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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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合同合同编号:(省级)JSZC-G2006-201-分包号-中标排名甲方: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暨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公开招标结果,甲乙双方签订本框架合同。第一条组成本框架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政府采购JSZC-G2006-201号的招投标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2)中标通知书;(3)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本项目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随时对中标人的中标产品进行必要的市场核实,发现执行的供货价高于同期投标办公自动化设备生产厂家给予最高级别代理商或经销商的批发价,以及高于同期投标办公自动化设备生产厂家给予其他政府采购、其他任何招标机构价格的,或未及时调整供货价格、未及时上报价格调整申请,以及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况的,可随时取消中标人的供货资格,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视情节轻重,做出不予退还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通报、暂停或长期停止其政府采购资格等处理。此项下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乙方中标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低于投标价格,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2)乙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3)乙方的某一型号规格办公自动化设备被另一型号规格的新产品替代(替代产品不能低于原型号配置且必须经招标人确认)时,擅自或变相提高供货价格的;(4)乙方以暂时缺货为由(事前没有向甲方报备且经甲方同意),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5)乙方未能提供承诺服务的;(6)乙方推荐的代理商不遵守中标人的承诺供货或提供服务,而受到采购人有效投诉,乙方未能及时解决的。4、甲方对采购人拖欠乙方合同价款不承担任何责任。5、甲方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另行招标的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制订并颁布江苏省及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行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通知,要求采购人按照本招标项目确定的产品型号向乙方采购。2、甲方采取认为适当的方法向采购人公布乙方中标办公自动化设备价格、服务承诺等与销售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售后服务相关的信息。3、负责协调乙方与采购人在销售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售后服务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道协调和处理与之有关的纠纷。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拒绝采购人提出的购买非中标办公自动化设备型号、配件或超出投标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2、对采购人在购买中标办公自动化设备和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3、拒绝任何个人以采购人名义按照中标价格购买中标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现金交易。二、乙方的义务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采购人的利益。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3、按照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或折扣向采购人提供办公自动化设备销售或服务。4、不得再与采购人订立背离框架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5、当采购人提出采购中标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要求时,乙方拒不签订合同的,视同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6、约束推荐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代理销售商和售后服务支持机构行为,并承担连带责任。7、在协议供货期内,必须根据网上报价调整的同时(从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24小时)向招标人申请调整报价,调整后的价格折扣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折扣。投标人可以申请提供更优惠的折扣,也可恢复,但不得低于投标时承诺的折扣。8、在协议供货期内,如果中标机型更新换代,应将原投标机型一对一替换为新机型,其价格由甲方根据原投标机型和新机型配置的差异并参照配件价格等因素决定,但优惠幅度不得低于原投标机型。第四条权利保证乙方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中标办公自动化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五条质量保证1、乙方所出售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2、乙方应保证办公自动化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办公自动化设备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严格按照投标时的承诺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投标办公自动化设备发生非人为因素严重故障时,投标人应当免费在七日内将补充或者更换的办公自动化设备运抵发生故障的办公自动化设备所在地,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4、保修期内所有因更换或修理办公自动化设备或部件而导致办公自动化设备停止运行的时间应从其质保期内扣除;投标人在质保期内安装的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投标办公自动化设备生产厂家原产的或是经其认可的。5、在质保期内,乙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乙方仍须对因投标办公自动化设备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第六条包装要求1、乙方所出售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办公自动化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第七条交货和验收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包装、时间和地点等交货。一般情况下,交货时间为采购人与乙方签订合同后七日内。2、采购人应当在货到二个工作日内验收,验收合格的由采购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3、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邀请法定质量检测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验收报告。4、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人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5、在验收过程种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采购人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第八条伴随服务/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投标承诺提供服务。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2)就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3、乙方应提供承诺的免费上门、免费整机保修和系统维护;保修期自采购人在办公自动化设备质量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计入总价。4、保修期后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第九条履约保证金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向甲方提交贰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一年。2、如乙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第十条货款支付1、采购人购买乙方中标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所有款项均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2、采购资金系采购人自行支付的,乙方向采购人开具发票,采购人在签署验收单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付款。3、如采购资金系财政拨款资金,在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财政结算中心拨付款项:(1)经采购人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2)经甲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单及合同》第一、二联。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办公自动化设备、拒付货款的,由采购人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2、采购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3、如乙方不能交付办公自动化设备,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4、乙方逾期交付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采购人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货达三十天,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5、乙方所交付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采购人有权拒收。采购人拒收的,乙方应向采购人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由采购人选择),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办公自动化设备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的,采购人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7、乙方未按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8、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解除合同的除外)。采购人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采购人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9、乙方与推荐的代理销售商和售后服务支持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协议供货期内,因提供的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受到采购人一次有效投诉的,给予警告;受到两次有效投诉的,在政府采购网通报;受到三次投诉的,取消三至六个月协议供货资格。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1、因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办公自动化设备质量进行鉴定。办公自动化设备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办公自动化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或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3、在仲裁期间,签订的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协议有效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本协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甲方(采购中心):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盖章)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盖章)乙方(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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