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将强学院整体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及食堂的卫生管理。第三条凡在学院工作的教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后勤处为学院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学院的其他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后勤处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学院师生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第六条专职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保洁人员的劳动。室内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第七条学院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体育场等)的清扫与保洁日常由学生处组织学生清扫,周末及节假日由专职保洁人员清扫。公共区域的垃圾由专职保洁人员清倒。学生宿舍内卫生由学生处按照学生公寓相关管理条例执行,办公及教学区楼内公共区域由楼管员负责清扫,室内的清扫工作由使用者及管理者承担。各部门负责清倒的垃圾应按照后勤处指定地点清倒并实行相应“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第八条学院统一使用的宣传设施、公告栏等公用设备由党政办负责安排清扫与保洁。各部门及系部使用的宣传设施、公告栏等应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可移动宣传设施在使用完毕后应由使用部门及时收至后勤处指定地点存放。第九条学院的施工场地及因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基建处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时,就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第十条需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开展活动的部门,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至后勤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并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第十一条学院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党政办负责清扫和保洁,但其他部门使用后应负责清扫保洁。第十二条禁止在学院内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第十三条公共区域的卫生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飞扬,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第十四条公共区域的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公共厕所保持清洁,做到无异味、无污秽,对于公共厕所和垃圾堆放处要定期实施药物喷洒,灭杀蝇蛆。第十五条任何个人不得在窗外搁置、悬挂物品,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上张贴悬挂各种海报、条幅、标语及广告宣传品(学院统一安排的除外)。第十六条车辆停放必须按照保卫处规定区域和位置停车,严禁乱停乱放。第十七条学院内的树木、花草要定期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任何人不得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洒垃圾,不准利用树木晾晒衣物。第十八条有毒、有害的危险品及可造成二次污染的废弃物严禁随意丢弃,具体处理办法参照《高危物品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室内卫生的管理第十八条学院各部门要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的制度。第十九条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杂物;桌面、窗台无灰尘、污迹、要做到窗明几净、垃圾入篓、无杂物堆积。第二十条办公室内办公用品要摆放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物品要妥善安排在抽屉或柜子中。第二十一条各部门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倾倒至后勤处规定的地点,在倾倒过程中不得洒落和随意倾倒,如有违反,必须清扫干净。第四章卫生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设施(如垃圾箱、公共厕所等)的设置与管理,应当符合学院的需求和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公共区域的垃圾容器设置、清洁、维护由后勤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第五章奖惩第二十四条后勤处有权利组织开展卫生检查工作,检查结果可与部门或个人年终考核结合。第二十五条后勤处对于违反下列要求的部门和个人有权利责令当即改正,拒不改正者将移交人事处或财务处进行处理,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二、垃圾不倒入指定位置,随意弃置的;三、施工工地未设防护栏设施,施工中垃圾不及时处理,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校容和环境卫生的;四、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五、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