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公共工程定義工程(政府採購法第七條)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本法所稱財物………。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来自公共工程定義(續)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公共工程,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之工程。前項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来自公共工程生命週期一、可行性研究及規劃階段五、施工與驗收階段四、工程採購發包階段三、細部設計階段二、基本設計階段六、工程接管階段来自公共工程生命週期一、可行性研究及規劃階段五、施工與驗收階段四、工程採購發包階段三、細部設計階段二、基本設計階段六、工程接管階段来自採購作業流程蒐集標的資訊採購資訊中心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採購類型案件金額決定招標方式決標方式訂定廠商資格技術規格擬訂投標須知契約草案公告廠商領標押標金投標廠商請求釋疑異議處理訂定底價開標評選(審)會議議價資格審查比減價格決標超底價決標簽約廠商保證金決標公告轉包、分包工程品質管理工程施工查核履約爭議調解仲裁監辦驗收申訴保固不良廠商處理補助案採購管理来自工程採購發包階段工作重點前置條件:細部設計完成並經業主(定作人)審定之書圖文件工作重點: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招標辦理開標辦理審標辦理決標辦理產出成果:決標後與得標廠商簽訂承攬契約来自公共工程生命週期一、可行性研究及規劃階段五、施工與驗收階段四、工程採購發包階段三、細部設計階段二、基本設計階段六、工程接管階段来自各階段工作重點五、施工與驗收前置條件:承攬契約之書圖文件工作重點:開工前-施工計畫/分項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分項品質計畫施工中-施工管理與施工作業品質管理-材料檢、試驗施工檢驗與功能測試完工前-符合度之驗證與驗收產出成果:標的物之功能滿足契約規定之定作物符合業主期待来自公共工程生命週期一、可行性研究及規劃階段五、施工與驗收階段四、工程採購發包階段三、細部設計階段二、基本設計階段六、工程接管階段来自各階段工作重點六、機關與廠商之間移轉接管前置條件:功能測試均滿足契約需求,並完成竣工驗收程序。工作重點:竣工圖說移交使用管理維護手冊移交使用接管訓練產出成果:標的物之操作移轉使用相關文件移交来自實施政府採購法之目的(法1)1.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2.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概述来自政府採購法中採購之種類(法2)1.工程之定作2.財物之買受、定制、承租3.勞務之委任或僱傭来自政府採購法中採購之適用機關(法3)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来自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範圍(法4)1.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2.法人、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超過100萬元者,且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来自政府採購法中採購之委託(法5)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来自政府採購法中採購之公正原則(法6)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来自工程採購之定義(法7)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来自財務採購之定義(法7)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来自勞務採購之定義(法7)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来自採購之歸屬認定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来自採購法廠商之認定(法8)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来自主管、上級機關(法9)主管機關: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上級機關:縣政府(縣政府無上級機關)来自主管機關掌理之採購事項(法10)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採購事項︰一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二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三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四政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五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六各機關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七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八其他關於政府採購之事項。来自主管機關之權責(法11)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主管機關得設採購人員訓練所,統一培訓專業採購人員。来自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及授權(法12)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来自採購法之監辦(法13)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来自採購法之分批辦理(法14)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来自採購法之利益迴避(法15)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来自採購法之關說規定(法16)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来自採購法之政府採購協定(GPA)(法17)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来自招標方式(法18)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来自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之規定(法19)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来自選擇性招標之適用(法20)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一經常性採購。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五研究發展事項。来自政府採購法(法2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1.經常性採購。2.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3.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4.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5.研究發展事項。未達公告金額參考(P.49)来自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法22)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1.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来自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法22)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10.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11.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来自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法22)12.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