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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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初探作者:许昕王荣堰来源:《学业》2019年第02期摘要:随着环境损害类的案件逐年增多,人们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有规范制度不完善,管理分散,鉴定机构数量少,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等。面对现实问题和社会需求,国家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为了深入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工作,细化登记评审办法,2018年,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共同编制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相关工作作了明确规定,本文针对性解读新规定,在把握新规精神的情况下,探索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路径和方法,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建议。关键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要问题;把握新规精神;解决路径;完善管理一、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却也愈演愈烈,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尤其是最近十年来,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发展规模、损害后果、污染类型等都日趋扩大,比如贵州都匀矿渣污染事件,云南南盘江水污染事件,三门峡水库泄出“一库污水”,以及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面对多地频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损害类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这一新的司法鉴定类型变得尤为重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一个新兴的司法鉴定类型,专业的人才和鉴定机构都很缺乏,管理体系不完善,鉴定标准不统一,管理分散,各自为政,鉴定意见公信力不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问题不胜枚举,同时,相关法律制度又还在制定的初级阶段,亟待突破和发展。为此,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通知》”)。两项通知的出台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十分有利于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两项通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共同发布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在此新规定的指导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规范管理工作正逐步展开。2018年,为了深入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工作,细化登记评审办法,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共同编制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细则共包括《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龙源期刊网业能力要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方案(参考模板)》5个附件。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尚不完善目前,规范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比较少,主要存在于民事法律和环境法律中,而其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条文只占极少数,既不具体也不详细,有的甚至相互冲突,存在不同法律规定不一致,举证责任不明确不全面,诉讼程序存在缺陷等问题。除此之外,我国《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仍然缺乏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标准、程序和管理以及赔偿等问题的详细规定[1]。法律不完善,法律依据缺失,致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遭到质疑,鉴定意见也缺乏足够的公信力,无法为司法审判提供有力证据。(二)環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分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范围广泛,涉及多个领域,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被统一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之前,它包括了农业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林业环境破坏评估鉴定、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危险废弃物认定等。环境损害鉴定种类多,鉴定范围广,长期以来一直由不同的行政部门分别管理。由于环境损害鉴定被各部门分散管理,在诉讼程序中,环境损害鉴定缺乏合法中立性。首先,这些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大多是由环境损害评估机构转变来的,其中的鉴定人很可能不具有应有的法律知识。其次,由于管理分散混乱,所以鉴定机构是否都是合格的,鉴定人是否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准也难以定论。如此便导致了鉴定意见受到质疑甚至往往难以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地起到为法律服务的作用。(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多年来,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一直存在严重的多头鉴定,反复鉴定的问题。当事人对同一鉴定事项多次重复地要求鉴定,甚至找多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造成鉴定资源的严重浪费,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目前还缺乏一套统一的鉴定标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范围涉及到多种类型的环境污染鉴定,不同领域有不同鉴定要求,对污染损害范围的界定与评估方法也有很大差别,各有关行政部门或鉴定机构自己制定各自的鉴定标准,按照各自的一套标准来认定结果,往往会导致对同一鉴定事项不同鉴定机构得出的结论也不同,甚至互相矛盾,鉴定意见的公信力受到质疑。比如在认定损害范围或损害程度时,如果没有一致的客观的认定标准,那么认定的结果也往往是不同的。(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龙源期刊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具有复杂性和因果关系模糊性的特点,损害发生的原因认定和损害后果难以确定等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技术规范难以很快制定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环境损害鉴定种类多,范围广,往往是跨部门甚至跨学科的,学科与学科之间存在矛盾,无缝衔接存在困难,部门与部门之间,专业与专业之间在技术规范上难以达成一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会导致很多不好的后果,不仅如此,如果鉴定技术和手段没有得到严格规范,那么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就会感到困惑而不知所措,进而导致鉴定意见不准确不科学,甚至做出错误的鉴定意见。比如测量、化学实验,鉴定人员如果在测量时实验误差过大,或者添加试剂时没有达到规范要求,往往就会使鉴定结果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不仅在鉴定过程中需要严格的按照技术规范来操作,在完成鉴定意见书时也不能随意而为,要按照鉴定文书的规范来进行。技术规范在任何一个行业都十分重要,它是一个行业健康有秩序地发展的基础条件。