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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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7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许可权限1、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6)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2、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5)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及其它省直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6)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三级资质;(7)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界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3、由设区市、州(以下简称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进行审查备案。(二)申报程序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管企业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时间)内复审完毕,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管企业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资料之日起20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时间)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天。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资质核准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级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在20日内应将审核意见返回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批办法。对由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备案。5、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按《规定》应当在本省申请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的所属相关企业,其资质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三)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1、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2、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3、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但申请等级最高不超过一级,且应满足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其它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四)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1、直接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3、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其它资质许可,资质许可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4、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资质许可结果的公示公告通过网络或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发布。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6、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作出的资质许可进行监督检查,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对资质许可工作问题多、质量差的地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成相关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换相关资质审批专管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相关下级建设行政部门限期予以整改,限期整改期间,相关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将本部门审批的资质许可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复审批准后方能生效。7、申请特级资质的,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72号)进行审批,申请其它资质的,仍沿用《标准》进行审查。二、申请资料(一)一般要求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表样见附件)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意见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书面申请资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3、资质申请资料初次接受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建议采用软封底、封面胶装。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二)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应提供与申报资质相关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资料;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6)企业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情况的说明(具体内容见附件);(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11、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参照《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06]40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设部建办市[2006]68号)、《湖北省建筑智能化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8]19号)文件要求提供资料。(三)人员资料(第二册)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除提供职称证、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外,还应提供反映其个人专业的业绩证明材料;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参加工程投标企业提供);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五)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资料应按首次申请资质的要求办理;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意见“二、申请资料”中第“(四)工程业绩资料”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三、资质证书延续资质证书延续按本意见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5、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7、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企业的资质情况将重新核定,相关企业应提供本意见“二、申请资料”中的全部资料。四、资质证书变更(一)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企业申请资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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