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管理04课件讲义-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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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衡量社会资源再分配方案优劣的准则1、衡量社会资源再分配优劣的帕累托准则意大利经济学家费尔弗雷多·帕累托认为:如果社会资源的配置已经达到任何重新调整都不可能在不使其他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使任何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好,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最佳的。如果一种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使得至少一个人的处境变好了,而没有任何人的处境变坏,则称该社会资源再分配方案的实施为“帕累托改进”。因此,帕累托最优也就是帕累托改进不可能发生的状态。经济学认为,社会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的实现必须满足交换效率、生产效率和产品组合效率三个条件。(1)交换效率(交换最优)。它要求商品必须以不可能从进一步交易中获益的方式在所有个人中加以分配。这个时候,消费者在既定预算线下的消费者效用达到最大化。(2)生产效率(生产最优)。它要求经济必须处在生产可能曲线上,亦即经济中所有产品的生产都必须以有效的方式生产出来,生产者做到了在既定产出下成本最小化或者在既定成本下产出最大化。(3)生产与消费同时达到最优。它要求最优生产下的产品供给结构正好反映了消费者的偏好。经济学证明,当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实现均衡的时候,该社会的资源配置一定为帕累托最优。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之所以能够产生经济上的高效率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竞争产生效率。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则。在市场竞争中,低效的、成本高的、技术落后的、经营不善的企业和个人将被淘汰,通过竞争筛选下来的必定是高效率的企业和个人。可见,市场竞争机制不仅是一个“吐故纳新”经济制度,而且是一个自动的资源“最优配置”制度。二是价格引导配置。价格是市场最关键的信息,它对资源配置具有引导作用。价格信号会有效地引导资源从低利润率行业向高利润率行业流动,从而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带来整个经济效率的提高。市场中的价格机制既是一种信息体系,又是一种激励制度。对Pareto准则的评价:Pareto准则回避了既有福利(或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再分配问题。按照这个准则,只有那些能使所有其它社会成员都不受损害而至少有一个成员得到好处的公共投资计划才是可行的。在根据Pareto准则确定出所有公共投资计划的可行集以后,我们便可依照社会基准利率的高低,在可用资源约束下,从中选择出准备实施的公共投资项目来。应该说,根据Pareto准则所选择的公共投资项目不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因为这些项目没有受害者,反对者攻击的不会是这些项目本身,而是在既定资源限制下公共投资项目的选择顺序,也就是让哪些人先受益或者让哪些人多受益的问题。由于Pareto准则以承认既有的福利(收入)分配结构为基础,所以它对象高速公路这样会导致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福利消长的公共投资项目通通持否定的态度。而实际上,绝大多数公共投资的决策都会面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损益的比较问题,社会的一个部分得益往往总是相伴随着社会另外一个部分的受损。除了高速公路的例子以外,再例如,几乎所有的投资项目都会涉及拆迁安置的问题,拆迁户应该属于项目的受害者之列。依照Pareto准则,这种类型的公共投资项目是不可行的。不过,一个很容易想到的逻辑是:如果能给予这些拆迁户足够的补偿,使得他们愿意拆迁,那么这种公共投资项目也应该是可以实施的。因此,有必要推广Pareto准则,以适应某些人的福利增加而另外一些人的福利受到损害的那种社会资源配置状态的变化。这项工作最终由Kaldor和Hicks等人完成。2、衡量社会资源再分配优劣的Kaldor-Hicks-Scitovsky准则I.N.Kaldor(1939)认为,如果某种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能够使得一部分人得到的好处足以补偿另一部分人的损失,那么就整个社会来说,这种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就是好的。这就是所谓的Kaldor准则。J.A.Hicks(1939)认为,社会状态从A改变到B,如果这种改变的受害者不能事先收买得益者不要做出这种改变,那么便可以认为这种社会状态的改变是一种效率进步。此即所谓的Hicks准则。Kaldor和Hicks的观点相似,但思维的出发点或角度不同。Kaldor强调得益者事后可以补偿受害者;Hicks则强调受害者不能事先收买得益者。因此,针对同一个公共投资计划分别依照这两个准则进行评估,所得出的结论不一定完全相同。不过,后来有T.Scitovsky(1942)等人发现,无论是Kaldor准则还是Hicks准则都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这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假定一个社会只有甲和乙两个人,只有两种资源X和Y。