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为有序推进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实施模式,调整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和现场执法检查等环节管理制度,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机制,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全面实施工程总承包奠定坚实基础。二、工作目标通过工程总承包试点,探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方法和路径,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节省建设投资、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推进项目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促进工程建设科技创新;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大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加快与国际接轨。2三、工作依据(一)《建筑法》;(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复函》(建办市函〔2014〕520号);(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六)《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四、试点地区本次试点工作的实施地区为杭州、宁波、绍兴、湖州市。五、实施部门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六、工作步骤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一)准备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2月)1.开展专题调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试点地区建设行3政主管部门对我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已经开展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大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专题调研,了解工程实施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探讨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措施。2.确定试点企业。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社会信誉和工程总承包业绩,初步确定一批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试点企业原则上应具有工程设计甲级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并且具有工程总承包的相关业绩。3.确定试点项目。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取本地区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资项目作为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项目原则上应为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他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也可作为试点项目,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工程总承包试点地区、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二)实施阶段(2015年1月~2015年12月)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研究解决试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对试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4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等环节和工程质量、安全、造价、进度等方面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技术指导与服务,并不断进行总结、提高。(三)总结阶段(2016年1月~2016年6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回顾和总结,梳理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交流项目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研究制定《关于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的指导意见》,构建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在全省全面推广实施工程总承包。六、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以厅分管领导为组长全省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导工程总承包试点各项工作,着力研究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强化协调沟通。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取得实效。5(三)建立评估机制。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试点工作评估小组,为试点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并在试点项目的若干关键节点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进一步推广提供技术支撑。(四)优化监管流程。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有利于工程总承包推行的角度出发,大胆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督、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为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五)加强信息报送。各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善于总结经验,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