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内动力内幕交易透视2013MPAcc在职班何奕信1、内幕交易的动机、危害是什么?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而内幕交易的动机就是从中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内幕交易的危害在于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2、如何能够洞悉内幕交易的端倪,从内部控制角度采取防范措施?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看,串通舞弊和滥用职权这两大毒瘤使企业内部控制的相关目标由“确保”成为了“合理保证”。内幕交易就是典型的串通舞弊和滥用职权。我认为,内幕交易可以以内部控制为主的控制就是通过权力制衡、岗位分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使内部信息知情者想违反也无法违反。具体而已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1)优化内部环境: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所有投资者反对内幕交易、内部信息知情者不传播内幕信息的氛围。(2)进行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影响内幕交易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同事采取相应的策略,评估的时候要考虑到内幕交易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危害的程度。(3)采取控制活动:这是内幕交易防范的核心,可以去采取控制活动包括不相容岗位分离、授权审批等等。(4)加强信息沟通和传递: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制度,明确内幕交易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5)强化内部监督: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不定时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同时在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情况下对内幕交易内部控制的某一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3、作为政府监督部门,应该从哪些方面切实加强内幕交易的防范?(1)构建内幕交易的预警机制。事前的预警是防范内幕交易最有效的方式,也是防范内幕交易的第一道防线。首先,应建立预防内幕交易的信息系统,该系统主要收集可能会涉及内幕交易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相关人员包括上市公司的高管、董事、监事、主要股东、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及主要商业伙伴等,还有主要的金融中介机构及相关政府机构甚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人员。一旦怀疑可能存在内幕交易,该系统能够及时提供参与者的相关信息,强大的信息系统使各种潜在的内幕交易者难以隐身,这样就可以尽量预防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其次,要构建识别内幕交易的预警系统。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设定信息披露的条件及要求,形成信息预警系统,在对预警系统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依据预警的指标,确定预警内容,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最后,应建立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知情人登记制度。(2)建立内幕交易的动态监控机制。事中的动态监控是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关键,也是防范内幕交易的第二道防线。一方面,应动态监控内幕交易行为。证券监管机构要建立实时监控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经验的监控人员对日常交易进行动态监控,一旦发现存在内幕交易迹象,及时加以制止。另一方面,构建内幕交易的识别模型。当上市公司公布重大信息时,通过识别模型就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当识别模型显示可能存在内幕交易时,为了避免误判,可以再结合预防内幕交易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作进一步的分析和推断,以提高识别的准确率。此外,应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积极从内部进行防范。可以利用各种相关的组织,促使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建立起有效的内控机制,让各个机构通过自律为内幕交易设一道内部的防火墙。(3)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查处力度。一是提高监管效率。完善查处内幕交易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技术和方法,及时发现并快速查处内幕交易行为,以增强监管的有效性。二是加大处罚力度。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要按照违法收益的金额进行多倍罚款,加大民事赔偿责任,使内幕交易者面临倾家荡产的风险,并终生禁入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的还要进行刑事处罚。(4)构建多方联合管理的多层次监控体系。即,构建包括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在内的多方联合管理的多层次监控体系。首先,证券监管机构要不断完善各项监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加强监管的主动性与责任感,将监管任务具体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建立“尽责、问责、免责”的监管责任制度,还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发现可能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要及时预警和快速处理。其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管理组织,应该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更好地发挥应有的职能。证券交易所是防范内幕交易的前沿阵地,其动态监测是获得内幕交易证据的重要来源,可以依靠强大的动态监控系统,对股价走势独立大盘、股价异常波动、机构大户资金流向出现异常的证券,及时进行预警甚至临时停牌。证券业协会可以制定有关内幕交易行为的行规,对协会会员的日常行为进行有效监管,通过建立协会会员的操行记录,一旦发现会员有参与内幕交易行为的迹象,立即提出警示和制止。最后,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强大的市场监督机制。要开拓视野,把范围扩展到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充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新闻媒体等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将社会网络也纳入到监管体系中,共同构建全方位的内幕交易防护网。(5)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制度。真正解决内幕交易问题,就应该从内幕交易的根源上把好关,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制度,才能更好地对内幕交易进行防范。一方面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些重大信息公布前后往往是内幕交易的多发期,内部人要严格自律,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从根源上对内幕交易进行防范。同时,还需要健全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与外部人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获得内幕信息的外部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要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充分、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增加上市公司信息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不对称,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进行动态监管,对信息披露的连续性及真实性进行核实,如果发现对同一事件披露的信息前后不一致或不真实,具有误导性和欺骗性,应立即进行查处。此外,还可以构建控股股东信息披露股权质押制度,规定控股股东把5%的股份质押在中央登记公司,作为完善信息披露的风险抵押,如果控股股东在信息披露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获利或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中央登记公司有权强行出售其抵押股份用于罚款或赔偿。股权质押制度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处罚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控股股东通过信息披露不完善而进行内幕交易,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4、如何判断内幕交易?从哪些方面判断、发现、防范呢?“有关”、“基本吻合”、“高度吻合”,这三个关键词未来将成为监管部门判断内幕交易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的《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基于身份、关系、职责、交易行为等对当事人知悉的认定和基于交易行为及知悉的情况对其“利用”内幕信息的认定两个层次。此外,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9日透露,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制定《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证监会也正在修改《关于内幕交易的认定指引》。《纪要》主要针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运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关于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举证问题、关于电子数据证据、关于专业意见的采纳问题、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的证明问题以及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问题等五个方面。证券行政案件证据规则的重点和难点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纪要》在确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时,既考虑到证券违法行为的特殊性,不宜采取由监管机构承担全部违法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在坚持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下,将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进行适当分配和转移;同时考虑到证券违法行为的多样性,不同类型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在监管机构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分配不宜采取同一模式,而是采取类型化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因此,《纪要》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即一般性规定监管机构承担主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认定具体违法行为的规定中,适当向原告、第三人分配和转移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纪要》认为,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用行为人客观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等客观证据之间相互一致性,来印证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故意,凸显了认定的层次性与严谨性。客观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相互一致性是指条文中所叙述的“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有关、基本吻合、高度吻合”。例如:开户、销户或者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买入或者卖出证券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行为与该证券公司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但与内幕信息相吻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