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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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UCATION法学的历史2017.11CONTENTS西方法学的历史中国法学的历史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123PARTONE西方法学的历史古希腊(前8世纪——前3世纪)•特点:城邦小国寡民,并非统一的国家;各城邦法律不同;不存在法律职业。•两大对立的城邦法律体系:斯巴达、雅典。•古希腊是正义、法治思想的源头。古希腊三杰之苏格拉底(前469-399)•苏格拉底没有著作留存,其思想体现在弟子柏拉图、色诺芬的著作中。•主要观点:1.道德规范的混乱是由于在知识上没有确定是非善恶标准所致。2.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因此守法就是正义,遵守法律是道德的要求。3.苏格拉底最后被雅典法庭以侮辱雅典神、引进新神论和腐蚀雅典青年思想之罪名判处死刑。被后世誉为“言论思想自由的殉道者”古希腊三杰之柏拉图(前427-347)•主要著作:《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著作)•思想:正义——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正义即和谐,各守本分。•法律是理性的命令,立法的最高标准是善德。古希腊三杰之亚里士多德(前384-322)赞同奴隶制更多他赞同奴隶制及女性所受的不平等待遇,认为这是自然界的安排。提出具有时效性思想如,立法者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教育青年上。•主要著作:《政治学》、《雅典政制》、《尼各马可伦理学》•关于法的定义:正义性、普遍性、平等性、可变性、权威性。•他赞同奴隶制及女性所受的不平等待遇,认为这是自然界的安排。提出具有时效性思想如,立法者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教育青年上。罗马法(前5世纪——公元6世纪)罗马法学的形成时期。其产生始于公元前3世纪。形成时期发展时期指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前1世纪。涌现出了不少有名的法学家,后世称他们为古法学家。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然法论,区分了自然法与人定法,认为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和自然正义,是衡量人定法的正当性标准。罗马法(前5世纪——公元6世纪)公元1世纪到3世纪,罗马法学进入了昌盛时期,解答权的授予极大地提高了罗马法学和法学家的地位,刺激了法学家的竞争。公元1世纪形成了两大学派——帝制派和共和派。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蒂鲁斯,他们协助皇帝立法、解答法律问题、撰写法学著作、从事法学教育,对罗马法学做出了杰出贡献。昌盛时期罗马法(前5世纪——公元6世纪)公元4世纪到5世纪,罗马帝国出现了全面的政治经济危机,这是导致罗马法学衰落的主要原因。“引证法”,明确宣布只有五大法学家的著述才具有法律效力,“五大法学家”的称号从此建立;当五大法学家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为准;如果势均力敌时,以帕比尼安为准;如果帕比尼安没有谈到,就以五大法学家中比较公正的为准。这就扼杀了罗马法学的创造性精神,使罗马法学日趋衰落。衰落时期罗马法(前5世纪——公元6世纪)公元六世纪,查士丁尼在位时期。《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及他死后才最后编定的《查士丁尼新律》,统称“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对世界法学,特别是对近代民法典和民法学的影响是直接而深刻的,它在内容和体例上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派和法国派树立了范例。中兴时期欧洲中世纪法学(一)中世纪法学的历史意义中世纪法学所取得的成就主要体现在注释法学和教会法学之中。注释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即是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复兴,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相并列。注释法学从方法论上标志着世俗法学的新生,使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控制而成为独立的学科,注释法学、世俗法学的发展,导致中世纪与教会法学对立的二元法学局面的出现。(二)注释法学注释法学分前期注释法学派和后期注释法学派(又称评论法学)。二者在研究的着眼点与研究方法上都有很大的区别:【前期注释法学派】着眼于过去,是为了恢复罗马法的本来面目,采用的是机械注释的方法;【后期注释法学派】着眼于现在,是为了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以解决现实问题并发展罗马法传统,采用的是评论的研究方法。(三)教会法学教会法学作为研究教会法的一门学问,是在教权与王权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格拉提安于1140年完成的《教会法矛盾调和集》是第一本系统整理教会法并解决其中差异和矛盾的著作,这是教会法学产生的标志。教会法学家大多精通罗马法,甚至也是罗马法学家。在方法论上,教会法学家也主要使用的是注释方法。(四)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托马斯·阿奎那是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他把法律分成四类:永恒法:即上帝的理性,是神圣的智慧的永恒计划;自然法:是神圣的理性在造物中的反映,是人作为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神法:指神的启示,即圣经,是上帝恩赐的一份礼物,而不是天生的理性的发现;人法:以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它是由负责管理社会的人作出和公布的。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形成阶段,其特点在于思想家们虽强调法学与神学的分离,却又并未能完全脱离神学痕迹。完备阶段,其特点在于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个人权利,并进行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构架的设计。应用阶段,人们一方面将自然法学说应用于实际的政治斗争,另一方面根据自然法理论创立各部门法学。代表人物:格老秀斯卢梭古典自然法学派推荐阅读卢梭《社会契约论》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法学家们使用的方法是历史比较的方法,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是胡果,但历史法学的主要观念则是由其学生萨维尼(FredrichKarlvonSavigny,1779—1861)提出来的。分析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代表人物:边沁分析实证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其他学派(一)自然法学的复兴(二)新分析法学(三)社会学法学(四)批判法学(五)经济分析法学PARTTWO中国法学的历史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1、王权神授、法由天定。2、“天命观”、“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二、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先秦诸子生活在一个“礼崩乐坏”而天下失序的混乱时代,如何重建秩序成了头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主题。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儒、道、墨、法”四大法学流派。儒家先秦儒家所要重建的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两者是直接相关的,内在的精神秩序为外在的规范秩序结构提供了人性依据。墨家代表人物是墨子(约公元前468—376),代表了中下层民众的大同理想。为了实行兼爱,除了宗教的制裁,还需要政治的制裁。为此还提出“壹同天下之义”的观点:设立国家的目的,就是结束混乱,混乱的存在则是由于“天下之人异义”。因此国家的根本职能是“一同国之义”。道家道家强调顺应自然、顺应客观现实,这一观念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便在于倡导“无为”,倡导法律虚无主义,对调控社会的礼法抱有消极的态度,在这一点上与儒家和法家的立场有很大区别。道家的“法自然”与西方的“自然法”有着本质性的区别,它从根本上说是反理性的,“道”的不可言性决定了政治的不可规定性,政治不可能通过语言和逻辑建构起一套理性秩序。法家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坚持趋利避害的人性论,强调用明确、公开、客观而严苛的法律规范来治理国家,通过加强君主专制来建立社会秩序。法律从根本上说乃是君主驾驭臣民的“刑赏二柄”,与后世的法治思想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家三、两汉律学的儒家化及其影响所谓“春秋决狱”,是指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解读汉律,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论心定罪”——“春秋决狱”的核心。强调的是主观“心”的好坏。“春秋决狱”基本特点在于以主观因素来确定罪之有无、刑之轻重。“《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例:汉代上洛有盗墓者,虽救活墓主,但仍以其“意恶”,诏“论笞三百,不齿终身”。[齿:录用。一辈子不录用。]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革命派主张建立民主共和国维新派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四、走向现代的中国法学小思考题1、将“法”改为“律”,是在()。A夏朝B西周C战国时期的秦D汉2、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A明德慎罚B法令由一统C德刑并用D法网严密3、《法经》的作者是()。A李悝B子产C邓析D商鞅THANKYOUFORWATCHING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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