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辩论理论之需根解损(需要性、根属性、解决力、损益比)奥瑞冈式辩论比赛与身为政策决策者的光荣我们都知道奥瑞冈式的辩论比赛是政策性命题的辩论比赛,他的赛制源自于法庭辩论的制度,其不同于新加坡式辩论比赛的价值性命题讨论,奥瑞冈式讨论的都是关于国家政策决策的题目。所以,在这样子的比赛制度之下,早期,前人都常以身为国家决策思考者为荣,甚至也在辩论场上深信,其所支持的政治制度必定是自己认为对国家来说是最好的制度、有一定的立论基础,才敢在辩论场上道出。因此,前人们设计了一套关于国家政策的思考框架来帮助初学奥瑞冈式辩论的新手们如何思考国家政策的架构。而这套思考方式我们通常称为「需根解损」或「一般性论点」。正方的政策决策思考由于奥瑞冈制度下的正方立场必定是违反现状政策制度的一方,所以作为想要推翻现今政策制度以建立新的制度的一方,必须要有符合一定的论述证明的标准才能被人信服。而又正方因为要推翻现状制度所以必须是先讲的一方,所以为了比赛双方进度的顺利进行,通常裁判会要求正方最好能在一辩的时候就负起「需根解」三者的立论证明完整,否则就很有可能会直接输比赛。而正方在这一开始就要负起的这三个推论证明,通常则被称作为「初步方案」,那我们现在就开始来为正方的需根解损来个别作介绍吧:需要性:改变现状制度的理由、原因、需要。「需要性」即「需根解损」当中的「需」。一般而言,如果一个政治制度进行顺利,你若想改变它,就必须要有改变它的理由。要不然它进行的好好的,何以要莫名其妙的突然被改变,而这就是需要性的精神。这样的思考模式也可以用在于说服观念当中,如果某人在某时某地的行为正在进行顺利,当吾人今天想要说服它对此行为做出改变,就不能莫名其妙地叫他说改就改,一定要告知其现在的行为何以有需要被改变,让他了解改变的需要,他就自然能够心甘情愿地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改观。而一般来说,论述需要性的方式有三大方向:1.问题导向问题导向即是正方发现今天现状底下,有很严重的问题存在,动摇到社会或动摇到原本的制度。而这样严重的问题用现状的制度又不能够解决,所以必须改变制度以解决这个问题。而解决这个严重的问题,即是采取这种策略的正方的需要性。Eg:在「我国应对青少年施予宵禁政策」一题中,正方发现,在深夜,青少年的犯罪率相当的高。为解决此一问题有所需要对青少年采取宵禁政策。Eg:在「我国高级中学应回复留级制度」当中,正方发现因为学分制导致学生在高中对课业挑食,造成用学分制新进大学的新一批学生们,二一人数及选错课的人数大幅暴增。为解决此一问题所以有回复留级制度的需要。22.价值导向采取价值导向的正方,相信有某种精神、某种价值是更值得今天的我们去追求的。而当然的,这样的价值与精神并不存于现状的制度当中,所以正方才必须要改变制度去追求。而追求这样子的价值即是采取这种导向的正方的需要性。然而有的时候采价值导向的正方会将其追求的价值视为绝对的、视为应当去遵循的,意与反方的价值做出相抗,而这样比赛胜负关键就在于双方的价值说服能力和具有渲染力的举例了,而非数据数据了。(不过这由于价值导向十分抽象,没有好的口语表达能力与渲染力将会把比赛打得相当空洞。所以如能阐明出在这价值落实后,对社会所连带带来的实质利益,正方的立场将会更加稳固。)Eg:在「我国应对青少年施予宵禁政策」一题当中,正方发现,青少年皆多为在学学生,而学生晚上本就应该乖乖待在家睡觉,不得外出游玩。且又青少年依法规的概念,身心智发展都尚未成熟,一个良好的政府本应主动对他们伸出保护。所以在深夜如此危险且治安防治较为困难的时段,政府基于保护青少年的立场,理应对他们实施宵禁。(像这样,之后的比赛争执点将会重在,政府保障青少年的权限界线应当划在哪。而哪一方划赢了,架构就算哪一方获胜了。比赛的层次和着重点就比较不会在实质看得见的利益上面,而会着重在价值层次上。)Eg:在「我国高级中学应回复留级制度」当中,正方认为高中为基本学识,是一般的知识基础。