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划报建阶段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指导和规范规划报建阶段有关工作,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新建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阶段涉及的各项审批事项,各部门已受理的建设工程、变更原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本市审批权限以外的市政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审批事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大型房屋、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水务、公路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二、牵头部门及其职责规划部门为规划报建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报-2-建阶段的工作;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立案申请和所有立案材料,并即时抄告各并联审批部门;负责将规划报建阶段所有审批文件一并送达给建设单位。三、受理地点我局及越秀、荔湾、海珠、白云、天河、黄埔等6个分局负责的规划报建阶段的案件,集中在我局驻市政务中心窗口统一收发案;番禺、花都分局负责的规划报建阶段的案件,过渡期内可同时在我局驻市政务中心窗口和番禺、花都分局驻番禺区、花都区政务中心窗口收发案,条件成熟后可改为全部在区政务中心窗口收发案;萝岗、南沙分局负责的规划报建阶段的案件,在萝岗、南沙分局驻萝岗、南沙区政务中心窗口收发案。四、受理流程规划部门负责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各并联审批部门的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并联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具体流程如下:(一)建设单位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在市并联审批系统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电子文件,集齐纸质资料后报规划部门驻政务中心的窗口申请立案。窗口工作人员经初步审查,按以下不同情形作出处理:1、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回执给建设单位;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收件;-3-3、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指引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窗口工作人员在系统操作,即时抄告各相关并联部门,传送电子文件,纸质材料每1个小时分送一次,或者通知相关并联部门派人领取,并做好签收登记(市区间流转由并联部门内部解决)。(三)并联部门在签收后第2个工作日在系统确认是否同意立案或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受理窗口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如下处理:1、各部门都同意立案(环保部门操作“一致”)的,受理窗口在第3个工作日内生成立案编号,抄告各并联部门,并通过网站和短信向建设单位发送受理通知。2、有部门不同意立案(环保部门操作“不一致”)的,受理窗口在第3个工作日内抄告各并联部门,并通过网站和短信向建设单位发送不予受理通知。3、需要补送资料的,受理窗口在第3个工作日内抄告各并联部门,并向建设单位发出补送资料通知书,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收到补送资料后,重新按照上述(二)(三)程序执行。建设单位逾期未补送资料的,受理窗口在第6个工作日抄告各并联部门,并通过网站和短信向建设单位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五、审批时限规划报建阶段的审批时限共11个工作日,规划部门正式-4-向建设单位发出受理通知后第2天开始计时。规划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并抄告建设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应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有关审查意见、审批文件送达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1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向建设单位发出结案通知。不计入规划报建阶段的审批时限:1、建设(水务或交通)部门组织初步设计专家技术审查(20个工作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审查(25个工作日);2、规划批前公示(15个工作日,含公示图制作、公示及意见反馈时间)、听证时间(20个工作日,含申请及组织时间)。建设项目存在多个停计时情形的,停计时时间不累加,恢复计时时间以各情形结束停计时时间最晚的为准。系统自动将停计时的启动与恢复计时时间即时抄告各并联审批部门,同时告知建设单位。六、审批前期工作规划报建阶段通过审批咨询服务、技术审查服务等前期工作,确保审批事项受理时具备受理和审批条件。(一)审批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报建前,可分别向规划、建设、水务、交通、民防、消防、环保等审批部门提出审批咨询服务的申请,相关并联审批部门以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的原则,-5-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并对规划报建阶段所需资料和手续等提供指引。审批咨询服务形式由各并联审批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自行确定。在规划报建阶段涉及国家安全、卫生、环卫、教育、文物、港口、铁路、轨道交通、机场、航空控高、河道、水利、供水、供电、消防、民防、排水、交通管理、民族宗教、“三旧”改造、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涉及条件评价等事项的,可在此期间取得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其中,规划部门的审批咨询服务的反馈意见应对是否需提交规委会审议、专家审查等程序提出明确意见,详细指引建设单位在正式申请规划报建前完成规委会审议、专家审查(含审议、审查后的协调、修改)等工作;依法应当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和听证的,且经规划审批咨询服务环节判断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组织开展批前公示和听证,确保规划报建前依法完成相关协调和修改。(二)技术审查服务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报建前须委托相关技术审查单位进行规划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作为行政审批条件之一。各并联审批部门自行确定委托的技术审查内容及技术单位。目前规划依法委托技术审查事项包括:1.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等进行建设工程规划电子报批文件的技术审查。-6-2.委托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等进行建设工程的放、验线测量。3.委托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所等进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七、审批部门及审批流程(一)建筑工程1、各部门的审批职责(1)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并将结果即时抄告建设、消防、民防等并联审批部门;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勘测成果资料备案。(2)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大型房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并联审批;负责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负责组织初步设计专家技术审查;负责将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在规定时限内抄告规划部门。