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施工图节能设计和审查要点专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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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施工图节能设计和审查要点二OO七年五月目录1总说明……………………………………………………………12建筑专业节能设计和审查………………………………………22.1节能设计文件…………………………………………………22.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和审查要点………………………………72.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和审查要点……………………………113暖通专业节能设计和审查……………………………………143.1节能设计文件………………………………………………143.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和审查要点……………………………173.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和审查要点……………………………204电气专业节能设计和审查……………………………………244.1节能设计文件审查…………………………………………244.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和审查要点……………………………264.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和审查要点……………………………285给排水专业节能节水设计和审查要点………………………315.1节能节水设计文件…………………………………………315.2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节水设计和审查要点……………326其他方面节能设计和审查……………………………………33—1—1总说明1.0.1为使山西省民用建筑施工图节能设计和审查规范化,设计人提供齐全正确的设计文件,保障设计质量。审查人明确审查内容,提高审查质量,制定本“要点”。1.0.2本“要点”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审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设计和审查参照本“要点”执行。1.0.3本“要点”依据以下标准和规范编制:(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4)《采暖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5)《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7)《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西地区实施细则(第二阶段)》DBJ04-216-2006(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1-2006本“要点”颁布后,如以上标准和规范进行修订,或另有新的标准和规范颁布,应以修订后和新颁布的内容为准。1.0.4施工图的节能设计和审查要点由建筑专业、暖通专业、电气专业、给排水专业组成,其代号分别为J、N、D、S。1.0.5为突出设计和审查重点,将设计和审查依据中的强制性条文用黑体字表示。1.0.6节能设计和审查时,除执行本“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现行标准与规范。2建筑专业节能设计和审查2.1节能设计文件2.1.1节能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节能设计说明;2、节能设计计算书;3、节能设计表;—2—4、节能设计图纸。2.1.2节能设计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节能设计说明应在建筑设计总说明中以专项条目列出;2、节能设计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总说明其他条目中已有的内容可省去);1)工程概况介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市、县)、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分不同使用功能、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分地上、地下、不同使用功能)、采暖制冷方式、不采暖部位、有无集中空调、结构体系、填充材料等;2)节能设计依据;3)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与屋顶总面积比;4)体形系数;5)采用的设计方法;6)主要围护结构(屋顶、外窗、外墙、幕墙等)的热工特征(屋顶和墙体结构材料与保温材料的名称及厚度、窗户及幕墙类型、传热系数等);7)简述外墙保温构造;8)设计选用的标准图;9)外门窗、玻璃幕墙的气密性等级;10)工程做法表中未包括的围护结构的保温构造做法;11)设计结论:居住建筑经过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与其传热系数限值的比较,或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与其耗热量指标限值的比较,说明设计是否达到节能标准。公共建筑经过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与其传热系数限值的比较,或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的比较,以及窗户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是否符合规定,说明设计是否达到节能标准。1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1.3节能设计计算书应符合下列规定:1、节能设计计算书应书写清晰、装订成册、签字齐全,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2、节能设计计算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介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市、县)、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分不同使用功能、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分地上、地下、不同使用功能)、采暖制冷方式、不采暖部位、结构体系、填充材料等;2)节能设计的依据;—3—3)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与屋顶总面积比的计算;4)体形系数的计算;5)设计方法的确定;6)各部位围护结构保温构造的设计:(1)居住建筑采用节能设计登记表时:a、各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的确定;b、各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确定或计算,以及围护结构做法的设计;c、外门窗气密性等级的确定;d、节能设计结果的判定。(2)居住建筑采用节能设计热工计算表时:a、围护结构耗热量指标限值的确定;b、围护结构各传热面积(F)、传热系数(K)、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的确定,及其单位建筑面积的传热耗热量计算、确定各围护结构的保温构造做法;c、单位建筑面积空气渗透耗热量计算;d、单位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内部得热选定;e、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f、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与其耗热量指标限值进行比较,必要时调整围护结构的保温构造做法;g、外门窗气密性等级的确定;h、节能设计结果的判定。(3)公共建筑采用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时:a、各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的确定;b、各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确定或计算,以及围护结构做法的设计;c、外门窗及玻璃幕墙气密性等级的确定;d、窗户遮阳系数的确定,遮阳设施构造做法的设计(无集中空调时,不考虑遮阳);e、可见光透射比的确定,玻璃类型的选择;f、节能设计结果的判定。