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安全生产基本原则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结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各级负责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坚决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人员和班组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员工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安全生产。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2.严格执行国家、各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接受和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3.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会议,解决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4.严格落实在计划、布置、检查中落实安全生产工作。5.组织对事故的处理,并及时如实上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6.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7.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8.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9.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1.向法定代表人负责,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职责。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指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违章指挥、危险作业、强令冒险作业及时制止;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作好记录;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台帐。3.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督促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四、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1、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兼任,接受安全负责人的业务指导,服从工作安排并认真落实执行,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2.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3.制止违章行为并及时上报。4.检查督促班组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五、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1.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2.对操作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3.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到“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4.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安全运行。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在安全隐患未排除危及自身安全时有权撤离作业现场。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劳动防护用品。7.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在本人不违章作业情况下并制止组内的违章作业。8.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六、矿山爆破工安全责任制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2.严禁酒后上岗,不违反劳动纪律及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种劳保用品。3.严禁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4.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作业,并有权向上一级反映情况。5.对有问题的安全措施用品有权拒绝使用,并要求更换,确保安全和他人安全。6.放炮完后及时检查清除浮石、浮土,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以确保人安全。7.使用爆破物品和处理瞎炮时,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条为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是从业人员在生产区域、作业时间内从事生产时,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指挥、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均应视情况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第三条以下情况分别由管理者、安全员、从业人员和设计者负责,并承担100-500元的罚款。1.由违章指挥造成的,由指挥人负责;2.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致使发生事故的,由管理者负责;3.因施工、制造、安装或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4.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未按规定、范围施工进行防护而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5.因随意拆除安装防护装置而发生事故的,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6.因设计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的后果由设计者负责;7.安全员未按规定定期、定时到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查出的隐患不按规定进行整改,隐瞒不报和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由安全员及贻误部门的领导负责;8.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9.因违反规定、规程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培训、不懂安全操作技能知识,没有操作证而发生事故的,由指派者负责;10.生产现场未按规范、规程组织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负责人负责;11.设备带病作业,施工用电、施工机具、设备未按规范、规程安装、操作、保养、维修、使用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机修工、安装工、电工、及直接操作工分别负责;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现场安全员承担,并处以50-100元的罚款。(一)采掘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不论是否造成事故或损失;(二)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或亲自违章作业的;(三)对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四)安全设施不齐全,作业现场无安全标志,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的;(五)劳动组织不合理的;(六)对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甚至隐瞒不报的;(七)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的;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是否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均应追究责任者和管理者、安全员的责任,处以50-200元的罚款。(一)进入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打赤脚的;(二)上岗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饮酒上岗作业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五)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者;(六)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七)违反规定擅自调班、请人代班或代班者;(八)违反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九)使用的设备带病运行,未上报或消除的;第六条发生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按职责分工承担责任,并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第七条凡因违章造成的事故,建立责任事故领导追究制,追究方式为:批评、检查、罚款、降职、撤职、除名;既按照责任大小,给予批评教育、停产学习检查、警告、留用察看、除名的处罚外,同时处以经济损失的5%以上的一次性罚款。第八条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逐级处罚。(一)班级自查上报的,只处罚违规者本人;(二)班组不报被发现的,除处罚本人外,对班组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罚款作为安全奖励费或隐患整改费用。第九条违规违纪者,自己主动报告,写出检查,并有改正表现,可视是否造成后果及其严重程度,免予或从轻处理。对违规违纪隐瞒不报、虚报、嫁祸他人的,对揭发、制止的人员进行辱骂、打击报复者,从严处罚。第十条从业人员有遵章守纪、安全生产、标准化作用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拒绝接受任何危及安全健康的行为。第十一条凡制止违章违制,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在事故发生后抢救有功的人员,模范带头遵章守纪的人员,奖励100-1000元。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第二条新进厂的员工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72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认真做好培训记录。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第三条变换工种或岗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操作规程的学习,并按新进厂员工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资格,方可从事本岗位的工作,并按时参加复审。第五条各班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不同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第六条各班组应当在上班前对员工进行不少于10分钟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第七条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文件,必须组织员工学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各种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方面的制度、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由车间负责人分管设备、设施工作,对设备、设施、劳动保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第三条企业主管领导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本企业设备、设施的大、中修计划,对其中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不予审批。第四条保证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第五条企业定期组织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组织维修,并建立相关台帐。第六条车间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特别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的培训持证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七条企业要对各种设备、设施、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调试、检测工作,确保设备、设施完整、安全、可靠。第八条组织对季节性设备、设施的仪表,特别是电力保护装置检测工作。第九条组织检修各种设备、设施,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确保安全运行。第十条在安装、改装、拆装各种大型设备、设施时,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一条对设备、设施事故进行处理,并建立相关台帐。第十二条班组要合理使用各种设备设施,充分发挥设备设施的效能,利用生产间隙,安排对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第十三条严格按照各种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指导督促操作人员“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第十四条操作人员除对设备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外,在企业、班组指导下负责:(1)检查和调整各种离合器、制动器安全保护装置和操作机构等保持灵敏有效;(2)检查钢丝绳有无断丝,其连接及固定是否安全可靠;(3)检查各系统的传动装置是否松动、变形、裂纹、发热、异响、运转异常等,发现后及时排除、修复。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一条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二条总结上个月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布置本月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研究安排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四条研究安排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及必要的安全投入工作。第五条研究企业职业病防范工作,安排员工进行定期体检。第六条发生事故时,研究、安排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和善后处理工作。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报告、监控和整改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安全顺利的进行,按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企业应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特别是节假日前后,雨季及特殊情况出现后应加强检查力度。第二条各工区、车间每月应组织两次以上安全检查。第三条班组每天上班前应检查员工是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违章上岗,有违章的必须坚决制止。第四条班组每天班前、班中、班后对各作业岗位进行检查,对违章作业及时制止,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第五条对查出的隐患必须有记录,重大隐患必须及时上报,有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即定时、定人、定措施进行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督办人,必须有整改回复书、验收记录签字;对一时不能整改的及时进行监控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报上级处理,情况危急时应立即撤出现场人员。第六条企业、班组应认真、细致做好隐患整改工作。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和处理制度第一条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对伤者进行救护,并做好相应工作。第二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后,应于1小时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的事故情况)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卫生部门。第三条伤亡事故发生后,应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取走现场物品;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态扩大确需移动物品,必须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拍照或录像。第四条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调查,查清事故责任,明确责任,作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后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第五条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要积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级进行调查,对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和提出的防范整改措施,由本企业负责落实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