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源产业兼并重组政策的所有权安排与整合效率研究2011-10-08摘要:论文通过构建国有资源产业兼并重组模型,讨论了三种兼并重组政策的所有权安排及其整合效率问题。研究表明:国有资源产业兼并重组并不存在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关键是要构建并完善有效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要使兼并重组富有效率,兼并主体的选择原则应以项目效用评价、主体专用性投资和主体权力收益为关键维度,对各兼并主体的项目客体条件、产权主体条件和治理机制的有效构建之间进行择优匹配。应用这一框架,论文对山西省煤改中的“国进民退”现象进行了新的解释,并对煤炭资源产业兼并重组效率的决定因素进行评判和分析。最后,论文提出推进我国资源产业兼并重组和山西煤炭产业改革的政策含义。关键词:企业所有权,治理机制,国有资源产业,兼并重组效率,山西煤炭产业一、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推进国有资源产业的兼并重组,实现资源整合效率,是当前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规划的一项重点。然而,由于涉及国有产权结构调整问题,近年来政府主导下的资源产业兼并重组方案颇受学界争议,直接影响着我国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全面推进。在我国,矿产、地产等资源的客体属性是国有产权,而包含国有产权的兼并重组行为比私人产权之间的兼并活动要复杂得多。从机理上,充分发挥产权的激励功能和权力功能能够实现资源产业的兼并重组效率[1-2],但在现实运作中,其整合效果却要受到产权主体特性和客体特性的约束,换言之,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有效构建更不可忽视。为此,本文旨在从企业所有权安排和治理机制构建的双重视角,为研究我国国有资源产业行政性重组模式及其效率问题,提供一些新的思考和政策启示。对于国有资源产业兼并重组问题,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性重组模式的讨论上,如支持者认为,政府主导下的兼并重组是依据现有企业条件和产业发展特定目标进行的资源整合,是优进劣退,而且象电解铝、稀土、煤炭等矿业资源,由于涉及战略资源或基础性、资源性产业,其整合更需国企“进而有为”[3-4]。反对者认为,象山西“煤改”、民企日照钢铁被巨亏国企山东钢铁重组,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保利、中海集团频频摘得“地王”,陕北地方政府收回民营油田等,都是资源行业领域里的“国进民退”,这种兼并重组明显地又回到“国进民退”的老路上,是缺乏整合效率的[5-7]。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指出,对于这种模式要正常看待,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国有企业不好,也不能简单认为只有国有企业好,“关键是看其在什么产业、用什么方式来组织的,因为企业说到底是一种生产力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不取决于国企占了多大成分。毕竟现在纯国企已经不多了,国企本身也是现代企业制度”[4]。实际上,在国外,对于资源性产业的整合问题也是没有统一模式的,如美国75%的土地都是各级政府所有,但美国的土地私有是和政府的强力防兼并措施相配套的;而俄罗斯自2000年以来,在能源工业实行集约化和国有化,通过国有化兼并,积极支持和强化一批国有油气公司、国有财团开发战略性的油气资源[8]。换言之,目前对资源产业行政性重组模式及其资源整合效率问题,仍然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本质地看,产业兼并重组活动实际上就是产权结构调整过程。公、私企业所有权安排始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目前主流研究主要沿着两大思路展开:一是从产权优化配置视角考察,如Hart,ShleiferandVishny[9]首先将GHM产权配置方法扩展到公共服务的研究中,在不完全合同框架中讨论了政府的最佳边界问题,认为在替代供应模型下公私投资主体的选择,应该在降低成本和改善质量之间进行权衡;Shleifer[10]在此基础上,认为当创新和降低成本的激励都很强时,私人所有权通常要优于公共所有权,因为所有权对于企业家创新的激励是极其重要的,而且通过政府合同和管制,私人部门也能实现一些社会目标;Hart[11]则认为,在不完全合同框架下公共企业产权配置问题与企业一体化问题相似。