(4)公共建筑采用建筑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表时:a、介绍设定的参照建筑;b、参照建筑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与屋顶总面积比、体形—4—系数的计算;c、参照建筑各围护结构传热面积(F)、传热系数(K)、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的确定;d、参照建筑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计算;e、设计建筑各围护结构传热面积(F)、传热系数(K)、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的确定;f、设计建筑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计算,确定各围护结构保温构造做法;g、设计建筑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与参照建筑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进行比较,必要时调整围护结构保温构造做法;h、外门窗与玻璃幕墙气密性等级的确定;i、窗户遮阳系数的确定,遮阳设施构造做法设计(无集中空调时不考虑遮阳);j、可见光透射比的确定,玻璃类型的选择;k、节能设计结果的判定。2.1.4节能设计表应选择相应的专用表,填写完整、书写清晰、签字齐全。2.1.5节能设计图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计图中应表示保温层设置的范围;2、复杂的保温做法应有节点大样图及文字说明;3、选用标准图的部位应有索引标注;4、确定的各部位围护结构做法应写入工程做法表中;5、确定的外门窗及玻璃幕墙类型应写入门窗表中;6、应有其他需要图示与说明的内容。—5—2.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和审查要点序号设计、审查依据及要点设计审查依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西地区实施细则(第二阶段)DBJ04-216-2006(以下简称“细则”)第4.1.3条:若体形系数大于0.3,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规定的限值。J1设计审查要点1、体形系数计算时,外表面积及体积的确定是否符合附录E的规定;2、外表面积、体积、体形系数的计算是否正确;3、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时,屋顶和外墙传热系数限值的选择是否与体形系数S≤0.3或S0.3相对应。设计审查依据“细则”4.1.4条:建筑物窗户面积不宜过大,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值不宜大于表4.1.4的规定。J2设计审查要点1、外窗与外墙朝向的确定是否正确;2、不同朝向的窗面积、墙面积、窗墙面积比计算是否正确;3、计算窗面积、墙面积时是否符合本条“注”的规定。设计审查依据“细则”第4.2.1条,山西省各市县采暖居住建筑窗墙面积比符合本细则表4.1.4规定时,各部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超过表4.1.4的规定,应进行建筑热工计算,其耗热量指标不应大于本细则附录A的规定。J3设计审查要点1、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或建筑节能设计热工计算表的选用是否正确。2、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时:1)各部位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的选择是否正确;2)从附录C中查得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是否正确;3)通过计算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计算的过程与结果是否正确;—6—序号设计、审查依据及要点J3设计审查要点4)从表4.2.5中查得的外窗传热系数是否正确;5)填写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是否齐全正确。3、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热工计算表时:1)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公式是否正确;2)各围护结构选定传热系数修正系数ε、n值是否正确;3)各围护结构传热面积F值的计算是否正确;4)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的确定是否正确;5)传热耗热量的计算是否正确;6)空气渗透耗热量的计算是否正确;7)建筑物内部得热的取值是否正确;8)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是否正确;9)由附录A查得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限值是否正确;10)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是否不大于其耗热量指标限值;11)填写的建筑节能设计热工计算表是否齐全正确。设计审查依据“细则”第4.2.3条:外墙保温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外墙受周边混凝土梁、柱等热桥影响下,其平均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2.1规定的限值。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以减少附加热损失,确保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露点温度(不结露)。J4设计审查要点1、从附录C查得的外墙传热系数是否为应有的平均传热系数Km;2、由计算确定的外墙传热系数是否为应有的平均传热系数Km;3、计算平均传热系数时,外墙体系是否符合设定的计算模型(框架体系);4、热桥部位是否采取了保温措施,其表面温度是否不低于室内的露点温度。—7—序号设计、审查依据及要点设计审查依据“细则”第4.2.4条:楼梯间、套外公共空间保温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暖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应设置门窗。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在-6℃及其以下地区住宅的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应采暖,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规定的限值。2、不采暖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的内墙和户门应有保温措施,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规定的限值。3、采暖楼梯间的入口应设门斗等避风设施。J5设计审查要点1、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是否设置了门窗;2、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和户门是否设置了保温措施;3、五寨、右玉两县的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是否设置了采暖系统和门斗等避风设施,外门是否设置了保温措施。设计审查依据“细则”第4.2.5条:门窗保温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气密性良好的外窗(包括阳台门),其气密性等级,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的规定,1-6层不应低于3级,7-30层不应低于4级。2、常用窗户的传热系数见表4.2.5。3、当实际采用的窗户传热系数比本细则表4.2.1规定的限值低0.50及0.50W/(m2·K)以上时,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耗热量指标条件下,可按本细则3.0.1~3.0.4条规定的方法重新计算确定外墙和屋顶所需的传热系数。4、凸窗(飘窗)中外窗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细则表4.2.1规定的限值,围板的传热系数应不大于1.5W/(m2·K)。J6设计审查要点1、窗户是否确定了气密性等级,等级的确定是否正确;2、窗户类型的选择是否正确,名称表示的是否齐全;3、当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时,实际采用的窗户传热系数比其传热系数限值低0.5及0.5W/(m2·K)以上时,尽可能通过重新计算调整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4、凸窗围板的传热系数是否不大于1.5W/(m2·K);—8—序号设计、审查依据及要点设计审查依据“细则”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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