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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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主要考点: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掌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掌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掌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适用事项;掌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和业务规则;掌握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原则、转让范围、受让方资格、转让程序和适用范围掌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第一节公司收购概述一、公司收购的形式(一)按购并双方的行业关联性划分横向收购,纵向收购,混合收购。(二)按目标公司董事会是否抵制来划分:善意收购,恶意收购(三)按支付方式划分:▲用现金购买资产▲用现金购买股票▲用股票购买资产▲用股票交换股票▲用资产收购股份或资产(四)持股对象是否确定:要约收购,协议收购二、公司收购的业务流程制定融资方案现金收购(股票或资产)、股票收购(换股)、承担债务式收购。三、财务顾问在公司收购中的作用首先,并购双方一般都聘请证券公司;但是,一家财务顾问不可以同时为并购双方同时提供服四、公司反收购策略(一)事先预防策略:是主动阻止本公司被收购的最积极的方法。(二)管理层防卫策略(1)管理层拒绝收购的三个原因(2)采用的策略▲金降落伞策略:一旦公司被收购,董事、高管被解职▲银降落伞策略▲积极向其股东宣传反收购的思想(三)保持公司控制权策略(1)每年部分改选董事会成员。(2)限制董事资格。(3)超级多数条款。即如果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时,须经过超级多数股东的同意。超级多数一般应达到股东的80%以上。(四)毒丸策略(1)负债毒丸计划(2)人员毒丸计划(五)白衣骑士策略(六)股票交易策略(1)股票回购:容易产生“绿色勒索”(2)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管理层利用杠杆收购这一金融工具,通过负债融资,以少量资金收购自己经营的公司。五、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和股权转让的法律法规2008年5月18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7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8日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节上市公司收购(重点)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一)收购人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二)一致行动与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若无相反证据,下列情形为一致行动人(三)上市公司控制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一)持股数量与权益的计算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的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如果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或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不需要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及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二)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权益披露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3.通过行政划转或变更等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4.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三)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但未达到20%的权益披露: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四)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20%但未超过30%的权益披露:应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五)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披露6个月内需要再次报告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公告。超过6个月应按规定编制公告。三、要约收购规则(一)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要约收购分为全面要约收购与部分要约收购。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交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二)要约收购报告书(注意“免于”)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应尽的职责与禁止事项:注意禁止事项(四)要约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对同一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五)收购支付方式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20%,3年(六)收购要约:数字(七)关于预受的有关规定同意接受收购要约条件的股东称为预受股东(八)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3个交易日(九)收购情况的报告:15日内(十)收购条件的适用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十一)收购期限届满后,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规定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四、协议收购规则(数字)▲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向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五、间接收购规则(非持股)收购人通过间接收购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1.达到或超过5%、未超过30%;2.超过30%。六、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注意数字)七、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顾问▲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12个月八、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1.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2.证券交易所:服务及实时监控、监督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服务4.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机构:服务(可拒绝)注意: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第三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数字计算上述规定的比例应遵守的规定:较高,乘积,差额二、重组程序1.初步磋商2.聘请证券服务机构3.盈利预测报告的的制作与相关资产的定价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4.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有关文件的披露与上报5.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6.中国证监会审核: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处理和审核期间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规定。▲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情形①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②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③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其他情形。7.重组的实施(1)重组的正常实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应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及相应的公告(2)重组未能正常实施情况的处理。自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3)利润预测数与实际盈利数出现差异的披露与处理。(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出具、上报与公告。8.重组实施后的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独立财务顾问应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1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三、信息管理义务人应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停牌期间,上市公司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报告。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数字)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五、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据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1.监管主体。2.相关当事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第四节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章程2007年7月,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一、适用事项二、并购重组委员会的组成(同发审委):数字三、并购重组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同发审委)四、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及公告。▲审核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且不得弃权,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并购重组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五、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工作的监督若有违规在6个月内不接受该专业机构报送的专业报告和意见。第五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一、业务许可(数字)有关独立财务顾问业务限制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不得担任情二、业务规则1.财务顾问的职责2.财务顾问的业务流程保存不少于十年签订委托协议2名主办1名协办尽职调查规范辅导内部审核财务顾问专业意见的出具与相关承诺向证监会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后的相关工作与规定财务顾问内部报告制度的建立持续督导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三、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1.监管主体(1)证监会。(2)证券业协会4.证监会对财务顾问和财务主办人的监管措施:80%5.法律责任财务顾问不再符合《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证监会责令改正。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在5个工作日向证监会报告。第六节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一、转让原则1.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3.坚持“三公”原则。4.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二、转让范围的界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需在以下范围进行:1.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2.凡禁止外商投资的企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3.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三、受让资格四、转让程序1.审批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商务部负责。▲涉及非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国资委负责。▲涉及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财政部牵头。▲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2.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公开竞价3.转让价款的支付自由兑换货币:12个月4.外资外汇登记5.股权过户6.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外汇收入的处置7.转让后的政策待遇第七节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一、战略投资者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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