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工作,保障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从事《规定》适用范围内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必须具有安装相应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资格(以下简称安装资格),按本实施细则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第三条安装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流体介擀,输送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如下:GB1:燃气管道;GB2:热力管道。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如下: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管道;(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GC2级管道划分为GC3级:(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第四条安装资格实行分级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分级颁发,全国有效。GA类、GC1级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由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第五条凡具有GA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凡具有GC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2、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凡具有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第六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时,持证安装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换证。逾期不申请或换证未予通过的,即失去安装资格,由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压力管道发装许可证》。第七条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有资格的检验。第二章安装单位条件第八条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体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2.具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质量体系;3.有所申请范围内压力管道的安装业绩和安装能力;4.通过工程项目证明安装质量合格,安全性能可靠。第九条安装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和安全技术管理的要求,参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应由最高管理者领导,并由最高管理者授权的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最高管理者应任命适量的责任人员(责任师)协助管理者代表进行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和重点过程的质量控制。安装单位必须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表卡、报告等质量体系文件,规定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第十条安装单位质量体系应具备足够的人员资源条件:管理者代表和责任师等质量体系责任人员的数量和任职资格应达到“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责任人员最低条件表”的要求;从事压力管道安装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焊工、管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人员的最低数量和资格应达到“安装单位人员资源最低条件表”(见附件三)的要求。第十一条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所需要的成型设备、起重设备、焊接设备、检验设备等,其设备条件一般应符合“安装单位必备备设备条件表”的要求。第十二条安装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有必要的保护设施;安装非金属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有符合相应需要的工装设备。第十三条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相应的经济规模、工作条件和建筑业企业资源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符合“安装单位资质要求表”的要求。第三章审查程序第十四条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审、批准和发证。第十五条申请1.申请安装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填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GA类、GC1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型企业),下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2.具有GB类、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如再申请GA类、GC1级安装资格,应先将申请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再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第十六条受理1.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受理。对同意受理的,应在45日内发出《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同意受理的,也应在4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及其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说明不受理的理由。2.凡属下列单位之一,不予受理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1)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安装单位;(2)学会、协会、资询公司等单位;(3)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4)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谦虚审的评审机构;(5)其他不符合《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3.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18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受理通知书自行失效。第十七条评审1.申请单位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等进行自我评定,自我评定合格后,进行评审。在开始评审工作前,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备案。2.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条件初审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人,审查组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条件初审应全面审查安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重点是对管理者代表、责任师及项目负责人的审核、人员条件和设备条件的审查、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及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查。评审机构应将条件初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意见,签发《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通过申请单位准备提交安装质量评审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安装质量评审应在条件初审后进行,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由评审机构视具体情况,可分次进行,每次审查人员不一般不得超过2人。一次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安装质量评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能力,重点是对材料、焊接、无损检测检验等过程的审查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查。评审机构应将安装质量评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联审由评审机构协助受理机构组织,联审组由受理机构代表、评审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受理机构代表任组长,审查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联审应对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审查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受理机构代表在联审时应对评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联审的审查时间不超2日。对GA类、GC1级安装资格的审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省级、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各派1名代表参加。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可派员参加。对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派1名代表参加。3.联审结束时,联审审查组应出具联审报告。联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小组审查意见、评审的许可证级别及安装范围、审查组评定意见、审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4.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1)具备条件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2)基本具备条件基本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在技术力量、生产装备、质量体系运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经过整改后能达到要求,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3)不具备条件对不符合(1)或(2)条件的单位应评为不具备条件。5.联审组评定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报告提交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联审组评定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二年以内,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6.评审机构应及时汇总申请单位自检、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联审以及整改确认报告等,形成综合材料,经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7.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联审过程中,必要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派观察员参加。第十八条批准GA类、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GB类、GC2、GC3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未被批准的,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和评审机构。第十九条发证1.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申请单位,可办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1式6份(正本1份,副本5份),发给安装单位正本和副本各1份,国家、省级、市级三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评审机构各1份副本存档。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上,必须写明所批准安装单位的名称、地址、安装资格级别和限制条件。3.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经申请、审查、批准,获得由国家质量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