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区散居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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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5:十堰市城区散居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市城区散居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建立可持续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散居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组织管理及职责(一)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方案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二)市、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业务指导机构。1、负责辖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技术指导及培训。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定期召开辖区妇幼保健人员例会。3、掌握本辖区儿童健康状况和主要指标进展情况,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分析、反馈及网络化管理,指导基层及时、准确地完成儿童保健信息录入和传输。4、收集并核实儿童死亡信息并及时上报。5、开展儿童保健技术服务及儿童保健新技术、新业务并推广应用。负责接受基层转诊。7、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开展辖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督导检查。(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儿童系统保健工作。1、承担本辖区的儿童系统保健工作,设立妇幼保健科,配备至少2名以上专职妇幼保健人员从基层妇幼保健工作。2、做好新生儿的访视;对高危新生儿进行筛查、管理和转诊。3、开展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各项工作。4、开展儿童死亡入户调查。负责辖区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录入微机及上报。5、参加区级工作例会,定期召开站(村)保健员例会,督促、指导村级或社区儿童保健工作。6、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四)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负责督导辖区儿童系统保健工作。1、配备专(兼)职妇幼保健人员1名。2、掌握辖区出生人数、7岁以下儿童数、新生儿死亡人数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及时登记上报。3、协调做好新生儿访视,发现高危新生儿及时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4、督促婴幼儿及学龄前散居儿童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接受儿童系统保健。5、定期参加上级业务部门召开的工作例会。6、做好健康教育工作。二、儿童系统管理运转程序(一)掌握新生儿出生情况及建册(卡):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人员或村级保健员调查、收集本辖区内新生儿出生信息并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及系统管理卡,督促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城区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同时,建立《十堰市儿童保健手册》(以下简称《儿保手册》)和《十堰市儿童信息卡》。(二)十堰市儿童信息卡的使用及运转1、管理网络及范围划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妇幼保健院为儿童系统管理的运转中心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和茅箭区、张湾区、十堰高新区妇幼保健所为儿童系统保健运转管理单位。具体责任单位划分为: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本院、太和医院、人民医院、东风公司总医院;茅箭区妇幼保健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市中医院、东风公司茅箭医院、市博爱医院)及乡镇卫生院;张湾区妇幼保健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市西苑医院、市红十字医院、东风公司花果医院)及乡镇卫生院;十堰经济开发区妇幼保健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市铁路医院暂划归市妇幼保健院管理。2、《十堰市儿童信息卡》的运转各运转管理单位统一到市妇幼保健院按成本价购买全市统一的《儿保手册》和《十堰市儿童信息卡》;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统一到辖区的妇幼保健所购买《儿保手册》和《十堰市儿童信息卡》。各运转管理单位每周三分别到辖区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收取《十堰市儿童信息卡》,并进行详细登记;每周四下午各运转管理单位到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按属地管理原则交换《十堰市儿童信息卡》;每周五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区妇幼保健所领取所辖区域的《十堰市儿童信息卡》。各儿童体检单位按要求上报相关保健信息。(三)新生儿访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做好新生儿访视,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四)高危新生儿筛查及专案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新生儿进行高危筛查,并对高危新生儿实行个案管理,必要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五)婴幼儿期及学龄前散居儿童系统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婴幼儿及学龄前散居儿童开展定期健康检查及生长发育监测;开展母乳喂养、哺食添加及营养咨询指导和健康教育;开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及体弱儿专案管理,儿童意外伤害预防,做好计划免疫及传染病管理工作。暂无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督促其到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定期保健。