所以作为学生不能够任意抛弃其中的学业。不然新一波的因学分制而学业挑食则被二一的大学新生增加,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不管如何,高中生本应要学好高中的一切学业,并学习如何分配读书时间和学习读书方法,因为高中是知识的基本,高中生本就不应有自我决定该学何者科目的自由。(这则是连带实质利益的例子。)3.补充性导向采取补充性导向的正方发现,某国在某方面与我国国情相同,却因其所采取的国家制度不同,因而能带来其它庞大的利益,所以我国也应使用同一制度,来吸取此一制度所产生的利益价值。这种吸取他国制度来补充我国所不足的,即是补充性导向。(注:此种导向在台湾的辩论圈使用较少,由于与台湾政治或社会制度相近的国家不多,所以多为国外辩论所用。且采用此种导向的论述方式,需要将其整体论述得明确,困难度较高。故口传技巧不高和概念不清的人,常会因此在台上被问得难以回答清楚我国在实施后的实况。)Eg:在「我国立委选举应采单一选区制度」一题当中,正方发现由于英国实行了单一选区之后,造成了两党政治的出现,两大党良性竞争实现了政党政治的最佳典范,也促进议会进度的顺利和民意的反应。所以我国也该实施相同的制度。在此请注意的是,不管上述何种导向,那都只不过是论述需要性时,正方可实行的方法而已。没有说用了哪一项就必须不能用哪一项,而且现今辩论圈时常混合着用,根本不太注意彼此的分别。在此只是为了介绍在论述需要性时可出发的思考方向而已。论述本身是自由的,只要你能够清楚阐明出你要表达的意义和需要,并清楚的落实出您方的需要和利益制度的连结,让别人不会听不明了。那么不管怎么讲、从哪种方式出发,都是可以的。3根属性:制度和需要性之间的确切关联。根属是一个逻辑上的专有名词,由于一般人于日常生活中没机会习惯这个词汇,所以在以前辩论圈常常因为为了这个词语更深入的思考与应用而有许多的争执。根属这个专有名词,简单的来说,就是当今天有因果关系时,原因「造成」结果,而结果「根属于」原因。请见下图(图一)的关系。那为什么,在打辩论时会使用到这个逻辑上的专有名词呢?这是肇因于当今天我们在和别人讨论问题之时,时常会发现对方所说的结果可能不导因于他所想象中的原因。而为了能够清楚明白直接指出对方在逻辑上的错误,因而使用了这个专有名词。所以我们会常在辩论场上听到有人说:「对方辩友您所说的利益好像不根属于您方的制度喔!」之类的话语。举例来说:Eg:在「我国普通刑法应废除死刑」一题中,偶而会听到有正方论点是,在废除死刑之后就可以解决误判的问题了。由于词语逻辑不清楚,这个论点像这样子的发展相当有问题,所以通常你会听到反方响应正方论点的思想架构是这个样子的:由于误判不根属于死刑,正方想藉由废除死刑来解决误判的想法,也就被推翻了。不过根属性的观念不只运用于在需要性与制度之间的关联,像是制度与制度所带来的利益之间也有根属关系,所以我们在场上有「利益不根属」的攻击。而在思考质询问题的设计之时,也有所谓「答案不根属于问题」的状况,也就是所谓的答非所问。而也有制度与题目不根属的状况,我们通称「合题性」。但我们没有必要去硬背每种不根属的名称和状况,只要在辩论场上很自然的从因果关系去思考,能抓出对方不根属的地方,然后用简单的语句告出对方的所说的结果并不源自于他所说的原因就好了(像图二那样的思考)。解决力:制度能达成需要性的程度多寡。正方藉由制度来解决其需要的程度会因为在比赛进行的当中,由于正方语句的重新补述和数据的填补、或者是对方的攻击和对正方利益大小的拆解,而变得与正方一开始所预期能够达成的解决能力而有出入。而「需根解损」中的「解决力」在谈的就是这个。正方一辩上台至少要负起一定程度的证明,去证明正方的制度能够解决他想达成的需要性。如果不能的话,那我们根本不知道今天正方的制度到底有没有效用,而也就根本无法能相信正方的立场。所以有满多人会说一开始在正方一辩申论要负起「需根解」的成立,也就是之前所说的「初步方案」。(但要在几辩成立通常在辩论圈裁判会因辩士素质、程度不同,而有不一样的要求。