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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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时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为规范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根据卫生局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评审对象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病例二、评审要求应在2周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三、评审方法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2.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妇产科学》教材第七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3.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四、评审结论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例,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2.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3.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五、干预措施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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