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使学前教育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现代化的改革和发展,推进素质启蒙教育对园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幼儿园园舍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针对我市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新建普通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新建实验性、示范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第四条幼儿园的总体规划和园舍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必须确保幼儿和保教人员安全,其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必须满足各项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第五条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第一节建设规模第六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应根据办园规模和园舍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确定。第七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规模宜根据服务范围的生源情况按下列规定设置: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二、班级规模:(一)小班(3~4周岁)20~25人。(二)中班(4~5周岁)26~30人。(三)大班(5~6周岁)31~35人。第二节园舍构成第八条幼儿园的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第九条活动及辅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第十条办公及辅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总务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息室等)、图书资料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兼陈列室、保健及观察室、晨检兼接送室、教师值班室(可兼作单身教工宿舍)、配电间、网络控制室、活动器械储藏室、总务储藏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第十一条生活用房包含下列用房: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消毒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教职工餐厅、开水及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洗衣房、其他生活用房等。第十二条本指导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地下室等用房,未包括设置电动游艺玩具、游泳池等用地,未包括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2地。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第三章幼儿园布局、选址、规划与建设用地第十三条幼儿园布局。幼儿园布局应符合我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独立设置。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以下原则:1、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主干道干扰;2、幼儿园应具有合理的规模效益和较好的社会效益。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幼儿园。每1万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不低于12班规模的幼儿园一所。第十五条园址选择: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三、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五、城镇幼儿园宜靠近居住小区的绿化地带,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等。六、农村幼儿园宜靠近集镇或村镇中小学设置,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第十六条幼儿园总体规划: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幼儿园都应先编制总体规划。二、幼儿园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应适合幼儿的特点,按保育、教育、游戏活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方3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对幼儿的保育与管理,有利交通疏散。三、幼儿园总平面布置应保证幼儿活动室的良好日照朝向,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h。生活用房与幼儿活动室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园内建筑间距及园内建筑与相邻园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四、幼儿园建筑组合宜紧凑、集中,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强化园舍整体性。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体现幼儿保教建筑的寓意与直观的特征,应与周围建筑风格、形式相协调。园内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五、园内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六、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分为共用游戏场地和分班游戏场地。共用游戏场地宜集中设置,场地内配置各种活动器械、沙坑、嬉水池及30m直跑道等设施。分班游戏场地宜分布在建筑物的四周。室外游戏场地应设置软质地坪。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h。七、幼儿园绿化率应不小于30%。八、幼儿园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园门外应留有缓冲地带及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幼儿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并设置安全监控设施设备。九、幼儿园应设置旗杆、旗台。十、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城镇幼儿园污水应接入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十一、幼儿园内应设置教工自行车停车棚。第十七条建设用地: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一、园舍建筑用地:(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和分班游戏场地等。分班游戏场地生均2m2。(二)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65。4二、室外共用游戏场地生均2m2。三、集中绿化用地。包括校园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生均不应低于2m2。第十八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1的规定。表3-1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单位:㎡规模用地面积6班(180人)4085=22.79班(270人)5866=21.712班(360人)7492=20.8第四章园舍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九条园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1的规定。表4-1校舍总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指标规模必备指标选配指标总建筑面积生均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生均建筑面积6班(180人)220012.224922.739班(270人)314511.656842.5312班(360人)404611.247952.21第二十条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2的规定。表4-2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间、㎡用房名称每间使用面积必备指标选配指标6班9班12班6班9班12班间数面积间数面积间数面积间数面积间数面积间数面积活动室606360954012720寝室546324948612648卫生间15690914512180——————衣帽及教具储藏室965498112108——————音体活动室—112011401160——————兴趣活动室4028031204160140280280使用面积合计——1028—1512—1976—40—80—80建筑面积合计——1713—2520—3293—67—133—133注:平面利用系数K=0.6。5第二十一条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3的规定。表4-3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用房名称必备指标选配指标6班9班12班6班9班12班办公室75115150———图书资料室202530———会议室———202530教具制作兼陈列室———202530保健及观察室202530———晨检兼接送室182124———教师值班室———121620配电室81012———网络控制室———101010活动器械储藏室———202530总务储藏室202530———门卫室181818———教职工卫生间162024———使用面积合计19525931882101120建筑面积合计325432530137168200注:一级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7,二级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第二十二条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4的规定。表4-4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用房名称必备指标选配指标6班9班12班6班9班12班厨房7790102———教职工餐厅———152025开水、消毒间81012———炊事员更衣休息室121620———洗衣房———81012其它生活用房———150200240使用面积合计97116134173230277建筑面积合计162193223288383462注:一级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7,二级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第二十三条办园规模与第九条所列规模不一致的,其建筑面积生均指标和用地面积生均指标可适当提高或降低。办园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照6班的生均指标适当提高。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生均指标适当降低。第二十四条寄宿制幼儿园可在本建设标准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基础上增加或扩6大下列用房:一、扩大保健室,增加隔离室。保健室均增加使用面积4m2。增加隔离室的使用面积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0、13、16m2,供病儿临时观察治疗、隔离使用,应与保健及观察室配套设置。二、集中浴室。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分别为20、30、40m2,供寄宿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三、扩大洗衣房。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在原有洗衣房面积指标基础上分别增加8、14、20m2,供洗涤、烘干幼儿衣被等使用。四、扩大保育员、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在原有保育员、炊事员更衣休息室面积指标基础上分别增加5、10、15m2。五、扩大教工厕所。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8m2。六、扩大厨房。主副食加工间增加使用面积6m2,烧火间增加使用面积2m2。七、扩大教师值班室。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九条所列规模在原有教师值班室面积指标基础上分别增加5、10、15m2。第二十五条本建设标准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mm厚计算,大于240mm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第二十六条寒冷和严寒地区幼儿园宜适当增加音体活动室的间数和面积,每增加1㎡室内面积可相应减少2㎡室外游戏场地面积。第五章园舍建筑标准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园舍建筑规划和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园舍建筑设计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应根据各类标准、规范、使用功能和城市规划、镇规划、乡村规划要求确定。第二十八条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宜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第二十九条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7第三十条建筑层数。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的层数应为三层及以下。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十一条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园舍的使用要求、发展需要和当地抗震设防的要求确定。一、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