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香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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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WTO公布厄瓜多尔再诉欧盟香蕉案执行情况专家组报告欧盟香蕉案再次败诉——WTO执行专家组裁定欧盟没有执行争端解决机构香蕉案裁决2008年4月7日,WTO公布“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厄瓜多尔第二次诉诸DSU第21.5条)执行专家组报告,裁定欧盟没有执行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建议和裁决。2006年11月16日,厄瓜多尔再次根据《关于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DSU)第21.5条和GATT1994第23条要求与欧盟就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问题进行磋商。2006年11月28日,厄瓜多尔修改了其根据DSU第21.5条和GATT1994第22条提出的磋商请求。2007年2月23日厄瓜多尔要求建立第21.5条执行专家组审查欧盟的新香蕉制度是否符合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定。2007年6月15日总干事组建了专家组审理此案。2008年4月7日,执行专家组公布其报告,结论如下:专家组驳回欧盟提出的前提问题(preliminaryissue)——即因欧盟和厄瓜多尔在2001年4月签订了双边香蕉谅解协议,厄瓜多尔不得质疑欧盟现有的香蕉进口体制,包括对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国家(ACP国家)的优惠政策。据此在审查厄瓜多尔提出的实质性主张及欧盟援用的辩护意见后,专家组得出以下结论:1.欧盟对原产自ACP国家的香蕉每年授予775,000公吨的零关税配额构成了对此类香蕉的优惠待遇,而这一待遇没有惠及原产地为非ACP国家的WTO成员生产的同类香蕉,因此与GATT1994第1.1条不符;2.“多哈豁免”于2006年1月1日到期,因此没有证据表明自专家组建立之日至此报告之日期间有任何GATT1994第1.1条下的豁免适用于欧盟对原产自ACP国家零关税配额的优惠政策;3.欧盟目前的香蕉进口体制,尤其是为ACP国家保留的优惠关税配额与GATT1994第13.1条、第13.2条引言及第13.2(d)条不符;4.欧盟对最惠国进口香蕉的适用关税设为每公吨176欧元,不考虑考虑在220万公吨配额内的每公吨75欧元的约束关税,这一普通关税超过了欧盟减让表第一部分中设定和规定的税率,因此与GATT1994第2.1(b)条不符。5.就解决此争端而言,无需就厄瓜多尔根据GATT1994第2.1(a)条提出的主张另作裁定。鉴于欧盟目前实施的由2005年11月29日理事会第1964/2005号条例确定的香蕉进口体制,包括对原产自ACP国家的香蕉予以零关税配额和目前设定的每公吨176欧元的最惠国关税,专家组认为欧盟没有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根据DSU第3.8条,如发生违反在适用协定项下所承担义务的情况,则该行为被视为初步构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案件。据此,专家组认为依欧盟违反GATT1994各种条款的情况和程度判断,欧盟的行为造成了厄瓜多尔在GATT1994下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专家组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欧盟纠正其与GATT1994下义务不符的措施。(张蔚蔚根据WTO网站和该案专家组报告编译)案情背景——节选自张蔚蔚《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执行阶段的法经济学分析》(2007年)这场著名的“香蕉大战”[2]始于1975年。当时欧共体与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ACP[3])的46个小国(大多数都是欧共体成员国如法国、英国的前殖民地)签订了第一个洛美协定。欧共体为了限制与其进行谈判的国家的数量,人为将发展中国家进行了划分,尤其是将西半球划分为两个阵营:一部分国家得到了洛美协定下的贸易利益,另一部分国家被排除在了洛美贸易体制之外[4]。