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安全沈秋兰2012116012009饮用水在恶化的水环境影响下,追求高质量饮用水似乎已成为一种奢望。一个成年人每天需要2500mL的水人类疾病80%与水有关,水质不良可引起多种疾病,比如,癌症、心血管、骨骼病、内分泌紊乱、造血系统疾病、肝病、痴呆症、氟中毒、消化系统疾病等。饮用水的安全形势,与我国水环境的整体形势密不可分。成因复杂流域性污染影响范围广污染物类型多样负荷高数量大广西龙江河的镉污染超标江苏镇江水污染武汉饮用自来水污染山西苯胺泄漏污染漳河波及河南境内部分水体甘肃徽县铅污染湖南岳阳砷污染黄浦江漂死猪饮用水事件淮河黄河珠江松花江辽河海河湘江在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十分突出——(1)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跟不上;(2)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污染;(3)规模化养殖;(4)生活垃圾等形成的污染得不到有效解决。如何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1.尽快建立起覆盖所有村镇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系统2.对河道进行清淤和综合整治3.保证稳定有效的治污资金投入4.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加强饮水安全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管理水平;5.明确农民的主体地位,提高群众参与度。我国应尽快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体系;建立协调机构,强化饮用水安全的协调管理;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为饮用水安全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水权1.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定专门法势在必行。在通常意义下,可以说我国没有城市供水方面的专门法律,水源保护缺乏法律依据。“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城市供水条例》两会对《饮用水安全法》作出的一些建议缺陷:没有指明根据哪部法律制定该条例——在实际法规规范需要时,相关的法律都可以从不同的切入点来要求据此规范或“认领”城市供水,使得供水行业管理权限分散,每一级政府都有多个机构涉及水管理,机构职能交叉重叠甚至相互冲突。《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刑法》2.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济补偿的法律条文,水权、水价、水市场的政策性法规尚未完全确立,需要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水源规划应按流域或者按区域统一规划——现有的水管理系统不是基于流域建立,而是以不同层级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为基础,使跨行政辖区的流域管理比较困难,而中国的多数河流恰恰又都是跨行政辖区的。3.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应公告信息透明,可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饮用水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在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必要、合理、适度的原则,采取紧急调度、储备动用、价格干预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4.建立饮用水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要建立饮用水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饮用水安全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家还应建立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自来水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统一公布需要公布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