特别是,BesleyandGhatak[12-13]进一步研究了政府与非营利性NGO合作问题,认为所有权应该配置给公共产品或项目评价相对重要的一方,而不是投资或技术相对重要的一方;但Grosjean[14]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认为应该将所有权配置给最低评价的一方,才可以使投资者降低违约支付和增加投资激励的承诺变得可信。二是结合效率因素考察,如Matsumura[15]研究了混合股权中政府对公有企业的最优持股比例及其影响因素,并指出公有企业部分私有化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提高,但如果公有企业的成本显著高于私有企业,完全私有化才是最优策略。Wangetal[16]在Matsumura[15]模型基础上引入效率差(EfficiencyGain),指出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效率差是决定产权改革政策的重要因素;在存在生产负外部性(环境污染)时,效率差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不可忽视[17];云凌志、王风生[7]则从负外部性存在前提出发,认为山西煤炭业资源重组采用国有化兼并缺乏效率,而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行政监管是最优政策安排。总之,既有研究对资源产业兼并重组模式的多样化探讨,并认为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权会造成经济效率损失,但其适量存在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因而公私混合产权结构安排是合理的,这些思想、观点及其分析框架为研究我国国有资源产业兼并重组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数理建模基础。然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这些文献至少存在以下不足:一是这些研究在同一分析框架下,得出的结论却不同,甚至是矛盾的,说明当前关于资源产业兼并重组模式的理论是不成熟的,仍需深化和完善;二是对公私所有权边界的讨论都从GHM私有产权框架中演化而来,这与我们的国情——要从国有产权框架下研究产权结构调整问题,在研究起点、出发点、机理都是不同的;三是对行政性重组模式的组织体制与治理安排研究不足,尤其缺乏行政监管、治理行为的研究,这与我国国有资源产业整合的制度环境不相符合。因此,对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兼并重组困境问题的评判和分析,现有理论的解释力已不足,需要创新的理论和分析视角。本文认为,在讨论我国国有资源产业兼并重组决策问题时,既需要考虑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也需要考虑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有效构建。具体地说,应该围绕以下三个关键问题进行:一是项目效用评价维度,即兼并重组项目对谁的效用最大,或者说谁最关心项目?二是兼并主体的专用性投资维度,即谁对兼并重组项目具有专用性投资的比较优势?三是兼并主体的权力收益维度,即谁最可能从兼并重组中获得较大的预期收益?这样,我们以产权客体来表达兼并项目的性质和状态;以产权主体来表达兼并企业的能力和条件;而兼并主体权力收益大小与整合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密切相关。结合我国国有资源产权的特殊性质,本文将以这三个关键维度为分析变量,探讨我国资源产业兼并重组政策的企业所有权安排及其效率问题。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的创新点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本文从企业所有权安排和治理机制构建的双重视角探讨我国资源产业兼并重组效率问题,避免单从产权结构调整视角研究的局限性;二是尝试以项目效用评价、兼并主体专用性投资、兼并主体权力收益三个关键维度为分析变量,通过借鉴Hart,ShleiferandVishny[9],BesleyandGhatak[13],Hart[11]等对公共商品的产权分析方法,构建我国国有资源产业兼并重组模型及其分析框架,尝试为解决当前政府主导下的产业兼并重组模式及其整合效率问题提供一个微观企业理论依据;三是应用理论框架对山西煤炭资源产业兼并整合效率的决定因素进行新的评判和分析。