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文字作品版权许可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联络地址:联络电话:鉴于: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专门从事文化娱乐影视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2、乙方是文字作品《》(体裁为小说,以下称“文字作品”)的原作者和原始著作权人;3、甲方有意利用乙方文字作品进行文艺娱乐影视视听等各类作品的二次创作、改编、编辑(含修改)和开发等,乙方亦愿意将其文字作品的有关版权之权利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授权许可授权给甲方享有和行使。爰此,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文字作品基本情况及权利授权许可范围1、文字作品的基本情况:作品名称:《》(以下称“文字作品”);作品类型:小说;作者姓名:(笔名:),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国籍:;【亦即:该文字作品系由前述作者单独创作完成,无任何其他合作方共同从事或参与该文字作品的创作工作。】作品篇幅:网络连载版全稿:共章节,约字;纸质书籍全稿,共章节,约字;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于与公开性:该文字作品于年月完成创作,已在2/7上首次发表;该文字作品已于年月日由正式出版。2、文字作品的权利授权许可范围1)授权许可权利内容:乙方作为上述文字作品的原作者和原始著作权人,同意将其享有的该文字作品著作权中的以下权利内容,授予甲方享有和行使:A.改编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或委托/聘请第三方,将该文字作品改编成其他各种类型或表现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如影视剧/戏剧等的文学剧本、舞台剧、话剧、戏剧、音乐剧、儿童剧、广播剧、游戏(包括但不限于网游、桌游、页游、手游等及今后可能出现之新游戏形式)、动漫、漫画、多媒体产品/有声读物等传统纸媒或数字化表现形式的产品/作品及其续[篇]集,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类型/形式,不论改编成果是以分册[卷]、系列[续]篇等或类似方式呈现,且甲方改编而成的作品数量不受限制。B.摄制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或委托/聘请第三方,直接根据该文字作品、或通过由该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剧本,而将其摄制成各类影视作品如电影[也包括微电影、网络电影等]、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卡通剧等及其续篇/集,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其他作品形式,不论摄制成果是以单剧、连续剧、系列剧、续集/剧[曲]等或类似方式呈现,且甲方摄制而成的作品数量不受限制。【注:甲方基于上述A、B二项对该文字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改编、编辑(含修改)和开发等,所形成的各类作品/产品,以下统称为“甲方演绎作品”。】C.表演权:即甲方自行或委托/聘请第三方演出单位/艺人,将该文字作品及在此基础上演绎形成的影视剧及其剧本、多媒体产品/有声读物等作品,以营利或非营利性的方式进行表演/演出。D.为使甲方得以全面享有及行使上述各项权利内容,而应当由甲方一并享有及行使的其他所有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作品及其摄制或表演等进行符合甲方使用目的的衍生编创、修改或改动,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文字作品进行全部或部分的复制,将该文字作品的改编、摄制或表演等成果通过放映设备或者任何放映平台及各类媒体/媒介等进行放映、播送、传送等)。2)授权许可期限: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生效后,自年月日(含)起至年月日(含)止,为期年个月零天。前述授权许可期满,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约权。3)授权许可地域:全球范围内(不限特定国家或地区)。4)授权许可类型:独占使用许可(亦即:甲方独家享有该文字作品之前述授权许可权利内容的使用权,除甲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包括乙方自身在内,均不得享有、行使或者授权他人享有、行使前述任何一项权利)。3/7第二条权利授权许可的价格及其支付方式1、甲方为获得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权利,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含税)的总价款作为获取权利的对价。前述总价款包含甲方为获得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须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应付费用。2、甲方按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价款: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且甲方确认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式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包含该文字作品完整内容的电子或纸质版本稿件(具体以甲方要求为准)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如若乙方提供发票或文字作品等有关资料延迟,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且不视作甲方违约,乙方仍需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要求履行各项合同义务。3、甲方应当将上述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4、甲方开票信息如下:户名:开户行:账号:税号:地址:电话: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享有及行使本合同项下乙方授予甲方的该文字作品之相关权利,并有权将该等权利之全部或部分再授权给第三方行使,惟甲方须保证对于该等权利的行使、转授等行为,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授权许可的范围。2、甲方有权基于本合同项下所取得的该文字作品的有关权利,自行或委托/聘请第三方对该文字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改编、编辑(含修改)和开发等,形成甲方演绎作品。3、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及何时将该文字作品进行改编、摄制、表演从而形成甲方演绎作品,以及有权自主决定甲方演绎作品的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名称、总体创意、构思、情节、篇幅/长度、分册(集)数、表现或呈现(发布)形式、主创人员及其他创作/工作人员等各类事项,而无须再行征询乙方意见或许可,乙方对此不予干涉。4、若甲方自行或委托/聘请第三方对乙方创作的该文字作品进行改编、摄制、表演的,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时为甲方提供有关的解释、说明、咨询意见或建议或者担任甲方的原创顾问,或者参与、配合甲方演绎作品的宣传、发行推广等工作,具体视乙方状况由甲乙双方进行协调。基于双方合作关系及为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附随义务,4/7原则上乙方履行前述义务不再向甲方收取额外费用。但若甲方欲直接聘请乙方对该文字作品进行改编的,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的编剧聘用合同。