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旅馆消防安全基本标准(参考)一、本标准所称的小旅馆是指已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客房数在50间以下(不含本数)、所在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旅馆、旅社、旅店、宾馆、招待所、山庄、接待站、客栈等场所。二、小旅馆所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层数不应超过2层;(二)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三、小旅馆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采用实体砖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四、小旅馆每个楼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一)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5人;(二)楼梯间应通可上人屋顶平台,通向屋顶平台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三)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当室内封闭楼梯间设置确有困难时,可设置敞开楼梯间,但每层朝向公共疏散走道或楼梯间开启的门窗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窗,且能自行关闭。五、超过两层的小旅馆疏散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设置确实有困难的,通往楼梯间内的门、窗、孔洞必须设置乙级防火门分隔。疏散楼梯不得2采用木楼梯,其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其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台阶。疏散楼梯的底层出口应直通室外。六、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小于0.9米,房间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7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不小于0.9米,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不得上锁。七、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相应的灯光式疏散指示标志、发光型辅助疏散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用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米。并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系统,其供电时间应不小于20分钟。八、灭火器应按照每40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应放置在便于取用之处,且每个放置点不应少于2具。九、小旅馆的楼梯间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客房的吊顶、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它的部位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电气线路必须采用阻燃套管保护,每个用电单元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十、小旅馆必须制定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从业人员应经公安消防培训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