甲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无需对测试过程中样机及相关配件发生的损毁负责。13.乙方同意除非另外递交书面特别声明文件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外,甲方为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相关政府采购业务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乙方中标产品的型号、价格、优惠以及相关的信息,乙方认为所公布的信息无需事先经过乙方审查同意,任何在官方媒体的信息公布均属于或均被视为符合法律程序的信息公布,均不属于对有关保密义务的违反。14.乙方应保存与中标产品有关的网上报价和配置(投标人中国总部的对外公众网站上公开报价和配置)所在的历史网页1年(从中标时开始计算)以上,并随时可以提供给甲方审查。15.甲方决定缩短或延长本项目有效期的,可通过“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和“东北新闻网”予以公示。若乙方在七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接受甲方的要求,乙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及本承诺书及其所涉及或相关事项的有效承诺期限也相应缩短或延长。除此以外,乙方承诺不修改投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内容。16.乙方承诺:对本协议、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合同的任何内容的违反,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均构成违约;对任何违约,乙方与协议供货代理商将无条件地分别承担其责任。17.乙方承诺:甲方已充分提示及要求乙方,乙方亦已经保证:乙方在本项目项下的任何行为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应当符合有关依法纳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童工禁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与待遇等各方面的规定。尽管乙方已做出上述保证,若一旦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承诺之任何情形,均属乙方单方面之因素、原因、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乙方同意本协议适用于辽宁省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甲方指定的共享本次协议供货招标结果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三、其他规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乙方依照本协议为采购单位提供的所有产品/服务的质量保证期届满之前一直有效。本协议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已经签署或以任何其它方式有效成立的合同中所涉及事项的期限,均作为本协议所涉及或相关事项的有效期限。甲方: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盖章)乙方(中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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