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交基建发〔200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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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4关于印发广西交通建设项目价格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桂交基建发〔2008〕94号各市交通局,自治区港航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交通基建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公路管理局,北海、钦州市港务(口)管理局,各公路BOT项目公司,广西新发展交通投资集团、西江航运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桂通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近年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各种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材料价差风险加剧,超出了项目业主、承包人的正常风险范围,直接影响交通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工期。为减少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维护我区交通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保障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转发广东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66号)精神,我厅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交通建设项目价格调整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ОО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广西交通建设项目价格调整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格调整管理工作,结合我区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5年以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目前在建、尚未交工验收的交通建设项目价格调整方法(一)合同中有价格调整条款的项目,遵照合同约定处理;(二)合同中没有价格调整条款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项目,可按照以下情况进行材料价格调整:1.对于2006年1月1日前签订合同、尚未交工验收并且在合同工期或符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范本”)44.1款规定经业主批准延长的工期内的项目,可按照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沥青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交基建〔2005〕106号)对钢材、沥青、水泥进行价格调整。2.对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按照交基建〔2005〕106号文件的计算办法,对钢材、沥青、水泥和地方砂石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其中公路工程地方材料的补差范围为路面结构层、中型以上桥梁(含中桥)、隧道,以及连续桩号单项工程费用超过200万元的大型挡土墙和边坡防护工程;水运工程地方材料补差范围为筑坝工程、防波堤(护岸)工程、航道炸礁工程及支持保障工程。3.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可按照上述第1、2点规定进行价格调整,但合同双方应事先就价格调整签订补充合同并报国际金融组织批准。4.项目进行价格调整前,应签订补充合同,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二、2008年9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及新招标的项目,可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16.1.1款价格指数法调整价格差额,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若国际金融组织对价格调整另有要求或约定,应从其规定。(一)可调价项目:指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建设实体所消耗的人工、钢材、水泥、沥青、燃油、地方材料、机械使用费(不含燃油费用,下同)。1.公路工程可调差的项目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人工、主要材料及《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包括的各类工程机械。人工:代号1~2;钢材:代号111~143、182~183、191、247~249、265、290~291、301~304、310、667~668;水泥:代号832~834;地方材料: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砾石代号921~924、片石代号931;沥青:代号851~853;燃油: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机械使用费:代号1002~1993。2.水运工程可调差的主要项目具体如下:水运工程主要项目:人工、钢材、水泥、地方砂石材料、燃油、机械使用费、炸药、船用钢板、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二)计算原则1.在合同执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可根据自治区统计部门正式发布的价格指数,以及投标函附录约定(或业主经预算分析确定)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按价格调整公式计算调价额。合同工期包括合同写明或规定的工期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范本》44.1款并经业主批准延长的工期,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长工期不进行价格调整。2.价格调整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当投标所在年份(即送交投标书截止期前28天的所在年份,下同)剩余时间不足六个月时,当年不作调整,基期价格指数采用投标年份下半年的价格指数,此后每半年调整一次;投标所在年份剩余时间大于六个月时,当年末仅作一次调整,基期价格指数采用投标年份上半年的价格指数,此后每半年调整一次。3.可调价项目价格涨价或降价均应进行价格调整,当可调价项目价格回落时,应根据回落的价格指数相应调整调价金额。4.价格指数、权重系数的采用原则、计算方法、测算调整参照《招标文件范本》70.1、70.2、70.3款执行。5.价格调整计算所采用的分期计量支付额(或已完工程量金额)应与经业主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金额相符,偏差不得超过+10%,如偏差超过+10%,则按照工程进度计划金额进行补差计算。6.价格调整计算所采用的分期计量支付额(或已完工程量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招标文件范本》第51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三、有关规定(一)价格调整按照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基建发〔2007〕34号)有关规定办理。(二)价格调整在合同履行和结算阶段,应严格按合同调差条款的约定处理,不得突破已确认的价差调整金额。价格调整费用可在交工验收前支付90%、交工验收后支付5%、竣工决算审批后支付5%。有关价格调整费用计算的相关资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整理成册作为竣工资料存档。(三)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在批复的概(预)算内进行调整。四、本指导性意见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自治区交通厅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主题词:交通调整意见通知抄报:交通运输部。抄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财政厅(2)、建设厅(2),广西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广西北部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北部湾港务集团有限公司(2),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2),本厅各位领导、政策法规处、规划计划处、财务处、外资处、监察室、内审办、基建处(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9月24日印发打印:黄欣校对:周书林徐远玲(共印9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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