一般来说,是对初学的高中生能要求到在正二申论前做完就可,而大型杯赛则标准会再提高更多;而对大学生则是要求要在正一申论就要达成。不过也有人是则是要求在正一答辩之前,因为可能有些「初步方案」和「合题性」问题是需要看对方的质疑和正方的响应而定的。)4总之,正方从头到尾一定要能守住制度所能带来的解决力,如果制度不能带来任何解决需要的程度,那比赛也就没什么好谈了。损益比:正反双方的利益比较。但是正方就算整场比赛从头到尾都确保了需要性、根属性、解决力的成功,告知了裁判这需要的存在以及今天的题目的制度能够解决这需求而且还有确实的解决效力,但这样并不代表正方就已经赢得了比赛了。此时的正方还差一个步骤,即是「损益比」。因为今天正方是一个要变动现状的一方,就算他的制度可以带来利益,但那也要所带来的利益比现状既存的利益还来的大;或是换句话说,正方变动现状所带来的利益必须在扣除「变动成本」之后还要比反方的利益来得大,才算是赢得比赛。而什么是变动成本呢?因为今天正方要改变制度,而在改变制度时,必定会因为制度的转变所花费掉一些社会成本。举例来说:在「我国应成立色情特区」一题里,盖出特区的花费、重新划定都市规划的人事成本等等…这些都是「变动成本」。或是在「我国应继续兴建核能电厂」一题里,盖核能电厂的费用就是「变动成本」,而带来发电的利益那则是属于「正方变动制度后所带来的利益」,然则反方攻击正方会有环境污染问题,这我们一般则把这归类在是「反方维持现状的利益」(因为环保是反方的利益而正方的利益则是经济),则与变动成本无关。于是,前人打趣地化约了一个公式,来解释损益比,大家不妨可以参考:正方变动后带来的利益-正方的变动成本>反方提出的利益要依照这公式,正方才算是利益比反方来的大。我们才能够相信变动制度改采正方所提出的新世界会是更好的,所以裁判会依此派定正方赢得比赛。这样子双方利益的互相比较,就是「损益比」。而损益比的工作不太可能在比较前面的辩次做到,像是正一申论时,反方根本还没上台,正一根本还不知道反方的制度为何,要如何做损益比?所以损益比的工作在申论上只有正二和正三能够做得到。不过,一般而言都是正三时才会做损益比的,因为正二的辩次多半要全力响应完反方一开始的攻击,所以比较没有时间做损益比的动作。不过谈到这里,这就是「辩士职责」的问题了。之后会另开一课再谈,现在是在讲需根解损,所以不对此多做说明。而损益比的工作,正反双方都可以做。因为只要哪边比赢了,比出谁带来的利益比对方大,谁就赢了。所以正三反三理应都会花不少时间在这上面,只不过在整场比赛没做损益比,而双方又互相攻击来攻击去弄得彼此千疮百孔的情况下,裁判一般会比较苛责正方没做损益比。因为是正方要变动现状,所以正方有积极证明自己制度比现状来得大的责任在。不过若是裁判自己在心中可以厘清双方的利弊关系,有的时候裁判会以纯逻辑的方式去整理整场比赛,来看出哪一方利益比较大。但这样子让裁判自己来处理比赛的论点其实是非常不好的(裁5判这样子因为双方没有给出个比较标准而用自己思想介入来处理比赛论点的状况,我们一般称为「裁判的自由心证」或「心证空间」。),虽然就字面上来说损益比是在「比较」利益而已,但这「比较」的一个过程中,其实包含了许多正反双方解读双方利益价值及制度的方式,而这样的解读将会积极的突显或放大出己方利益的优胜之处,让人一目了然,而这样比赛也才能够干净利落,不用劳烦裁判去思索到底是哪一方赢得比赛。因为今天辩论本来就是一个积极说服的过程,我们既然能够拥有说服裁判不得不让得我们赢的空间(因为对方不做损益比)。我们又何必放任裁判去思索胜负呢?要不然学习辩论、学习说服的意义又何在呢?反方的政策决策立场介绍完了正方的「一般性论点」之后,当然要来介绍反方了呀!虽然正方一开始先上场讲述,因而造成反方的论点选择将必须依循正方所打出的论点而有限制。(这意思就是,正方没有打的论点,你反方不能因为你曾有设想讨论过,所以就硬在场上说正方有这个论点而要和他讨论。)但是由于反方只要反对题目就好。于是乎,不同于正方只局限于要符合题目,反方所可以采用的立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