(六)收费管理《儿保手册》和《十堰市儿童信息卡》按印刷成本价收取工本费(1元/册)。各社区服务中心对新生儿421体检实行免费服务。医院承诺对在该院出生的新生儿实行免费体检服务的,由该院负责组织进行421体检。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自愿选择到医院进行的,医院可按物价标准分单次或集中收费。三、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内容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是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心理特点,对儿童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神经精神发育评价与指导、营养与喂养指导、体格锻炼及早期潜能开发、心理行为发育指导、计划免疫、儿童听力筛查、常见疾病的防治等系统的保健服务。散居儿保健系统管理服务对象为七岁以下散居儿童,重点为三岁以下儿童(本户籍和常住本市的外来人口儿童)。(一)新生儿期保健管理(出生至满28天)1、新生儿访视于出生后3天、7天、14天、28天各访视一次,并做好记录,遇有异常情况应增加访视次数。如新生儿未出院则由产科医院完成,并记录在《围产保健手册》相关栏目中。2、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电子健康档案或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卡。3、观察新生儿一般情况,如精神、睡眠、食欲、反应、哭声、大小便等;了解脐带脱落及黄疸情况;卡介苗、乙肝疫苗接种情况。督促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做好疾病预防指导。4、做好高危新生儿筛查管理,对疑难急重病例及时转诊。5、提倡母乳喂养,开展喂养和护理指导。(二)高危新生儿保健管理高危新生儿包括出生体重低于2500克的新生儿和孕满28周至未满37周的早产儿;曾有宫内缺氧、产时窒息的新生儿,其中重点管理经抢救存活的患有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窒息和高胆红素血症的新生儿;有先天性缺陷(如先天性心脏病、腭裂)的新生儿;母亲孕期患有内科或其它疾病出生的新生儿。1、对高危新生儿要进行个案管理,每周访视二次;对体温不正常、生活能力差或出生体重在2000克以下者,增加访视次数。2、注意体温变化,每次访视应测量体温,指导家长保暖方法。3、对于吸吮能力差的新生儿,要指导滴管喂养,注意防止呛奶;每周测量体重一次,观察营养状况;对体重增长缓慢要分析原因,早期矫治;指导家长防治佝偻病。4、指导家长随时注意观察新生儿神志、面色、呼吸、吸吮力、皮肤、大小便情况等。5、发现疑难病情及异常情况,及时转送上级医疗保健机构。6、对已恢复正常的新生儿及时转入健康儿童系统管理程序。(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管理(出生28天至不满7周岁)1、定期健康检查或生长发育监测出生后第3、6、9、12个月时各进行一次体检,1-3岁每半年体检1次,3岁以上每年体检1次,通过定期健康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评价儿童体格发育水平与速度以及营养状况,动态观察婴幼儿生长发育趋势,早期发现生长发育迟缓并及时找出原因,早期矫治,预防生长发育偏离。(1)体格测量:内容包括测量身高、体重、头围、胸围,必要时测上臂围、皮褶厚度等,并进行生长发育评价。(2)全身系统检查:对儿童皮肤、淋巴结、头颅、眼、耳、口、心、肺、肝脾、四肢、生殖器等进行系统检查;观察婴幼儿前囟的闭合、牙齿的萌出及肋骨串珠、鸡胸、漏胸等佝偻病和其他疾病的体征。(3)化验检查:6个月和12个月的婴儿各检查1次血常规;1岁以后每年检查1次血常规;不定期检查大便常规、尿常规;有条件的可进行肝功能、血铅、血钙、血磷、碱性磷酸酶、骨密度、维生素A和锌、铁、铜等微量元素的检查。2、合理喂养和营养膳食:开展儿童营养的咨询指导进行多种形式儿童营养保健知识的健康教育。大力推行母乳喂养,指导家长采用正确的喂养方法,合理添加辅食。3、疾病预防:开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及体弱儿专案管理,做好儿童常见营养、感染、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指导家长充分利用水、空气、日光对婴幼儿进行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4、做好五官保健:开展儿童听力筛查、口腔保健、眼保健等五官保健服务。5、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监测与促进:定期进行儿童神经心理发育监测及评价,1岁内儿童每年2-3次,1岁后每年1-2次,高危儿童可适当增加次数。通过定期监测,评价儿童神经心理发育状况,早期发现智力落后、脑性瘫痪等神经心理发育异常,必要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断矫治。同时根据每个儿童不同发育状况和生理心理特点,开展儿童时期潜能开发,指导家长结合日常生活为婴幼儿提供丰富、适宜的信息刺激和感知觉训练,培养儿童良好的个性和行为习惯,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6、预防儿童意外伤害:加强安全知识宣传,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7、计划免疫:做好计划免疫及传染病管理工作。8、逐步开展儿童保健新技术和新业务:开展营养评估咨询指导、儿童心理行为测评和训练、感觉统合训练、障碍儿童康复训练、儿童肥胖干预、语言发育障碍训练等业务。四、监督管理市、区卫生局负责本方案的监督。市卫生局每年至少组织监督指导1次;区卫生局每年至少监督指导2次。五、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卫生局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地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附件: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流程图附件: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流程图村级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掌握出生情况并登记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信息卡》市、区妇幼保健院(所)每周定期收取、交换、分发《儿童信息卡》正常新生儿高危新生儿村级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人员进行新生儿访视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个案管理必要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入婴幼儿期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区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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