三、把握《通知》《办法》《细则》精神,探索解决问题的路径(一)严格执行《细则》规定的准入条件,宁缺毋滥根据《通知》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在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下,评审专家应当秉持“宁缺毋滥”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评审标准、严格规范评审程序、保证鉴定机构技术质量,力争打造一支公道正派、技术精湛、素质过硬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队伍,实现建设高资质、高水平机构的目标。(二)做好专家培训工作,把好入门关口由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处于起步初创阶段,评审专家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精神、评审背景、目的原则以及相关内容等方面缺乏全面充分的了解,对评审标准、技术专业要求等内容还存在理解偏差,需要做好专家的培训工作,在专家心里形成一把统一的“尺子”,公平公正的把好申请机构的入门关口。(三)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过程中,还要十分重视对其进行监督。一个行业要良性的发展,依法进行执业监督很重要,而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这样一个新兴行业更是如此。面对现在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花钱买鉴定”等乱象,我们需要通过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监督工作来改善。同时,环境问题关乎我们社会整体利益,而且有些环境损害证据具有不可重现性,一旦鉴定人为了利益做出错误的鉴定,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更应该严格监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工作。首先,环保部门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诚信管理,对有技术污点和违法记录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除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当纳入“诚信档案”名册,并向司法机关和社会公布,及时淘汰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保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况外,应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过程及时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4]。其次,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动态退出机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即使符合准入资质,也要对他们的专业龙源期刊网技能和职业道德继续续跟踪考核,依法查处违规违纪执业行为,出现不符合准入资质的情况,应该及时调整退出。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机制,定期开展交流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5]。四、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要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开展和完善,还需要跟进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多学科,多专业,跨度很广,涉及到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更加复杂。例如,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被侵权人只用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但这样的规定还存在许多漏洞。正如前面所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很复杂,对于这一特点,应该对因果关系法律认定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规定地更加详细。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它问题,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进行规范,最好能专门立法,有针对性系统地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缺陷的问题。(二)构建统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和鉴定标准体系,构建统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和鉴定标准体系是当务之急。根据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环境监管制度、環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客观需求,识别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不同部门相关技术规范的差异,并找到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法[1]。可以由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土、农业、林业、海洋、卫生等各部门参与协商,共同研究并制定统一的,明确细化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包括环境损害调查、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环境损害计算等专项技术规范。(三)构建统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统一规范的鉴定标准是确保鉴定质量、保证诉讼公正的重要基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应该尽快构建统一的鉴定标准,尤其是技术方法类标准、结果判断类标准和质量管理类标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范围广泛,更要各部门相互协商,做好交流沟通工作,加大部门协作力度,行业协会在标准研制、技术创新上要发挥自主创新能力,完善鉴定标准的制定程序,及时更新技术标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制定中尤其要重视污染行为的评价标准,损害结果的认定标准以及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质量管理标准的建立对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意见质量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标准,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不仅可以提高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还能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最后,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之后,还要认真的贯彻落实,加强标准使用的审查,提高标准统一适用的强制性,不允许鉴定人随意选择使用的标准,真正实现构建统一的鉴定标准的目标。龙源期刊网参考文献:[1]曹东,齐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问题及破解路径[J].环境保护,2014,42(17):45,47.[2]王旭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J].中国司法鉴定,2016,(01):2-8.[3]霍继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6.[4]霍桃.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N].中国环境报,2016-01-20(008).作者简介:许昕(1993-),女,汉族,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司法鉴定专业研究生,司法会计方向。通讯作者:王荣堰(1992-),女,汉族,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司法鉴定专业研究生,物证技术方向。本文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术研究及社会调研项目“我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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