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背景下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兼论国有企业的改制与重组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目录�一、背景知识�二、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四、国有企业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中的特殊问题一、背景知识�一)公司法律概述�1、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2、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二)证券市场概述1、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1)、法人的含义�(2)、法人的种类�A、企业法人经过工商登记的、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实体。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等。�B、行政法人:如各级人民政府�C、事业法人:如学校、研究所等�D、社团法人:如各行业协会等。1、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续)�(3)、了解上述规定的意义�法人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处室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原则上,行政、事业、社团法人均不能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按证监会的内部规定,合伙企业不能作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但允许有限合伙。�帮助理解子公司资产的独立性1、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续二)�(4)、公司法人�公司法人分类:有限责任、股份有限、两合公司等�根据《公司法》,我国的公司法人只有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又可细分为普通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和一人公司2、证券法律体系�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股票发行和交易暂行条例、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等�部门规章(尤其是中国证监会的)�证券交易所规章及协会文件(二)、证券市场概述�1、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2、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建设1、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1)、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建立的标志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2)、证券管理体制的变迁:证监会职权的强化A、职权不断增加、加强;B、下放相关权限。C、角色的尴尬:运动员还是裁判?2、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建设�(1)、在2006年底的一次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首次公开明确了资本市场的四个层次,方向是培育蓝筹股市场、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板、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整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2)、四个层次的大致分工:�A、一亿股以上(主板)�B、一亿股以下(中小企业板)�C、良好前景的创业板�D、不公开融资的三板二、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一)、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二)、运作过程的特殊性一)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国资委是法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财政部也是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二)运作过程的特殊性�1、国有企业,除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外,还有一套特殊的审批管理程序。如挂牌交易挂牌交易中的一些特殊问题�2、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1)人事任免权(名义上通过股东会)�(2)重大事项审批权(合并、分立、增减资、发行债券、分配利润、解散、破产等,需经出资人审批)�(3)合并、分立、对外转让重大资产、非货币对外出资、清算,等,皆须履行评估程序。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二)标准与原则�(三)程序与审批�(四)发行新股涉及到的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重组的定义�1、定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资产交易的范围。�2、特点(1)主体是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即上市主体及并表的公司;(2)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交易;(3)达到一定的比例标准:(4)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二)标准与原则�1、上市公司重组,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合法、上市、公平、无纠纷、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独立及法人治理结构。�2、标准(1)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净资产占比50%以上(净资产同时超过5000万元);(2)如超过资产总额70%,或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的,提交并购重组委。(三)程序与审批�1、确定初步方案;�2、召开董事会就预案进行表决,并进行公告;�3、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公告相关结果;�4、召开董事会,就重大重组方案进行表决,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5、向中国证监会申请;�6、实施重组方案。(四)发行新股涉及到的上市公司收购�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2、发行股份的定价�3、发行股份的锁定期�4、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履行相关程序分别5%、20%、30%,披露不同的文件�豁免要约收购四、国有企业参与上市公司重组的特殊问题�(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内部审批�(二)国有企业员工的参股限制�(三)职工的参与决策�(四)股权激励�(五)国资委几个文件的解读(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内部审批�国有股东的内部审批程序:分别分转让、受让及无偿划转等有不同规定。�其它审批:评估、导致国有控股地位更丧失的股权转让等。�股权质押的特别规定。(二)国有企业员工的参股限制�职工参与国企改制,原则上限于本企业,确有需要,可参股上一级企业。但不得参股本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或本集团出资的企业。特殊情况,需经批准。(三)职工的参与决策�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涉及到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取得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的职工身份转换。(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数额:0.1%-10%,单人不得超过1%。�价格: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或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之高者。�审批:发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五)国资委几个文件的解读�1、2009年7月,国资委在同一天连发三份文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国有股东转让、股让股权的相关规定。关于国联�国联律师事务所成立1998年9月创立以来,以证券金融、知识产权和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的业务特色。国联律师事务所现共有人员超过百人,其中注册执业律师70余人,律师助理30余人,大多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著名学府法学院.80%以上拥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历。关于国联的证券业务�国联所证券业务部门现有十余名经验丰富的证券执业律师、十余名助理人员。�国联律师已承办了近百家涉及企业改制、重组、购并及股份公司发行与上市A股、B股、H股、香港创业板、境外上市、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俗称“新三板”)、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债转股、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的法律业务。联系方式:�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总机:62532155/5651660506传真:62536183网址:地址: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B座11层�张党路律师:手机:13601145649邮箱:zhangdanglu@guolian.com.cn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