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2009年2月28日四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2010年10月9日五届六次理事会修订)为加强律师协会的财务管理,确保协会正常活动的健康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以及《珠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一条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原则。根据会费管理的需要设置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法定代表人应对协会的全部收支活动承担责任。第二条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提高效能;第三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核算。第四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五条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协会的业务收入包括:1、会费收入;2、政府部门和其它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济资助,企业或个人或会员赞助以及接受某项委托而收到的活动经费;3、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4、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第七条会费标准1、凡在本协会注册的个人会员和律师事务所均有向本会交纳会费的义务;2、个人会员和律师事务单位会员每年应缴纳会费和注册公告费。(注册公告费属代收代支费用);3、会费、公告费应于每年注册前由各律师事务所统一汇至协会帐户,逾期未缴纳的暂停年审;4、律师在本市执业不满六个月的,会费按半年缴纳;已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缴纳;5、律师因故暂停执业,申请暂缓注册的,经本人申请协会同意后可免交停止执业期间的会费,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年。在注册年度内已交纳的省律协会费及公告费不予退还;6、会费的减免:实习律师转为执业律师第一次注册的,给予减免本会应收会费的50%;年龄男超过60岁,女超过55岁以上的执业律师,会费按本会应收会费的50%收取;女律师怀孕生子、执业律师因健康原因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执业(应提供市甲级医院住院证明或病休证明)可申请减免会费,减免数额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第八条收入管理1、协会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现有制度;2、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财务支出范围1、预算内项目开支;2、经批准的预算外开支。第十条财务支出原则l、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2、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3、协会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4、协会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5、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珠海市职工工资水平并根据协会的经济情况确定。第四章预算制度第十一条预算制订原则: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勤俭办事、服务会员第十二条预算支出包括:1、上缴省律协会费支出;2、日常办公支出。包括: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订购报刊杂志、网络维护管理费、交通费、汽车维修费、汽油、保险费、差旅费、房屋维修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用、影像资料费、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等;3、各种会议支出。包括:全市律师大会、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事务所主任会议、协会主持的各委员会议、经验交流座谈会以及其他会议等业务研讨活动支出。4、党团活动支出;5、培训支出;6、专项活动支出。主要是指各工作委员会及业务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的支出;7、投诉与维权支出;8、对外交流活动支出;9、接待支出;10、宣传和法律援助活动支出;11、会员福利支出;12、资料购买、编印和稿费支出、文件印刷出版费;13、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支出;14、奖励支出;15、对会员的慰问和关爱补助;16、其他必要支出。第十三条预算的制订1、每年的第四季度各委员会向秘书处上报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经费计划,秘书处汇总后交财务委员会讨论;2、财务委员会讨论的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理事会通过;3、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财务委员会按理事会的意见修改后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查后报律师代表大会讨论通过;4、财务预算经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生效。第十四条预算的执行与监督1、财务预算由秘书处具体负责实施;2、财务委员会每半年,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3、财务委员会主任有权向财务部门查阅预算的执行情况,并提出质疑。经三人(含)以上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讨论和审查,并向理事会提出审查报告。第五章预算外经费管理第十五条适用于:律师协会年度预算未作安排的项目支出、超出年度预算增加的支出、采购(基建、维修、更新改造、设备、物资、图书、服务)项目因设计方案、合同变更增加的支出、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支出。第十六条预算外经费由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律师代表大会审批。