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与培训制度目录:一、招聘管理二、培训管理【正文】一、招聘管理第一条招聘原则企业招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计划原则(三)企业品牌建设原则,在招聘过程中应不断强化企业品牌的经营意识,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和资源提升企业的形象和知名度。第二条招聘组织企业招聘的组织机构为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各用人部门。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确定和优化企业岗位配置和人员结构,明确人力需求计划,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企业招聘制度和招聘策略,审核用人部门的用人申请,组织实施具体招聘工作。用人部门负责向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申报用人需求,提供详尽有效的职位说明书及任职资格说明书,协助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开展招聘工作;通过分析候选人的应聘条件和职位要求,结合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的专业建议和面试结果,决定是否录用。第三条招聘渠道行政人力资源部应对获取人才的渠道和方法不断积累数据,并进行分析,逐步完善企业的人才招聘渠道。鼓励内部员工向企业举荐人才。企业招聘主要通过下列渠道进行:(一)内部渠道,包括内部举荐和内部调动等。内部调动适用劳动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基于绩效考核的内部调动,还应适用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二)外聘渠道,包括现场招聘会、广告招聘、网络招聘、猎头、就业服务机构等。第四条录用条件企业招聘人员应当从以下方面考察分析应聘求职人员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一)企业拟用工岗位的工作内容、任职要求。(二)应聘者的资格和健康条件。主要考察应聘者是否年满工作要求的年龄(16岁以下至18岁为未成年工,16岁以下为童工,童工严禁聘用,未成年工需严格选用),是否符合应聘职位的健康要求,是否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三)应聘者的品质。拟录用人员必须品行良好,对企业忠诚。下列人员不予录用:1、被追究刑事责任尚在服刑期的;2、被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后未满年,且企业认为不宜录用的;3、因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处罚后未满年,且企业认为不宜录用的;4、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解雇未满年或其他原因企业认为不宜录用的。(四)应聘者的资质、业务能力是否符合岗位工作的要求。审查应聘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一般可采用以下方法:(一)告知应聘者用工岗位的岗位要求和条件。(二)审查应聘者的身份信息资料、资质和业务能力的资料,对己审查的资料留复印件存档。(三)背景调查。主要适用于招聘高层人员和关键员工。(四)应聘者填写《入职登记表》和《入职声明》。第五条入职声明求职者的入职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已经告知求职者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2)求职者保证本人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求职材料和陈述的真实性,以及愿意承担求职材料和陈述不真实的法律后果;(3)求职者保证其本人应聘没有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并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4)求职者本人的签名手印。第六条招聘流程①各用人部门需要,提出招工计划和申请→②行政人力资源部审核→③企业领导审批→④通过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⑤应聘人员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面试与现场技术(操作)考核→⑥企业决定是否录用,并签发录用通知书→⑦入职,填写入职登记表、签署入职声明→⑧通知用工部门,员工到用工部门报到→⑨岗前培训(包括:劳动纪律、安全生产与操作等培训)→⑩上岗。第七条入职管理应聘人员带上《录用通知书》和个人应聘资料,按约定的日期到企业行政人力资源部报到。行政人力资源部依次按下列规定办理入职手续:(一)收集审查入职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离职证明等证件。经审查后,由企业保留这资料的复印件存档。(二)组织入职人员体检;(三)入职人员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和《入职声明》。非首次入职而无离职证明的,应保证本人已从其他单位离职。(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后二个协议适用部分员工),并由员工签收。(五)入职培训,并向员工发放企业有关劳动规章制度及其他资料、物品,由员工签收。(六)员工在《入职资料签收表》上签名。(七)上述资料及时归挡。第八条试用期管理用人部门负责新入职人员的试用期岗前培训和考核。试用期满前日行政人力资源部通知用人部门对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评估,用人部门应于试用期满前日填写完《试用期评估表》交行政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评估和审核的,通知用人部门和该员工本人。未能通过试用期评估和审核的,向员工说明理由,发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的试用期评估表存入员工个人档案。二、培训制度第九条定义员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包括入职培训、上岗培训、在岗业务培训和在职专项培训等。专项培训,是指企业支付培训费用对特定职工进行脱产或半脱产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第十条培训管理目标(一)配合企业业务的发展,分析和满足员工的培训及发展的需要(二)保障企业和参与培训的员工双方基于培训的应有利益。第十一条培训规划统筹每年的年底或年初,人力资源部门对本企业各部门的员工培训需要进行调查。各部门经理结合本部门工作任务及员工的工作表现,在征求员工意见后及时完成员工培训需求调查更表。人力资源部门收集培训需求后,与各部门经理一起对年度培训需求进行分析,了解各部门对培训的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人力资源部门制订企业全年的总体培训规划。第十二条上岗培训新员工进入企业后,须接受企业概况与发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新员工培训由企业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安排,培训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员工调职前,必须接受将要调往岗位的岗前专业性培训,直到能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特殊情况经将调往部门的主管副总裁同意,可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安排培训。第十三条培训手续(一)提名/申请。方式有二1、部门提名。人力资源部门将培训的内容、时间安排通知各部门后,部门经理或主管可提名员工参加培训,并填写《培训提名/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门。2、个人申请。员工个人将拟参加培训的内容、时间等向本部门申请,由本部门报人力资源部门,或直接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并填写《培训提名/申请表》,由本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协商确定。(二)审核、批准参与培训的员工由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企业负责人同意批准。(三)办理培训手续并归档员工培训经批准且需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的,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所有经批准参与培训的员工的《培训提名/申请表》和《培训合同》,均应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入职工个人档案。《培训合同》一式二份,同人力资源部门和职工个人各执一份。第十四条专项培训费用员工专项培训费用包括课程学费、课程资料费、差旅费(包括住宿、膳食、交通、出差补助、技术交流费等)及其他有关培训的手续费用等。按本企业规定或双方约定由企业承担的所有培训费用,必须凭有效票据报销。员工在试用期内原则上不能参与由企业承担费用的培训。第十五条服务期约定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项培训的,应当与员工签订《培训合同》,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服务期届满。《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培训跟踪或验收参与培训的员工应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将培训获得的证书、成绩单复印件、培训课程表、培训个人总结等,经培训者本人签名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取得人力资源部门的培训验收确认单。凭此培训验收确认单报销有关培训费用。没有人力资源部门的培训验收确认单,不得报销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