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为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针对当前学校领导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现对我校领导干部提出和重申如下纪律要求: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二、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物资及设备采购等活动。三、不准违反规定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或者参与非法招生工作。四、不准违反规定干预职称评聘、教科研项目评审、荣誉授予等工作的正常开展。五、不准授意、指使、强令学校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不准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或者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七、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利益。八、不违规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强制购买规定以外的教辅资料或其它物品;九、不收受下属及学生或家长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非紧急公务,谢绝下属及学生家长家访;十、不搞超标准接待,不个人决定人事、财务、基建等重大问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长春市第一五六中学200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