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健康检查制度一、为了规范学校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健康监护管理,保护教职工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主要包括健康检查、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四、学校应当组织从事接触病危害作业的教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教职工接受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五、学校不得安排有禁忌的教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六、学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教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七、学校应当组织接触病危害因素的教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教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八、劳动者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学校承担。九、本学校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十、学校应当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教职工。十一、学校应当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十二、学校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健康监护档案。十三、教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健康监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