余下结构安排:第二部分以三个关键维度为分析变量,构建产业兼并重组政策的所有权安排模型及其分析框架;第三部分扩展并分析模型,讨论不同企业所有权安排、治理机制对产业兼并重组效率的作用。第四部分应用理论框架评析山西煤炭资源产业整合重组方案;最后为全文结论与政策含义。二、企业所有权与兼并重组模型的构建1.基准模型假设某国有资源产业初始状态存在两个代表性产权主体:一家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国有企业g,一家是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私有企业n。两家对该资源生产项目的专用性投资水平分别为yg和yn,相应的专用性投资收益分别为:b(yg)和b(yn)。由于偏好不同,g和n对经营资源生产的项目效用评价不相同,产生的项目价值分别表示为Vg=θgb(yg)和Vn=θnb(yn),其中θgθn0分别为g和n的项目效用评价参数。如果g和n对项目投资贡献所费成本为C(yg)和C(yn),则g和n获得支付分别为:θgb(yg)-C(yg);θnb(yn)-C(yn)。但是,由于资源行业的国有性质和资源不可再生性特征,企业g和n在追求企业利益或代理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给该行业和社会造成了生产的负外部性(如浪费资源、破坏生态、怠于安全整改等),并假设其福利损失为E。在现有产权结构安排下,国有企业g虽然有改进生产负外部性的偏好,但由于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内部管理效率相对缺乏,生产成本较高;而私有企业n生产效率相对较高,但天生缺乏减少生产负外部性的动力,因此,现有资源产业缺乏效率,初始状态下项目产生的实际剩余U0表达为:U0=θgb(yg)+θnb(yn)-C(yg)-C(yn)(1)为了改观行业现状,减少或消除项目的生产负外部性,提升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政府试图通过寻求有效产权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兼并重组和实现资源整合效率。现假定在产权结构调整方式上,该项目有三种政策选择:一是国有化兼并,即让国有企业g兼并私有企业n,国有企业拥有所有权;二是私有化兼并,即让私有企业n兼并国有企业g,私有企业拥有所有权;三是混合兼并,即私有企业n自投部分股权,与国有企业g组成合伙股权关系,共同经营项目。下面具体讨论三种兼并重组模式的企业所有权安排。2.兼并重组的类型(1)国有化兼并假设在国有化兼并政策推动下,通过谈判,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g成为项目的所有者,n为项目生产提供服务和人力资本。为了取得产业兼并重组效率,兼并后的双方都需要承担一些专用性投资,如专用性设备资产投资、人力资本投资(如专业化技能与技术培训)等,令Y=(yg,yn)为兼并主体专用性投资变量,这些投资是下沉的,而且部分是不可证实。由于国有产权主体行为复杂性,项目投资可能会产生一个由项目利益向个体利益转移的机会成本δT(yg,yn),δ为内部监管失效参数,且δ∈[0,1]。因此,兼并主体权力收益变量取决于主体专用性投资水平和机会转移成本,记为Pg(Y),Pg(Y)=bg(yg,yn)-δT(yg,yn)其中bg(yg,yn)为国有化兼并下的专用性投资收益,并假设Pg(yg,yn)、bg(yg,yn)、T(yg,yn)是满足Inada条件的连续、递增的凹函数。本文假设g和n的投资是互补的,则:相应地,g和n对生产项目的效用评价分别为Vg=θgbg(yg,yn)和Vn=θnbg(yg,yn)。假设g和n对重组项目投资贡献所费成本仍然为C(yg)和C(yn)。如果在项目价值和货币中支付是拟线性的,则C(yg)=yg,C(yn)=yn。依据Hart,Shleifer,andVishny[9]的思想,国有化兼并后,若设λn∈(0,1)是n作为非所有者时,其无形资产(主要指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获得的报酬份额;(1-λn)则表示g作为所有者时,能从n的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中获得的收益份额。这样,按照纳什50/50的讨价还价方法,兼并后g和n获得的实际支付分别为:此处的机会成本是非生产性的,即对项目来说,是一种纯粹性的损耗,因此,当双方按照获得的实际支付选择各自的投资水平yi,i=g,n时,国有化兼并后的项目产生的最大剩余为:Ug(yg,yn)=(θg+θn)bg(yg,yn)-δT(yg,yn)-yg-yn(3)(2)私有化兼并假设在私有化兼并政策推动下,通过谈判达成协议,n成为项目的所有者,g为项目生产提供服务和人力资本。所有者n能获得的主体权力收益为Pn(yg,yn)=bn(yg,yn),显然,Pn(yg,yn)≥pg(yg,yn),因为在n所有权结构下,机