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专题•一、政府采购的概念•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单位采购对象采购资金•采购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党组织、政协组织、工青妇组织以及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军事装备和军用物资的采购?•财政性资金•即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这两类资金来源于税收和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履行职责获得的其他收入。•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二、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三、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四、采购的基本模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五、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性规定•1、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保护国内产业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五、政府采购的当事人•1、采购人•买方•购买和使用所购买的货物、工程、服务的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供应商•(1)定义: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具有良好的商业住房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特长和专业技术能力;•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采购代理机构•(1)定义: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代理资格的机构。•(2)分类:集中采购机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3)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条件:•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4)集中采购机构的四项工作要求:•①采购价格要低于市场采购价格•发挥采购规模优势,采用充分使用效益方面的优越性,体现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竞争的采购方式,获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②采购效率关系。•③采购质量优良•④服务良好六、.政府采购方式及其流程公开招标制定招标文件→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邀请招标•(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特点•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适用范围•(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遵循的程序•成立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询价采购•是指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特点邀请报价的供应商至少为三个。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报价。每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只许提出一个报价,而且不许改变其报价。不得同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报价的提交形式,可以采用电传或传真形式。七、政府采购程序•完整的政府采购程序大致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采购项目批准阶段•采购项目确定的方式是编制预算和批准预算•财政部从1999年开始,在中央单位部门预算中增加政府采购内容。•2、采购合同形成阶段•(1)确定采购模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2)选择采购方式;•(3)执行采购方式;•(4)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5)订立采购合同(合同由要约和承诺两大因素构成);•(6)采购合同备案•3、采购合同管理阶段•这里的管理主体,不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而是指采购人,由采购人对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管理。•(1)执行合同规定•(2)验收•(3)付款•(4)妥善保管采购文件(15年)八、质疑和投诉•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监督者,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了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保证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性、公开性和有效竞争性•1、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①询问的形式和范围:•a、形式:口头或书面•b、范围:采购对象、标准、条件、方式等采购信息•②对询问的处理:•以书面或口头答复,但不涉及商业秘密。•2、质疑:•①范围: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三个方面事项。•②条件: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过程、结果三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③时限: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④形式:必须用书面。•⑤处理: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也要书面通知其他供应商。•3、投诉:•①提出: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不能超过规定时限,不可以越级投诉,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②处理: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③暂停: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决定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④救济: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未作处理,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寻求救济,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