对于ACP国家而言,洛美协定的主要利益在于[5]:(1)获得更多的欧洲市场准入,协议授予ACP国家对欧洲的99.5%出口品实施零关税,并且建立在非互惠基础上(也就是ACP国家市场无需对欧盟的商品予以零关税);(2)ACP国家的出口产品如受到“价格波动和生产变化”的影响可以享受协议下的补偿机制,以帮助这些国家“实现稳定性、实现盈利目标以及持续的经济增长”;(3)ACP国家还享有技术和体制方面的援助。洛美协定下的香蕉协议给予了ACP国家进一步的优惠,规定了他们出口到欧共体市场的香蕉享有优惠的市场准入[6]。更为重要的是,香蕉协定规定欧共体维持ACP国家的优惠市场准入地位,并帮助他们扩大香蕉出口。在随后的三个洛美协定中[7],欧共体扩大了原始承诺,协议对ACP国家的香蕉实行免税准入,并对非ACP国家的香蕉进口实行配额,以确保ACP国家的特别待遇。尽管香蕉协定给ACP国家带来了稳定的就业,保障了他们出口市场的利润,但这种贸易优惠也引发了不当的经济影响。虽然ACP国家生产香蕉的成本是非ACP国家生产成本的两倍之多[8],但优惠贸易条款鼓励洛美协定的签约国扩大香蕉生产。ACP国家只有通过保护措施,扭曲贸易条件,才能保住他们在欧共体市场的份额,实现香蕉生产的利益。比如,根据GATT专家组的计算,如果没有洛美贸易体制,法国、意大利和英国从1982年到1991年消费的1180万公吨的香蕉中将有94.2%进口自非ACP国家。[9]而事实上,非ACP国家只占进口量的390万公吨,也就是总量的33.6%。[10]这个专家组得出的结论是洛美贸易优惠使非ACP国家从1982年到1991年共损失了1050万公吨对欧共体国家的香蕉出口。在1993年以前,欧共体对洛美协定的实施都是成员国家分别给予的,因此每个欧共体的成员国都有各自的香蕉进口体制[11]。这在实践中阻止了香蕉在欧共体内部的流通,反映了欧共体内部贸易壁垒的存在[12]。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MaastrichtTreaty)的签订标志了欧洲内部贸易限制的取消[13]。因此欧盟被迫考虑如何能使其洛美协定下的承诺(保证ACP国家的香蕉给予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并确保他们的市场份额)符合关贸总协定下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欧共体无法让非ACP国家加入这个优惠贸易体制,因为否则将有损ACP国家的特殊待遇地位。对于非ACP国家而言,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给对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建立施加影响带来了难得的机会。因此,若干来自拉丁美洲的非ACP国家(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和委内瑞拉)根据GATT第22条第1款要求与欧共体磋商,并随后请求总干事“依据职权进行斡旋”,[14]力促香蕉贸易体制符合GATT规定,但均没有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因此这五个“弱国”请求在GATT下建立专家组[15]。1.香蕉案I在香蕉大战的首次战役中(香蕉战I),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和委内瑞拉认为欧共体11个成员国设立的国家香蕉进口体制与他们的GATT义务相抵触。[16]这四个非ACP国家具体反对的措施有:(1)对第三国香蕉进口实施禁止或数量限制,这种措施不受任何GATT的例外条款的豁免;(2)欧共体没有对所有香蕉进口公平地征收20%的从价关税;(3)歧视对待非ACP国家的香蕉;(4)欧共体成员国践踏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哥伦比亚进一步认为该进口体制减损了其在关贸总协定下享有的利益。根据这些观点,专家组作出了有利于起诉方的裁决,认为法国、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和英国对第三国香蕉进口实施的进口或数量限制都与他们GATT下的义务不符,也不受到任何例外的豁免。专家组还发现洛美贸易优惠政策违反了最惠国待遇条款,也无法通过其他GATT规定解释。专家组提议欧共体成员国修订各自国家的香蕉进口体制,使之与GATT精神相符。第一次香蕉战对于非ACP国家是一次重大胜利,因为GATT专家组认为欧盟不公平地剥夺了他们的市场准入权力,并且洛美贸易优惠与欧盟GATT项下的义务不符。但是,欧共体利用GATT协商一致原则封阻了不利裁决的通过,这样第一次香蕉案的裁决就无法起到约束作用。