(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并将与规划相关的初步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抄告规划部门;在建设部门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即时向建设等部门提供初步意见。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在施工许可阶段完成。(4)民防部门-7-负责对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含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两类)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抄告规划部门;在建设部门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负责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审查,并即时向建设等部门提供初步意见。(5)环保部门负责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在规定时限内抄告规划部门。(6)其他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涉及国家安全、卫生、环卫、教育、文物、港口、铁路、轨道交通、机场、航空控高、水务管理(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公共排水设计审查)、交通管理、民族宗教、“三旧”改造、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涉及条件评价等事项的,规划部门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阶段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提出要求,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开展并联审批,所出具意见作为规划报建的立案资料。2、审批流程(1)正式立案受理窗口生成立案编号,各并联部门收到正式受理通知。(2)规划初审(第1、2工作日)规划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前完成建筑工程方案的初审意见,并抄告并联审批的建设、消防、民防部门。-8-(3)并联详审(第3至7工作日)各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开展详细审查,涉及大型房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会。1)建设、消防、民防部门应在第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查意见在系统抄告规划部门,其中建设、民防部门还应同时将审查文件一式两份送达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应在第10个工作日将审查文件一式两份送达规划部门。2)各并联审批部门现场踏勘发现项目存在违法建设的,应将现场照片上传至系统,标识“存在违法建设”,并抄告各并联部门终止案件办理,牵头部门同时向建设单位发出《规划报建阶段发现违法建设告知书》及退案通知,要求其先行进行违法建设处理。3)依法应当进行规划批前公示的,且未在规划审批咨询服务阶段进行的项目,规划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发出《规划报建阶段规划批前公示通知书》,系统即时自动启动15个工作日的停计时,规划部门在此期间完成规划批前公示图的制作、公示及收集反馈意见工作;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规划部门收到听证权利人听证申请或作出举行听证决定当日,向建设单位发出《规划报建阶段需要举行听证通知书》,系统即时自动启动25个工作日的停计时,规划部门在此期间内依法组织听证。(4)综合答复(第8至10工作日)-9-规划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规划公示情况,在第8-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规划许可证》的决定。(5)结案(第11工作日)受理窗口进行规划部门的文证制作、图纸打印、盖章,以及集齐本阶段所有并联审批意见及文件,向建设单位发出《规划报建阶段并联审批结案通知书》,系统同时抄告并联审批部门。(二)市政工程1、各部门的审批职责(1)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并将结果即时抄告建设(水务或交通)、环保等并联审批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并联审批;负责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负责组织初步设计专家技术审查;负责将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在规定时限内抄告规划部门。(3)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资金投资的水务项目初步设计并联审批;负责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负责组织初步设计专家技术审查;负责将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在规定时限内抄-10-告规划部门。(4)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公路的初步设计并联审批;负责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负责组织初步设计专家技术审查;负责将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在规定时限内抄告规划部门。(5)环保部门负责开展除输变电项目、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敏感工程项目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并将环评审批结果抄告规划部门。(6)其他审批部门涉及国家安全、卫生、环卫、教育、文物、港口、铁路、轨道交通、机场、航空控高、河道、水利、供水、排水、供电、消防、民防、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条件评价等事项,建设单位应在审批咨询服务阶段主动征询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所出具的书面意见应作为规划报建的立案资料之一。2、审批流程(1)正式立案受理窗口生成立案编号,各并联部门收到正式受理通知。(2)方案审查环节(第1-7个工作日)规划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并将结果抄告建设(水务或交通)、环保等并联审批部-11-门。建设(水务或交通)部门同步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并联审批,并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开展初步设计专家技术审查会。各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并将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水务或交通)部门。建设(水务或交通)部门应在第7个工作日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并将有关审查意见抄告规划部门,同时将审查文件一式两份送达规划部门。各审批部门应在本阶段内完成现场踏勘工作。(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第8-10个工作日)规划部门在第8-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同时系统抄告并联审批部门。(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第10个工作日)对于输变电项目、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敏感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在立项阶段完成。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本阶段第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抄告规划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