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价局文件河南省地震局豫震发防(2000)1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物价局、地震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减灾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GB17741-19999),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99号文件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豫政【1994】7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一: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二: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地震局二000年五月十日附件一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按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评价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咨询、鉴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应体现“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四、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贫发的许可证书,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工作,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地震行政主定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五、地震安全评价工作根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要求为分为四级,Ⅰ级工作适于地震安全性要求高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Ⅱ级工作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烈度值Ⅵ度及Ⅵ以上地区的大城市、重要经济开发区以及覆盖区域较大的重要生命线工程中的主要工程。Ⅲ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Ⅳ级工作适用于Ⅰ、Ⅱ、Ⅲ级工作以外,需要进行地震基本烈度复核的工程。六、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根据工程类别及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的要求确定工作任务,由委托方与评价单位按《河南省地震安全评价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收费额度。七、凡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少服务的,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的,均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八、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财政、地震、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附件二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Ⅰ—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任务单位应根据中国地震局《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编写要求》提交专门的《公告称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并通过国家或生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评审。Ⅱ、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Ⅰ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可参照上述标准,结合工程规模和实际工作量议定。二、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即《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所规定的Ⅳ工作)需要做一周以内的野外工作和部分研究工作的项目,收取1000-5000元的资料收集费及研究费。需要购买外单位资料时,其费用与本单位资料、研究费用合计超过5000元的部分。可另计收。需要额外追加工作量的,其费用根据实际工作议定。承担任务应向委托单位提交《工程场地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工程场地近场的地震资料及震中分布图、地震地质资料及地震构造图、历史地震对工程场地的影响烈度,作为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基本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三、建设工程地震害预测单体建筑物震害预测,不进行仪器测试的,5000元起价,每平方米1.5元;进行仪器测试的,10000元起价,每平方米2.5元;群体震害预测,50000元起价,每平方米0.5元。生命线工程和构筑物震害预测,根据工作范围,预测对象的难易程度及工作量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