假定这两个人都觉得每种资源各有一个比只有2个单位的一种资源(没有另一种)要好。现有A、B两种社会资源的配置状态。在状态A下,甲拥有1个单位的X,0个单位的Y;乙拥有0个单位的X,2个单位的Y。在状态B下,甲拥有2个单位的X,0个单位的Y;乙拥有0个单位的X,1个单位的Y。按照Kaldor准则,状态B是对状态A的一种效率改进。因为在状态B下,甲可以补偿一个单位的X给乙,使乙感到比状态A时要好,而甲仍可感到没有变化。因此,对甲来说,从状态A变动到状态B是一种Kaldor效率改进。不过,根据Kaldor准则,也可以认为从状态B改变到状态A也是一种效率改进,因为这种改变中的得益者乙同样可以补偿一个Y给甲,使甲觉得状态A比B好,同时,乙仍觉得与状态B的情况一样。可见,对乙来说,从状态B到A也是一种Kaldor改进。这样,在这个例子中就出现了循环逻辑的情况:A→B是一种Kaldor效率改进,B→A也是一种Kaldor效率改进。这说明,Kaldor准则是不充分的。再来看Hicks准则,如果上述假设条件不变,显然从A改变到B不能认为是一种效率改进。因为受害者乙事先可以用一个Y来收买甲,使其不做这种改变,因此,A→B不符合Hicks效率改进的准则。同样,我们也能够说明,B→A也不符合Hicks效率改进的准则。因此,通过这个例子不难看出,Kaldor准则和Hicks准则的确是有区别的,并不完全是相同涵义的重复叙述。不过,如果改变一下这两个人的偏好习惯,例如让甲较喜欢资源X(2个X比一个X加一个Y要好),而乙较喜欢资源Y(2个Y比一个X加一个Y要好)。那么,对甲来说,从状态A变动到状态B便是一种Hicks效率改进(但不是Kaldor效率改进)。但对乙来说,从状态B到A也是一种Hicks效率改进(但不是Kaldor效率改进)。这说明,Hicks准则也存在循环推理的情况。因此,Hicks准则也是不充分的。Scitovsky进一步指出,只有同时满足Kaldor准则和Hicks准则的那种改变才能算是社会资源配置状态的一种效率改进。后人称之为Kaldor—Hicks—Scitovsky准则。也就是说,只有同时满足下面两个条件,一种社会资源配置状态的改变才能称得上是一种福利水平的提高:(1)得益者的得益足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2)受害者不能够贿赂得益者放弃这种改变。例如,假定有一个公共投资项目,它的实施对社会群体1有益,但对社会群体2会产生负的外部性。假定该公共投资项目的产出数量为X,单位产出的市场价格为P(这里假定该公共投资项目不存在正的外部性),成本函数为C(X)(相当于负的社会福利,并且不包括由该公共投资项目引起的负的外部性)。在实施该公共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社会群体2的损失函数为E(X)(相当于由该公共投资项目引起的负的外部性)。再假定这两个成本(损失)函数均为X的严格单增凸函数。则就社会群体1来说,该公共投资项目的福利函数为Л=PX-C(X),其最优产出量应满足的必要条件为:Лˊ=P-Cˊ(X)=0。而就社会群体2来说,该公共投资项目的最优产出量应该为0,即应该放弃这个公共投资计划。根据E(X)和C(X)的严格单增凸函数假定,Лˊ应该是X的减函数,而Eˊ(X)应该是X的增函数。因此在一个由Лˊ(或Eˊ(X))和X组成的坐标系中,函数Лˊ和Eˊ(X)应该会有一个均衡的交点。Лˊ(X),Eˊ(X)Лˊ(X)Eˊ(X)eX(e)X令该公共投资项目在这个均衡交点处的产出量为X(e)。则在[0,X(e)]的区间以内,该公共投资项目产出量的增加将满足Kaldor—Hicks—Scitovsky准则。而在(X(e),∞)的范围内,该公共投资项目产出量的增加将不再满足Kaldor—Hicks—Scitovsky准则。因此,根据Kaldor—Hicks—Scitovsky准则,实施该公共投资项目并将其产出量设定在X(e)的水平上将会最大程度地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从而使得社会福利的水平达到最大。如果我们能够确定整个社会福利函数的具体形式,例如在本例中,假定社会对这两个群体持不偏不倚的态度,其社会福利函数为PX-C(X)-E(X),则不难看出,在X(e)处,该福利函数也将会达到极大值的状态。因此,在社会福利函数存在的前提下,Kaldor—Hicks—Scitovsky准则的实现与社会福利函数获得极大值这两种说法是等价的。不过,庇古(Pigou)等人认为,Kaldor—Hicks—Scitovsky效率准则不会自动实现,需要政府采用征税之类的措施来加以调节。就上面这个例子来说,要想实现Kaldor—Hicks—Scitovsky准则,税率的水平应该相当于Eˊ(X(e))。而且,由于社会群体2的损失函数E(X)完全取决于这部分人的主观感受,所以需要制定有效的(税收)政策机制以促使他们主动地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感受。例如,可以要求社会群体1和2分别确定对社会群体1的课税税率,然后按照社会群体2制定的税率对社会群体1课税,以社会群体1制定的税率作为对社会群体2的损害补贴率,并以两个群体所制定税率的差额分别对这两个群体课征定额税。纯理论地说,这种所谓的Pigou税收补偿机制可以确保Kaldor—Hicks—Scitovsky准则的实现。但是,科斯(Coase)认为,包括Kaldor—Hicks—Scitovsky准则以及庇古等人的观点均存在一个原则性的错误。根据Kaldor—Hicks—Scitovsky准则,如果社会群体1的收益低于社会群体2的损失,则应当制止社会群体1对社会群体2的侵害。这里的问题是,为什么要鼓励社会群体2对社会群体1的侵害?因为制止了社会群体1的行为(即否决了该公共投资项目),也就意味着社会群体2的获利和社会群体1的损失。所以,正确的思路应该是:究竟是允许社会群体1损害社会群体2呢,还是允许社会群体2损害社会群体1。而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则完全取决于产权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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