第十七条申报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程序申报和审批,申报项目时,须随附证实该项目必要及可行的相关资料,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八条预算外经费支出项目审批范围: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经费项目,由会长办公会决定;5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费项目,报理事会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费项目,报律师代表大会审批。第十九条审批同意的预算外经费支出项目,在年终报表中单列。第六章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第二十条协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第二十一条协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和兼职出纳员办理,坚持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第二十二条严格加强对协会的财务物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登记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符合规定报废的要按规定提出报告,说明情况经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参照第十七条的批准权限)。第七章现金及支票管理第二十三条结算起点在1000元(含)以上的款项支付,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但紧急情况除外。第二十四条支票领用人须妥善保管支票,不得折叠或丢失,如支票在5日内未使用,须退回财务,不慎遗失支票的,须速报主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和秘书长,主管财务的副秘书长须迅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支票领用人全额承担。第二十五条主管财务的副秘书长须严格审查各项开支,从严掌控成本和费用标准,认真做好每日业务预测,在银行账户内备足备用金。第二十六条库存现金须按规定标准留存,超额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秘书长每周须抽查一次库存现金情况;个人不得携巨款外出,不得挪用库存现金,不得以白单抵库。第二十七条因公出差或其他公用,经主管财务工作的协会领导批准,可预借相应数额现金。出差返回后5天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第二十八条凡借款2000元(不含)以上,须提前一天报财务,以便安排资金。个人因私不得借用公款。第八章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第二十九条各项开支的报销凭据要真实、合法、有效。报销单据先由经手人写明理由、用途并签名,如需证明的,应经证明人签名,再经主管财务工作的协会领导审批,方可报销。第三十条报销差旅费审批:1、副会长、秘书长差旅费的报销由会长审批。2、其他人员差旅的报销由分管领导审批。第三十一条开支审批制度1、秘书处因业务需要财务开支的,应当履行下列报批程序:(1)开支3000元以下的(包括3000元),由秘书处经办人向秘书长提交财务开支请示,由秘书长审批;(2)开支3000元至5000元的(包括5000元),由秘书处经办人向秘书长提交财务开支请示,秘书长审查同意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审批。(3)开支5000元以上的,由秘书处经办人向秘书长提交财务开支请示,秘书长审查同意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审核,审核无误后再提交会长审批。开支事项办理完毕后,由经办人依照上述程序办理票据报销。票据报销应当附上批准同意执行的财务开支请示。如果是外出开会等公务的票据,应当附上批准外出开会等公务的文件。会长、副会长参与开支事项的票据报销按上述规定办理;2、各工作、业务委员会因业务需要经费开支的,应当履行下列报批程序:⑴首先对相应经费开支制定单次活动经费预算(或与活动方案合二为一);⑵预算中如涉及支付讲课费或其他劳务费用时,需说明税款承担方。如由我会代缴代付的,必须注明对方的身份证号码,以便按规定报税;⑶预算先由各工作、业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确认,经秘书长签报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副会长(或至会长)批准后方可据此提取活动经费;⑷各工作、业务委员会活动经费原则上在该委员会本年度的活动预算内开支,如需超出预算额度开支的,需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⑸各工作、业务委员会实际用款时,持经批准的书面预算并填写借款借条,经秘书长签字确认后,由主任到财务部支取用款;⑹各工作、业务委员会活动结算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报帐核销;⑺各工作、业务委员在预算额度内开支的报销,先由各委员会主任在相关的票据或《支出报销单》上签字,连同经批准的书面预算,经秘书长签报主管财务工作的协会领导(或至会长)签批后,即可报销。⑻各工作、业务委员会超出预算额度的费用,在经秘书长签字前,应先由该委员会主任和主管业务的副会长签字确认。第九章财务福利委员会及其职能第三十二条财务福利委员会为理事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财务福利委员会的职能包括:参与每年的预、决算,并提出建议方案;就律师协会福利性开支提出建议方案、并执行获批准的方案;审核监督预算内的开支情况;对超过5000元以上的预算外开支提出建议方案。应当对律协财务状况每半年作一次检查,并向理事会提出查帐报告,报告包括财务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章工资管理第三十三条协会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应控制在预算总额之内。第三十四条工资发放项目为:协会工作人员工资、加班工资、社保和福利。第三十五条增加工作人员工资应由秘书处出具初步意见,交财务福利委员会讨论后报会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第十一章财务公开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每半年向理事会披露财务状况,并在律师代表大会中公布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年度财务报告。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会计法》、《省社团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对于不执行或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第三十九条要自觉接受其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除认真整理和纠正外,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每个财务年度及每次换届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进行审计。第十二章附则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