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的要求和常见问题榆次区疾控中心2013年03月5日主要内容•现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常见的报告管理问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3年的工作设想前言•2004年1月1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PublicHealthEmergency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PHEMIS)正式启用。当时系统的建设和报告管理主要依据为2003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截至目前,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报告管理需要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进行更新。另外,在历经近8年的系统运行过程中,各级用户也发现了在报告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需要进行统一规范认识。故而我中心编写本培训资料。•随着系统进一步改进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本培训资料会随之相应更新。现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及其他具体事件预案等。由于不同法律法规出台先后顺序不同,而且相应的法律效力大小不一样,按照下行法必须遵照上行法的原则,在日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中要予以良好遵循。下面重点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相关的规定详细摘出,以便参考。•责任报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报告事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对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还要求报告未达到IV级的“未分级”事件。•目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中报告的事件类别包括:传染病(包括甲、乙、丙类法定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流感样病例暴发)、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其他中毒、环境因素事件(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归类于空气污染)、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接种/服药事件、医源性感染事件、意外辐射照射事件、高温中暑事件、其他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报告流程和时限要求•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流程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责任报告单位/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收到责任报告单位/人的信息审核报告信息,2h内进行报告电话或传真等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2h内报告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以最快方式(电话、传真等)收到专业机构的信息组织现场调查未达突发标准专业机构密切跟踪并报告事态发展确认为突发事件根据级别采取相应措施;2h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网络直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相关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相应标准–根据现行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并结合具体事件预案,我中心对各类事件的定级或者报告标准进行汇总,详见附件1《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报告和分级总原则: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金标准,事件定级以其中规定为准;预案规定各级政府可以对事件自行定级,但如果预案中已有明确定级标准者,当参照预案的标准进行定级;2.《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是报告的最低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于收到符合该规范要求的信息,应当及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中报告,否则属于漏报。3.鼓励各地在突发网中报告事件,即使该事件未达到报告标准也可以报告。4.报告的事件初次报告后应根据标准及早建议当地政府定级(或建议当地政府委托疾控中心定级),以指导响应;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可以根据事件进展再调整事件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报告如果不明确定级标准,先以“未分级”事件报告,然后及时建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及时开展风险评估。5.未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的事件,通常建议定级为未分级事件。特殊的报告管理要求的解读•日常报告管理要求•加强突发网监测,各业务管理员应当每日至少浏览对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情况3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结案前,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核,避免结案后不必要的事件修订。•IV级及其以上事件,建议要有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至少在结案报告时要有较为详细的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结案报告时,附件包括内容建议有如下部分:•标题:包括时间、地点(包括省份、地级市)及事件内容;•前言:现场调查的背景及基本情况;•正文:事件的背景及经过,现场调查方法,现场调查结果(流行病学、临床和实验室),处理过程及效果评价。•小结及结尾。•落款。•参考文献。•食物中毒事件•由于食品安全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既往各地针对食物中毒的报告管理均有所差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定义: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该法的第七十一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按照该法的要求,如果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当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部门,则应当对接到的所有食物中毒信息进行报告。•突发中毒事件•2011年5月颁布的《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适用于各类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致病微生物引起的感染性和传染性疾病按相关预案处置。其中定义,突发中毒事件:在短时间内,毒物通过一定方式作用于特定人群造成的群发性健康影响事件。毒物:在一定条件下(接触方式、接触途径、进入体内数量),影响机体代谢过程,引起机体暂时或永久的器质性或功能性异常状态的外来物质。•根据该定义,突发中毒事件将包含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其他中毒等现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中的中毒相关事件。但《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同时指出,食物中毒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在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未升级改造之前,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将按照原系统要求报告。常见的报告管理问题–事件已由媒体报告,但在突发网仍无报告–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媒体监测日报的回顾,不少媒体报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已经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中未予以报告(根据2009年初步统计,大约有62%媒体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未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中报告)。•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该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有理有据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和完整的报告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人员应当自觉的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事件分类错误–根据2010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年度的事件分级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