尽管在理论上所有缔约方都可以利用协商一致原则封阻报告,但历史数据标明强国更愿意运用这个手段,如欧盟在第一次香蕉战中所为。其实在香蕉案I的裁决公布之前,欧共体就已经制定并通过了新香蕉贸易体制(BTR)的计划[17]。新体制区别对待ACP和非ACP国家的香蕉,并保留了洛美贸易优惠条款,保证了ACP国家享有的特权,具体如下:(1)授予他们欧共体市场的免关税准入;(2)来自ACP国家的进口配额设置最高进口量上(如,欧共体将“传统”ACP国家配额制定在最近任何一年的最高进口水平);(3)对非ACP国家的进口配额低于最高进口量40万吨;(4)对非ACP国家香蕉征收25%的有效税率,高于20%的约束税率;(5)对超过配额的进口香蕉征收160%以上的有效税率,这个规定是对非ACP香蕉影响最大的规定,因为他们的配额大幅度低于最高进口量。在新香蕉贸易体制形成之后,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和危地马拉要求根据GATT第22.1条与欧共体磋商,但欧共体仅是答应在1993年2月香蕉贸易体制计划正式通过之后进行磋商。磋商再一次无果,这5个小国再一次申请建立GATT下新的专家组审理此案。2.香蕉案II在香蕉战的第二次战役中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和委内瑞拉认为香蕉贸易体制不符合欧共体对GATT的义务。具体而言,非ACP国家的这些效果反对如下措施[18]:(1)欧共体没有遵守20%的约束税率;(2)对来自ACP和非ACP国家的相似产品实行不同税率,违反了最惠国待遇条款;(3)采用进口限制(如配额和进口许可),这些措施是GATT禁止使用的;(4)对非ACP国家的香蕉歧视对待;(5)对这五个非ACP国家在GATT下的利益造成了减损。根据这些论点,专家组作出了有利于起诉方的判决,并认为:(1)香蕉贸易体制的关税税率与约束税率不符;(2)香蕉贸易体制的税率没有违反对数量限制的禁止规定;(3)香蕉贸易体制中的一些规定区别对待了非ACP国家的香蕉,违反了最惠国条款。专家组建议欧共体成员国修订香蕉贸易体制,使之符合GATT的规定。如第一场香蕉战役,第二场香蕉战对非ACP国家也是重要的胜利。GATT专家组有一次认定欧共体通过建立与GATT不符的香蕉进口体制对来自非ACP国家的香蕉采取了歧视政策[19]。但一如前案,弱国的法律上的胜利并没有带来有效的执行,欧共体再一次封阻专家组报告。随后这5个弱国被迫在二者中选择,或对欧共体的违规行为继续保持强硬态度,或接受次优结果。最终,起诉方接受了谈判解决问题,达成了香蕉框架协议(BFA)[20]。欧共体保证了一定的非ACP国家的进口,作为妥协,五国接受保持现状。尽管五国得到了一些实惠,但香蕉框架协定保留了对非ACP国家的歧视对待,而这种歧视条款正是两度被GATT专家组裁定与欧共体GATT义务不符的。从这个角度而言,BFA是欧共体的胜利,反映出弱国在谈判上所处的不利地位,面对欧盟他们没有能力采取有效的策略与之抗衡。后来的起诉方为了避免犯同样的错误,从这两次香蕉战中吸取了教训。1994年10月,欧共体和ACP国家向GATT寻求洛美协定的豁免,以增强以后可能遇到的争端中的法律地位。[21]两个月后,GATT授予其豁免,允许欧共体对原产自ACP国家的产品给予第四次洛美协定下的优惠政策,在此范围内豁免其最惠国条款义务。欧共体寻求此次豁免就是为了给以后GATT下的争端打下合法性基础。尽管此举使洛美体制特惠政策的合法性得到加强,但此豁免并不妨碍非ACP国家置疑香蕉贸易体制的违GATT本质[22]。3.香蕉案III1995年10月,新一组非ACP国家就香蕉贸易体制要求与欧共体进行磋商。和第一、二次香蕉战一样,磋商无果,厄瓜多尔[23]、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和美国要求分别建立4个专家小组(尽管每个专家组的专家都是相同的),从而启动了在WTO下的第一轮香蕉战。尽管WTO建立了4个专家组,但在这次香蕉战中起诉方做出的反对香蕉贸易体制的陈述与前两次基本上是一致的:(1)关税安排违反了WTO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因为来自非传统供应商的ACP国家香蕉和进口自传统供应商的超过传统配额的香蕉进入欧共体市场时享有比非ACP国家香蕉低的关税。(2)关税设置没有遵守GATT第13条第2款关于被允许的数量限制的严格规定;(3)进口许可制度违反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专家组认为:(1)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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