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实务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黄莹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列)(658号国务院令)财政部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9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湘财购【2014】15号)二、政府采购范围1、采购资金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条列。2、采购标准要求:公开招标标准:货物服务100万以上;工程200万元。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无金额标准限制。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市级货物和服务5万元(长沙20株洲10)以上;工程:10万元以上(长沙50株洲20)。县级货物和服务2万元以上(长沙下属县区5);工程:5万元以上.(长沙下属县区10)3、政府采购品目的概念分五级,货物、服务、工程为一级,货物二级品目设有20个,工程设有10个,服务设有24个,如台式计算机为末级品目,属于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三、政府采购方式选择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适用于:1、采购需求能够详细描述的项目。2、采购效率要求不高。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公开招标的费用比例过大的。需财政部门批准。四、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一)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五、非招标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申请变更方式应提供的材料: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竞争性谈判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招标失败,经评标委员会审核,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有2家能实质性响应;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紧急需要;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不能事先计算价格总额的。100万元以上的需审批。竞争性谈判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公开招标数额以下3人以上单数,以上5人。2、制定或确认谈判文件。3、确定谈判对象;邀请公告(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3家以上。4、提供谈判文件,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5、谈判。(1)对谈判响应文件评审,符合条件有3家的,就价格进行谈判。(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需实质性变动的(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后进行评审,符合条件有3家的,就价格进行谈判。6、按照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7、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2个工作日内确定。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并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为货物项目的,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服务项目的,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工程项目的,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五)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扣除情况;(六)谈判小组成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单一来源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100万元以上项目应先专家论证,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应公示5个工作日,无任何异议,省财政厅批准。(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适用条件: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采购总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方式审批前应公示5个工作日,无任何异议,财政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流程1.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应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采购项目成本核算清单。2、协商采购。采购小组可以与供应商多轮协商报价。对于能准确掌握同类产品同业同期平均价格(市场平均价)的采购项目,采购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报出不超过市场平均价的一个合理价格;不能准确掌握市场价格的项目,采购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成本测算表和产品其他成交项目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双方商定价格的参考依据。3、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4、发布成交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为货物项目,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为服务项目,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为工程项目,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五)单一来源采购小组人员名单。询价采购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100万元以上的需审批。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且不得改变。六、采购需求的确定(一)科学合理确定1、市场调研2、不超预算3、充分竞争4、准确表述(二)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1、不得指定货物品牌或投标人(单一来源方式除外);包括参考品牌。2、、不得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购进口原装产品;3、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从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构成采购法上的歧视待遇: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1.该需求是否合理;2.该限制条件是否有法律依据;3.供应商能否通过努力予以弥补,例如,只对服务场所提出要求,未就注册登记、纳税年限提出要求,就属于供应商能通过努力予以弥补的。构成采购法上的歧视待遇的,七、采购人行为规范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采购需求落实政策功能遵循回避原则遵守评审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确认中标(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应对质疑与投诉接受监督检查内部制度的具体要求1、指定负责与财政部门联系的归口部门及人员;2、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应由单位书面授权;3、建立不相容岗位管理制度:如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评审、签订验收采购合同等应分设;4、明确责任,向代理机构提交的采购需求应签字盖章;5、建立监督机制,签署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等法律文件应经单位法制部门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八、采购人的法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九、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的共同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