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条令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第三章处分第四章特殊措施第五章控告和申诉本次纪律条令学习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展开(一)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第一章总则(二)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1、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3、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4、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5、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四)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第二章奖励一奖励的目的和原则(一)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二)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1、严格标准,按绩施奖;2、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3、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二、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一)嘉奖;(二)三等功;(三)二等功;(四)一等功;(五)荣誉称号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获奖奖励证书三、奖励的实施(一)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二)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三)总政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其中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2003年,为表彰井冈山市消防大队全体官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大力弘扬井冈山革命精神,为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大队“井冈山模范消防大队”荣誉称号。金春明,朝鲜族,黑龙江省尚志市人。1977年12月出生,1995年12月入伍,199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入伍以来,他先后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二等功2次,三等功8次;2006年5月,被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雷锋式消防战士”荣誉称号。第三章处分一、处分的目的和原则(一)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二)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1、依据事实,惩戒恰当;2、惩前毖后,治病救人;3、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二、对士兵的处分项目(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职或者降衔;(六)撤职;(七)除名;(八)开除军籍。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三、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下士;对上士、三级军士长实施降衔的同时降低士官等级;降职或者降衔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除名不适用于士官。第九十五条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7日以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8日以上15日以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累计16日以上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其中义务兵累计30日以上的,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除名处分。第一百三十二条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严重违纪案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岗位。严重违纪案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一、行政看管(一)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发生的措施。(二)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三)行政看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15日。第四章特殊措施二、士官留用察看(一)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施留用察看。(二)士官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士官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第一百五十七条被实施留用察看的士官,留用察看期满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三)对士官实施留用察看,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首长审批,司令机关承办,并填写《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三、其他措施(一)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伤病严重或者醉酒状态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待其神志清醒、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二)军人发现临阵脱逃、投敌叛变、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来不及报告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报告首长,并对此负责。第一百六十二条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严格的纪律。第一百六十三条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第五章控告和申诉第一百六十八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应当给予保护,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对申诉人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处分。不得将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控告人,更不得袒护被控告人。控告和申诉应当忠于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