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漯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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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漯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漯政办〔2009〕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漯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漯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二○○九年四月十五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两保一高”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和任务(一)总体目标通过全市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实施,全面、准确地查清全市集体建设2用地使用权状况;完成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发证,实现全市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建立城乡一体化地籍信息系统数据库,实现土地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新的土地调查机制,实现城乡土地数据的及时、快速、准确更新;为全市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提供基础性数据,实现对各项国土资源严管措施的跟踪监督。(二)工作任务对不同历史时期经政府批准的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如:商业、企事业、建筑业、机关办公、村民住宅、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等用地,进行1:500比例尺地籍调查,重点调查土地使用权状况,包括使用权性质、权属界线、用地面积等。在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完成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全覆盖。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原则。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二)申请原则。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向政府书面申请,要求界定集体使用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审查原则。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组织进行土地权属与土地面积的调查、核实,初审后报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再报县或市政府审批、颁证。(四)服务原则。按照“便民、利民、护民”的要求,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下,立足优化经济环境,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五)高效原则。在依法按程序的基础上,上门服务,联合调查踏勘,就地解决矛盾、处理问题,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3三、调查登记范围、对象和有关要求(一)范围全市行政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用于建设的土地,均属本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登记发证的范畴。(二)对象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三)有关要求各县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关口。1.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房屋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2.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3.户口迁回乡、村落户人员,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可申请宅基地,并受理其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5.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7.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4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8.集体单位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取得使用权的,可持村委会证明,申请登记;之后取得使用权的,必须提供政府批文进行申请登记。9.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新划宅基地不予登记;划分多年未建的宅基地不予登记。10.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要求的。11.各县区应分别在2009年6月20日、9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底前上报工作报告。四、技术路线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全站仪等先进测量技术手段,进行外业全数字化测量,高精度测量界址点和主要地物等。个别偏远乡村,可以采用部分解析法,确定宗地位置、界址、权属等有关信息,采用内业处理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等方式,准确获取全数字化土地基础信息,形成从土地数据获取、处理、存储、汇总分析到信息服务全过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登记发证工程技术体系。五、工作程序及步骤(一)前期准备(2009年4月-2009年5月底)1.资料准备。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程和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2.器材和表格的准备。各县区要根据各自的条件及作业手段,准备必要的仪器、工具和文具用品,如计算机、绘图仪等。集体土地登记所需的各种表格统一5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的表格样式进行印制。3.宣传发动。为确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区对此项工作务必高度重视和支持,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使村、组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主动地理解、支持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搞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4.发布通告。县区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发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2)土地登记期限;(3)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相关资料;(5)其他事项。5.组建技术队伍。为保证成果质量,在一个作业村内,各县区应配备2名专业人员负责收集资料、填写表格、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并配备专职的审批、缮证和整理归档专业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也要配备专人,负责处理权属纠纷等问题,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6.技术培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区要对登记上岗人员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等。(二)地籍调查(2009年4月-2009年9月底)1.工作底图及编号。根据我市农村村庄基础图件缺乏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先进行工作底图的绘制。工作底图的绘制可采用部分解析法进行测量,内业数6字化成图。工作底图统一采用西安80坐标系和1985高程系,编制成1:500的地籍图。为不影响工作进度,已有地籍图的村庄,可以先使用旧图作为工作底图;没有图件的村庄,以自然村为单位,按现状绘制相邻关系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地籍编号采用四级编号:县区-乡镇-行政村-宗地。宗地编号以行政村为单位,每个行政村从西北角开始,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由“0001”开始顺序编号。界址点按宗地从西北角起顺序编号。2.确权原则。按现行法律规定,村庄内现有道路、桥涵、公厕和其它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无论其权属来源如何,不确权给个人;临街、临路的建筑物占地以村委会意见或以建筑物边为准进行定界。宗地权属界域一经实地核实认定后,双方无异议的,应现场签字盖章。确权按以下原则进行。(1)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用途合理”的宗地予以登记。(2)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应分别进行申请。其中界线难以分清的,按共同宗地处理。(3)由于建房习惯等原因,形成两户之间剩余的小空地、滴水等土地,根据具体情况尽量确定给个人,便于土地的利用和化解纠纷。(4)土地使用者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上,四址界线与实地吻合但面积有出入的,按实际确定面积。(5)对已领取土地使用证书的,实行审验制度。对没有加盖“××市或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证书,应重新进行审核,确认后重新换发新证,原土地证收回存档。(6)用地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的,依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由村委会或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并征得四邻认可,审核7无误后予以确定使用权。(7)对土地权属产生纠纷的,调查人员应进行调解,协商解决后确权定界,协商不成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处理,一时难以解决的,对争议的宗地暂不予定界确权。3.土地使用者必须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登记,并按规定的时间出席现场指界。土地使用者应提交的资料有:(1)土地使用者合法的身份证明;(2)各时期的用地批准文件;(3)地上物证明;(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4.实施调查和界标设定。根据工作安排,调查人员携带权属资料、权利人合法的身份证明、表格、丈量工具等,进入实地进行调查,现场核实各宗地的位置、界线、有关权属证明、实际用途等基本情况。在地籍调查表上进行登记、勘丈、绘制宗地草图等记录。5.填写地籍调查表。地籍调查表是调查结果的现场记录,应记录土地使用者名称、法人代表身份证号、土地座落、土地权属性质、实际用途、地籍编号、界址调查记录、宗地草图、权属调查记录及调查员意见、地籍勘丈记事、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等。要求图表与实地一致,项目填写齐全、准确,字迹清楚整洁,各项内容全表划改不得超过2次,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6.地籍勘丈。地籍勘丈宗地长度丈量必须使用仪器或钢尺,读数到厘米,先定点后丈量,所有界址点间距必须丈量,现场记录在地籍调查表上。7.宗地图绘制。宗地图是对权属调查确认的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宗地形8状面积、以及和相邻宗地关系的描述,记录了本宗地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籍编号和邻宗地使用者名称、地籍编号,本宗地界址点、点号及界址线、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距离、土地用途。面积丈量日期、比例尺和指北针,是土地证书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三)权属审核(2009年9月-2009年11月底)实行两级审查。由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具有《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初审,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同时,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区域内的地籍调查工作,在《地籍调查表》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栏、地籍勘丈记事栏填写相应意见;在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栏填写“经审核,该宗地的权属证件齐全、有效合法、界址清楚、四至无纠纷,调查结果正确、地籍勘丈结果正确。”的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后加盖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公章。审核内容主要有:对土地使用者主体资格的审核;对宗地权属合法性的审核;对宗地界址线及面积准确性的审核;对宗地用途的审核等。(四)登记证书(2009年12月-2009年12月底)1.公告审批。经审查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宗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一周,期限内无异议的,填写审批表,报人民政府批准。2.颁发证书。根据审批结果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核发证书。3.成果资料归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主要成果有以下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登记收件单;(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4)地籍调查表;9(5)土地登记审批表;(6)地籍图;(7)土地登记簿(卡);(8)土地证书签收簿;(9)土地归户册(卡)。土地登记文件资料必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专业人员管理,主要包括各级各项土地调查成果的存档以及各种安全保密等工作。六、加强领导,确保质量(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经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部署、组织协调、经费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培训、检查指导及组织成果的验收等工作。各县区、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调处纠纷,以及搞好宣传发动、组织权利人申报登记、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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