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基本规定介绍政府采购法的基本概念采购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政府采购基本流程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执行中主要问题关于采购活动时限的特殊规定关于采购活动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政府采购法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什么是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政府采购法》共九章八十八条,对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内容的核心,就是强调主要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将竞争机制引入财政支出使用过程中,依照基本原则和程序运作,提高透明度,建立制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交易”。二、采购人的主要权利义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所以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采购人的10项主要权利和25项主要义务。主要权利有:(1)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2)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3)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除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外,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4)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5)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必经过公开招标程序,有权直接向财政部门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6)采购人有权提出技术需求,制定、修改采购文件;(7)采购人有权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8)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在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基础上,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9)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0)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有:(1)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2)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3)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4)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5)采购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6)采购人不得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采购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供应商参与竞争;(8)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9)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10)采购人的经办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11)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12)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13)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14)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金额属于公开招标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15)采购人应当在废标后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16)出现废标情况,采购人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17)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18)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19)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1)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3)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24)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25)采购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三、政府采购基本流程确定采购需求确定组织形式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申请支付资金(一)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编制并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进口产品须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办理项目申报手续后,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预算单位,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与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技术需求资料,以便代理机构能够及时组织人员编制招标文件。进口产品的审核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114号〕执行进口产品分为三种模式:鼓励类;限制类;其它。专家审核意见除按照《通知》(表5)填写以外,还应表述如下内容:一是市场上是否存在本国产品,本国产品在性能上与进口产品相比有哪些差异;二是本国产品能否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如不能满足,应详细说明原因。(二)确定组织形式根据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由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救灾物资、病虫害防治物资和设备、农用机械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文艺设备和文化活动,具体由主管部门确定,可自行组织、委托集采、委托社采。分散采购,货物、服务50万、工程100万,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委托社采。政府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市财政局《北京市2012年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2182号,以下简称“集采目录”),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集采目录的规定:一是各部门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实施项目采购,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未列入政府预算,但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比如说:一些大的活动类、执法类专项经费中,包含了部分设备采购的内容,预算编制时没有细化到具体的品目),也应实施项目采购,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三)确定采购方式达到100万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公开招标;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可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四)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按照合同要求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五)申请支付资金采购合同履行后,采购人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资金四、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适用情形及程序适用情形——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指定媒体公布结果与中供应商签订合同邀请招标适用情形及程序适用情形:(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程序:指定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评审确定符合资格的供应商随机邀请至少三家供应商投标发出投标邀请书抽取专家确定中标供应商指定媒体公布结果与中供应商签订合同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及程序适用情形:(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程序: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指定媒体公布结果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询价适用情形及程序适用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程序: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询价小组确定价格构成及评定成交标准等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指定媒体公布结果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及程序适用情形:(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程序:直接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指定媒体公布结果与确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协议供货采购什么是协议供货采购?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分办公设备的品牌、最高限价、售后服务等,通过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的方式固定下来,各机关日常零星采购这些办公设备时,可以直接在公布的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中自行选择采购。2012年北京市协议供货采购的产品有:(1)下列货物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时协议采购:计算机通用软件,摄影、摄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投影幕,电子白板,扫描仪,UPS电源,移动存储设备,硬盘保护卡,碎纸机,服务器,网络设备,电视机,家具,电梯和起重机,锅炉(50万项目采购)。(2)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旅行车,大客车,其他汽车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之二——定点采购什么是定点采购?通常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综合考虑产品的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2012年北京市定点采购的服务包括以下五类: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会议、互联网接入服务、车辆租赁、印刷(2万-100万)、物业管理(50万项目采购)。五、政府采购执行中的主要问题(一)文件瑕疵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应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技术参数、无效投标条款、废标条款等内容。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论证,确保招标文件中没有限制性和倾向性条款。论证专家论证后,论证意见应交由采购人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京财采购[2007]1530号文件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项目预算和分包控制金额。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废标条款”、“无效投标条款”,并且标明“开标时间和地点”。(二)公告缺项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及京财采[2004]668号、1391号有关规定,履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需分别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不得少于20天。招标公告中尤其要注意“采购人联系方式”“简要技术需求”等。(三)专家抽取不规范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专家抽取人应和预算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