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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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1、为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2、水源2.1、供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2.2、供水水源的防护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划分水源保护区,并设立明显标志。2.3、对取用地表水的原水的浊度、PH值、温度、色度等项目应每日进行检测;对取用地下水的原水水质应每月对有关项目进行检测。对本地区原水需要特别检测的项目,也应列入检测范围,根据需要增加检测次数。3、工艺3.1、水净化处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城市给水设计规范》的要求。3.2、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需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3.3、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4、水质4.1、出厂水和管网水均应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4.2、对出厂水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浑浊度等四项指标每日应进行检测;对管网水质检测点的上述四项指标每月应进行检测;对出厂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列其余31项指标每季应进行检测。日供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供水企业必须自设化验设施完成上述四项常规指标的检测。日供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供水企业可自检也可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单位进行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列其余31项指标,不论供水企业规模大小,能自检的自检,不能自检的可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单位进行检测。4.3、供水企业除4.2所列日检四项常规指标以外,对本地区水质需要特别检测的项目,亦应列入经常检测的范围,根据需要增加检测次数。4.4、水质检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5、水压5.1、供水管网干线末稍的服务压力不应低于0.12兆帕。5.2、供水管网必须按供水面积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处测压点,供水面积不足10平方公里的,最少要设置两处,每处都能连续测定压力值。6、安全生产6.1、必须具备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已组织认真实施。6.2、水厂运行岗位(含变配电岗位)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6.3、有保证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的维修保养、故障抢修的人员和手段配备。6.4、氯库、加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6.5、制水人员必须经过严格体检,确认无任何传染疾病。7、其他7.1、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完整齐全和实物相符。管网应具有大比例分区切块管网图,有完整的闸门卡片。7.2、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有标准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7.3、有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7.4、厂水量、电耗、物耗依表核算,向用户售水全部按表计量收费。7.5、全部人员已接受了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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