5、甲方演绎作品之整体及其中各组成部分/元素的完整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署名[及其决定]权、修改[及其决定或许可]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注释权等),归甲方所有,或者按照甲方与其第三方的约定由该第三方所有、或由该第三方与甲方共同所有。除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基于该文字作品而形成甲方演绎作品的过程及其成果,以及与行使甲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权益有关的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版、宣传、发行/销售、合作、运营、投融资、担保等)、意图与成果/利益,均与乙方无涉且乙方不持任何异议,乙方认可甲方与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许可权利有关的所有行为,甲方无需就此再征询乙方意见。6、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或对该文字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改编、编辑(含修改)和开发等的需要,要求乙方提供包含该文字作品完整内容的电子或纸质版本稿件(具体以甲方要求为准),并对乙方提交的文字作品的正确性、完整性等先行审核确认。7、为配合甲方演绎作品的策划、制作、出版、发行、宣传等,甲方可无偿使用乙方的姓名、肖像、声音、形象、背景资料等相关的权利或资料、资讯。但不得恶意贬损或公然丑化乙方的名誉、荣誉、个人形象和隐私,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8、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给乙方。甲方无故逾期未支付,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无故仍未支付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9、甲方保证绝不会因获得本合同项下被授予的文字作品的有关权利,而实施侵害乙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就其依据本合同授予甲方的该文字作品的有关权利,以及在其按约全面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情况下,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2、为确保满足甲方对该文字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改编、编辑(含修改)和开发等的需要,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于日内(最迟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完整交付该文字作品的纸质出版物份和电子版文档份(其中:可编辑[如Word]电子文档格式份,不可编辑[如PDF]电子文档格式份),给甲方进行审核确认。甲方指定收件地址为;指定收件电子邮箱为。乙方按约及时向甲方指定的前述收件地址及(或)电子邮箱寄交/发送包含该文字作品完整内容的纸质出版物及(或)电子版文档的,即视为乙方完成交付义务。若乙方延期提交的,是否同意延期由甲方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对此进行确认。3、乙方有义务确保其为该文字作品的唯一(全部)合法原创作者,确保其在签订本合同时对该文字作品之全部内容依法享有完整的作者及原始著作权人的占有、使用、5/7收益、处分等全部各项权益、权利和权能,该文字作品不存在侵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姓名/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及其他任何合法权益之情形或可能;乙方确保其有权实施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益)许可、授予、处分等行为,不致发生本合同依法属于或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无法履行等情况,亦不会导致甲方因本合同之签订或者后续对该文字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改编、编辑(含修改)和开发等任何形式的利用,而被任何第三方或国家机关、有关机构/组织主张违法、违规、侵权等或被要求接受处罚、控诉或承担任何其他不利后果。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4、在本合同确定的许可期限内,若由于可归责于乙方或原著作者的原因、过错等导致任何第三方侵犯或危及甲方按约全面享有或行使本合同项下之权利的,乙方应负责第一时间出面解决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但若是由于甲方故意等重大过错而引起的第三方侵权或者争议问题,则乙方没有义务出面解决或者协调。5、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保障甲方完整、绝对、持续地保有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各项权利,不得擅自实施任何与本合同项下甲方获得的权利有冲突或者对甲方完全、绝对行使该等权利构成或可能构成任何阻碍、障碍、威胁等的行为,亦不得自行行使或将本合同项下甲方获得的同样权利转让或授予第三方。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6、若甲方演绎作品得以正式出版、发行,且乙方不存在违反本合同的情形的,则甲方同意在甲方演绎作品上署乙方的名字。具体的署名条件、署名方式等,由甲乙双方针对每一部甲方演绎作品的实际情况,另行商定。惟在甲方同意于甲方演绎作品上给予乙方署名资格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存在违约、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嫖娼、出轨、诈骗、斗殴、政治言行等]或由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甲方对此有单方面的判断权),或因甲方演绎作品经国家审批部门未获通过,或因出版/发行/播映平台剪辑等客观原因、不可抗力等,而导致无法给予或实现乙方署名权的,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文字作品付诸其他人公开表演。在甲方演绎作品正式公开出版、发行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披露其获悉或者可能获悉的、与该等甲方演绎作品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名称、构思、情节、篇幅/长度、分册(集)数、表现或呈现(发布)形式、主创人员及其他创作或工作人员等的一切信息。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第五条保密责任1、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对方的技术数据、商业秘密或本合同及其附件之部分或全部(包括双方合作洽谈过程和细节)以及其他属于任何一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应予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事前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该等保密信息。如有违反,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6/72、有下列任何一项情形的,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予适用:(1)对上述保密信息的披露是因法律的要求所为(但负有该等法定披露义务的一方应尽快通知被披露方);(2)对上述保密信息的披露是因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权责机构的要求所为(但负有该等法定披露义务的一方应尽快通知被披露方);(3)非因一方过错,对方的保密信息进入公有领域;(4)一方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事先已就此得到对方(被披露方)的书面同意;(5)拥有该等保密信息的一方同意或者以行为表明同意该等保密信息可予以公开或无需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